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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5 06:26:32
经典文章

篇一:公司管理制度章程总法

目 录:?????????????????P1 第 壹 章总则?????????????????P2-P3 第 贰 章

第 叁 章

第 肆 章

第 伍 章

第 陆 章

第 柒 章

第 捌 章

第 玖 章

第 拾 章

第拾壹章

第拾贰章

第拾叁章人事制度???????????????P4-P8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 ??????????P9-P112 员工请休假规度 ???????????P13-P19 薪资福利与员工晋升 ?????????P20-P29服务规章 ??????????????P30-P33 惩罚条例 ??????????????P34-P38 员工功过奖惩赏罚制度????????P39-P42 会计制度???????????????P43-P46 实施保障年薪制度 ??????????P47-P48 修正条例???????????????P49-P50 总结?????????????????P51-P52 公司组织架构图??????????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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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有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

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任职员工,包含外聘、聘任、转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职人员。 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

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条例中。

第四条 因本公司在全年度的营业方式和生活作息时间皆与大小月份有关(淡旺季),因此设定

大小月之分。大月(旺季),小月(淡季)。

第五条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特

殊案例者,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

第六条部门皆有奖金条例规章,在本公司总业绩之大前提不影响下,以部门奖金条例制度为优

先规范。

第七条员工福利委员会,制度形成与管理,皆由现职人员所组合,凡在职人员皆必须加入,并

上从总经理下至一般员工。

第八条聘任员工合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

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或加薪升等之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

在职教育的基础。

第十条正职员工全年必须在职再教育二次,以每年2月及8月份为主。熟知制度遵循的范本。 第十一条 本公司属对外赢利之事业单位,全体同仁皆须共同投入,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

为要。待本公司有盈余后再共同分享奖金。

第十二条 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程法上签名者,不得列为公司正职员工。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之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员工平日表现为主要依据,

包含员工之向心力、认同感、荣誉心、责任感等。

第十四条 任何奖励及鼓励方式,视员工在每日、每周、每月等综合表现由部门主管提报、经上层批示同意

后,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五条 任何员工违反公司及部门各项规定或本管理制度章程总法时,一律以扣分方式或直接扣钱方式实

施,每扣一分,即为人民币10元整,最低罚扣为0.5分,最高罚扣为100分。(视员工当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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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累计全月扣分点,将在次月请领薪资或奖金中扣 除,严重者或记满三大过者,将直接解聘或开除)。

第十六条 所有因违反纪律而被扣分者,其个人业绩奖金皆以扣 除的比例执行,例如当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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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贰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 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录用之,并晋升为正职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 但试用期不能低于2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 可予直接解聘之。 须办手续 第一项 填员工资料卡。 第二项 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最近2寸 相片两张,经核对后发还正本。 第三项 须有保证人二名及填妥保证书一份(上述资料最晚 三天内呈报会计处,否则将予以停薪或直接免职)。 第四项 请领新人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 第五项 确认该部门之职务代理人。 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 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新人到职一律佩挂“临时识别证”,但在七日内须换上 ,此项完全由各部门所属之主管负责完成, 迟者议处。 新人在考核试用期三个月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再予

4 “部门正常识别证”

调整薪资。

第七条 新人到职满十五天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任何福利及权益。

第八条 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职,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开除之。

第九条 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

1.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呈公司,

否则以15天薪水扣抵,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2.到职满三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后,若须请辞时,须提前

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以1个月薪水扣抵,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3.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前以书面

上呈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4.副主任级(06级)以上干部离职,须提前2个月办理手续,

副经理级(04级)以上干部离职,须提前3个月办理手续,

否则以迟办日期按律扣罚。

第九条 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

经核准后,再填“离职手续表”。

第十条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主管签名后之日期为准,方正式 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十二条 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 不完整,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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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规定的介绍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和保证,是公司各相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务和司法机关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一梳理,以便更好的认识和理解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共有64个条文中出现了“公司章程”,其中11个条文中出现两次,即“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共出现75次。这些条文中,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的规定,有的是对公司章程授权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之。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

共1条,即公司法第11条。该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等的规定

共19个条文,包括第23、25、30、31、34、61、66、74、77、82、87、91、93、97、98、104、182、193、195条。

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

三、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等的规定

共14个条文,包括第16、20、22、28、53、59、75、84、94、105、113、148、149、150、153条。

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授权的规定。

共30个条文。这些规定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司法未作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法仅规定的一个范围,授权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第二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在此之外还可另外规定;第三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优于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是我们学习中尤其需要掌握的,现一一列举如下:

1、法律未作规定,授权章程规定,包括第12、13、16、40、45、46、

51、52、71、106、118、166、170、181条(14个条文)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0条: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5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6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51条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2条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占监事人数的比例由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71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106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18条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

行低于三分之一)。

第166条 有限责任公司将向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由公司

章程规定。

第170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决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81条 公司营业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规定之外,授权公司章程另外规定,包括38、44、47、49、

54、56、101、120、142、181、217条(11个条文)

第38条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

东会其他职权。

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规定。

第47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

会其他职权。

第49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规定。

第54条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外,公司

章程可以规定监事会其他职权。

第56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规定。

第101条 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120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42条 除公司法对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181条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之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及其他公司解散事由均可成为公解散事由。

第217条: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外,公司章程还可规定其他人员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有规定,同时授权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章程规定优于法律规

定,包括42、43、50、72、76、167条(6个条文)

第42条 该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篇三: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公司章程是调整一个公司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必备性文件,它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但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前提。 强制性规定指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任意性规定指虽有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表述的词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如表述成“可以”、 “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但是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界定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时,则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我国公司法的2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的第8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仪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具体的说,第25条所猎取的前七项,公司法81条所列举的前十一项,都是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剩余一项可以认为是任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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