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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监事会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5 06: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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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供销合作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更新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30 出处:供销社 作者:供销社 索引号:020162004001

(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第七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第八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成 员 社

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总社决议;

(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成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 事 会

第二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总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总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总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 事 会

第二十八条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总社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总社出资企业包括总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八章财 务

第三十八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支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和发展成员社。成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总社自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总社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1-12-19 8:56:39 作者:市社秘书科 点击:605 关闭窗口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是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第3个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文件。“在不到15年时间里,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连续3次下发重要文件,这在其他行业和系统是不多见的”。从3个文件标题看:一是深化改革;二是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加快改革发展。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十多年改革发展所取的成绩是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作用仍然寄予厚望。

国务院40号文件分为3个板块,共6章、19条。第一板块是序言和第一章,共3条。序言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一章(3条)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阐明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目标、任务及要求。第二板块是第二章至第五章,共13条;

第二章(4条)部署了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四项举措;第三章(3条)强调了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三条途径;第四章(3条)阐述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的三个重点;第五章(3条)明确了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的三个着力点。第三板块是第六章,共3条,提出了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一板块:序言和第一章共3条

(一)序言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和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性质: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定位:供销合作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重要意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第一章(3条)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阐明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篇二: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思考

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的现状及建议

社有资产是供销社社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完善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对于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此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和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社有资产现状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有资产的涵义

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广义的社有资产应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非经营性社有资产及经营性社有资产;社有资产与国有资产不同,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供销合作社建社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国营商业“三合三分”,财务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始终没有改变。

(二)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现状

我县供销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体制和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曾经在城乡流通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供销社背负了沉重的历史包袱。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社有企业经济实力和资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来说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有资产总体质量不高,营运效率低。全县系统因执行政府指令性商品经营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挂账近4千万元,这部分亏损挂账未能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了资产的质量;二是资产过于分散,呈散、弱、小状态。由于我县现有的社有资产,主要是通过社有企业改制、破产后余留下来的资产,一般都是偏、远、散、小资产,价值相对较低,使用率不高,发展前景不明,营运效率十分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三是供销社经营了几十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的问题形形色色,已经完成了改制或破产的企业,仍然有部分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有可能要影响社有资产减少或流失。四是各级财政把县级以上供销社纳入财政预算后,对供销社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的性质存在争议,虽然有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但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部门仍然存在争议,有将之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趋势。

(三)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供销社系统积极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相当部分社有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正在形成。但是,供销社资产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总体来说仍

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 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长期以来,供销社实行社企合一的资产管理制度,仍未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没有完全分离,出资人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与职责界限仍不明确;二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供销社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效制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制度尚未建立;三是社企不分、多头管理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供销社职能定位不清晰,未能摆脱社企不分,多头管理的困境。供销社社有企业既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服务“三农”的职责,又作为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实体,以效益最大化和为“三农”服务等多重目标对社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造成社企不分。若干内设机构仍是以行政化的手段管理企业,未能站在出资人的角度以价值化、市场化操作方式管理企业,难以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协调的管理,难以有效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四是出资人缺位、有效监管制度不完善。供销社理事会作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往往出现缺位或错位的现象。社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操作程序、方法以及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集体社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未能建立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缺乏对经营者促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刚性约束,经营者激励不足,约束不力。六是观念落后,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固有观念上,出资人、经营者、职工各自的身份,

职责、权利、义务没有转变过来,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经营者的个体特征,存在着两极分化的情况,一种是完全由出资人说了算,大小事情包括日常管理都由出资人(供销社)决定;一种是经营者不服从出资人管理,大小事情不请示、不报告,完全由经营者自己决定,有些经营者有化公为私、中饱私囊,将企业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是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县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进社有企业的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实力和资产运营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在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中,如何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既是当前供销社搞好社有资产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为确保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取得成功的迫切需要。

(二)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国发[2009]40号文件明确规定:“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地方违反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损害供销社合法权益,侵占供销社社有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将供销社的资产划归国资部门管理,有的社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不评估、低估社有资产量化给职工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社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维护好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发[2009]40号文件要求“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目标主要是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机制,依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快供销社社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步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资产的营运目的,不仅要实现保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营运中创造新价值,实现增值。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通过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管来优化社有资产结构,推进社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发展和壮大合作经

篇三: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200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吉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管理职能、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和为“三农”服务的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四、市社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职能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供销社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吉林市党委、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省社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领导市社的全面工作。理事会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理事会主任工作。

六、市社设监事会,依据《社章》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七、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县(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八、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反映农民的合理要求,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九、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市场,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十、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十一、开拓农副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组织供销社系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协调做好国家调控化肥、农药、农用物资,国家指定的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十三、指导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经营活动;行使直属企业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直属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市社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调整;负责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和思想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办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安排部署

十六、市社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十七、市社根据吉林市党委、政府及省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部署提出全市供销合作社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确定需讨论的行业发展规划、需制发的公文、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并下发执行。

十八、市社各处室要根据市社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处室工作要点,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社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九、市社实行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社务工作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制度。

二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

(一)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吉林市党委、政府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措施,审议通过党委报吉林市党委、政府和省供销社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重大举措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3、研究讨论市社机关和直属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派驻市社纪检组的工作;

4、研究决定市社内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干部教育、监督、奖惩、晋升、调动等事项;

5、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

6、研究讨论市社领导分工以及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党办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原始记录要编页码,妥善保管,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不得借给他人查阅。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文件,并由党委书记签发。

(三)各处室、各市直企业需提请市社党委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提出议案,经市社分管领导审阅,提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安排会议研究。

二十一、主任办公会议由市社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一)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讨论上报市政府、省社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印发各县市区供销社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2、研究市社的重点工作及改革发展方案并做出具体部署。

3、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4、讨论决定市社机关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情况、基建项目计划、维修计划、各类资金的使用安排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区社直属企业有关重大事项。

5、研究市社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听取市社各处室的工作汇报。

6、其它需要经市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由主任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应由各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由主任确定后召开。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应由各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拟好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呈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二、市社监事会会议由市社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社监事参加。

(一)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研究通过监事会重要的检查工作报告;

3、研究通过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质询和建议;

4、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

5、与兼职监事沟通情况。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决定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拟好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呈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三、社务工作会议由市社主任、副主任、相关处室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对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事件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研究部署当期重要工作。

二十四、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负责议题的收集、时间地点人员的通知、会议的记录并负责督办。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按要求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主要领导请假。

二十五、市社及各处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凡是通过报纸、文件、信息、电话、传真等形式能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周密安排,尽可能压缩会议时间,力争开短会,开小会。各种会议应本着就近节约的原则安排食宿,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会议费用标准。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六、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直属企业报送市社的公文,应当符合吉林市党委、政府有关规定。除市社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社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七、公文收文制度。市社收到的各类公文,由区社办公室收文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认为办件或阅件。会议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处理。

(一)如属办件,根据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在批转时复印送主办部门,并提出办理时限。

(二)如属阅件, 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阅;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办理。文件阅后及时送回办公室,不得横传。公文传阅(在市社领导、处室滞留时间)不超过3天。有特殊要求时遵循提高工作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

(三)各处室、直属单位对交办文件要及时登记办理、提出意见,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二十八、公文拟制、审批制度。

(一)以市社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复核后,按签发权限送区社领导审签。以市社名义制发的上

行文,由市社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发。以市社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重大事项必须由市社主任签发。公文一经签批,一律不得改动。

(二)处室对外发文一律以市社办公室名义制发,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办公室复核后发。重大事项必须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

(三)以党委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市社党委书记签发。

(四)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便函类或向外报送的各种报表、证明等需要加盖市社印章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事项需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

二十九、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度。

(一)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电报传真随同文件一起立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二)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档案法》和市社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市社发文原稿及正文两份由办公室存档;市社办公室发文,原稿及正文一份由主办处室存档,办公室存正文一份;党委发文原稿及正文一份由党委秘书负责存档。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区社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三十、公文保密制度。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参加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办公室登记保存,因工作需要可向办公室借阅。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密级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透露文件内容。个人不得将密级文件带出办公室,特殊情况需要带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派文书人员送阅,阅后立即带回。传阅文件由办公室组织,并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文件横传,阅后应及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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