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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5 06:15:11
经典文章

篇一:公司管理制度章程总法

目 录:?????????????????P1 第 壹 章总则?????????????????P2-P3 第 贰 章

第 叁 章

第 肆 章

第 伍 章

第 陆 章

第 柒 章

第 捌 章

第 玖 章

第 拾 章

第拾壹章

第拾贰章

第拾叁章人事制度???????????????P4-P8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 ??????????P9-P112 员工请休假规度 ???????????P13-P19 薪资福利与员工晋升 ?????????P20-P29服务规章 ??????????????P30-P33 惩罚条例 ??????????????P34-P38 员工功过奖惩赏罚制度????????P39-P42 会计制度???????????????P43-P46 实施保障年薪制度 ??????????P47-P48 修正条例???????????????P49-P50 总结?????????????????P51-P52 公司组织架构图??????????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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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有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

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任职员工,包含外聘、聘任、转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职人员。 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

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条例中。

第四条 因本公司在全年度的营业方式和生活作息时间皆与大小月份有关(淡旺季),因此设定

大小月之分。大月(旺季),小月(淡季)。

第五条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特

殊案例者,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

第六条部门皆有奖金条例规章,在本公司总业绩之大前提不影响下,以部门奖金条例制度为优

先规范。

第七条员工福利委员会,制度形成与管理,皆由现职人员所组合,凡在职人员皆必须加入,并

上从总经理下至一般员工。

第八条聘任员工合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

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或加薪升等之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

在职教育的基础。

第十条正职员工全年必须在职再教育二次,以每年2月及8月份为主。熟知制度遵循的范本。 第十一条 本公司属对外赢利之事业单位,全体同仁皆须共同投入,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

为要。待本公司有盈余后再共同分享奖金。

第十二条 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程法上签名者,不得列为公司正职员工。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之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员工平日表现为主要依据,

包含员工之向心力、认同感、荣誉心、责任感等。

第十四条 任何奖励及鼓励方式,视员工在每日、每周、每月等综合表现由部门主管提报、经上层批示同意

后,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五条 任何员工违反公司及部门各项规定或本管理制度章程总法时,一律以扣分方式或直接扣钱方式实

施,每扣一分,即为人民币10元整,最低罚扣为0.5分,最高罚扣为100分。(视员工当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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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累计全月扣分点,将在次月请领薪资或奖金中扣 除,严重者或记满三大过者,将直接解聘或开除)。

第十六条 所有因违反纪律而被扣分者,其个人业绩奖金皆以扣 除的比例执行,例如当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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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贰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 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录用之,并晋升为正职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 但试用期不能低于2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 可予直接解聘之。 须办手续 第一项 填员工资料卡。 第二项 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最近2寸 相片两张,经核对后发还正本。 第三项 须有保证人二名及填妥保证书一份(上述资料最晚 三天内呈报会计处,否则将予以停薪或直接免职)。 第四项 请领新人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 第五项 确认该部门之职务代理人。 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 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新人到职一律佩挂“临时识别证”,但在七日内须换上 ,此项完全由各部门所属之主管负责完成, 迟者议处。 新人在考核试用期三个月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再予

4 “部门正常识别证”

调整薪资。

第七条 新人到职满十五天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任何福利及权益。

第八条 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职,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开除之。

第九条 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

1.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呈公司,

否则以15天薪水扣抵,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2.到职满三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后,若须请辞时,须提前

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以1个月薪水扣抵,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3.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前以书面

上呈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4.副主任级(06级)以上干部离职,须提前2个月办理手续,

副经理级(04级)以上干部离职,须提前3个月办理手续,

否则以迟办日期按律扣罚。

第九条 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

经核准后,再填“离职手续表”。

第十条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主管签名后之日期为准,方正式 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十二条 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 不完整,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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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司管理制度章程公告

公司管理制度章程公告

为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责任感和归属感,特制定本手册。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员和实习员工,员工应认真学习并服从管理。由于公司的发展与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手册中规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随之相应地修订并及时做出公告。现规定如下:

1. 上班时间:9:00-------凌晨00:00

如还有客户在线咨询,接待客服工作自动延长。下班人员不得过晚 务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况除外,我们也会进行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如有虚假托词、推辞、借口一律按公司条例处理,扣除对应的奖金。公司按例规定每周1天带薪假期(如需要请假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放假)

2. 每位客服一本备忘录,在工作过程中,每遇到一个问题或想法马上记录下来,相关办公

文件到财务部登记领取,如有遗失,自己补足。

3. 每月不定时召开公司例会,由部门主管或是总经理主持会议,传达当月的会议内容。

4. 在工作中要学会记录,记录自己服务的客户上的成交比率,学会计算,才会想要进步。

5. 新产品上线前,由客服组长负责给客服上课,介绍新产品,客服必须在新产品上架前掌

握产品属性。新的客服有权利要求客服组长介绍自己想了解的产品,也有义务去认识所有产品。

6. 接待好来咨询的每一位顾客,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得影响公司形象,如果一个月内

因服务原因收到买家投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分析给予相应的措施与处罚。

8.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如有事离岗需向主管部门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开,否则视为早退行为。

相应处罚措施如下:

早退:如有早退行为,一次罚款50元(当月累计,当月扣除)

迟到:迟到一分钟罚款五元,迟到半小时,则扣当天底薪,迟到超过一小时,扣除两天底薪工资,以此类推(当月累计,当月扣除)

旷工:对于无故旷工行为,一次罚款200元,如无故旷工当月达到2次,公司有权直接作开除处理。(当月累计,当月扣除)

9.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准登陆私人的旺旺、看视频和玩游戏等影响工作事物,严禁私自下载安装软件,违者一次罚款50元

10.保持桌面整洁,保持办公室卫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洁自己办公桌,禁止放一些杂物

11.公司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主管安排新员工进行上机操作培训工作,一人带一个,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转正。

12严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将同事联系方式、客户资料等随意透露给他人,违者按公司相关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作开除处理。

13.销售部在开空调时间,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50元(需要抽烟请到室外)

14.除公司工作情况下,私人一律不准动用公司支付宝资金,以免造成公司财政混乱

篇三:公司章程

章 程

二0一五年五月

惠黎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为规范惠黎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 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

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立,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同时公司成立后首先立足淮北开展业务,致力为淮北市中小企业服务,促进淮北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原则是:按照“创新模式、完善布局、做大做强、服务经济”的思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许可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餐饮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物业管理,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具体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范围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 公司系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创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十五条 出资方式:货币资产出资。

第十六条 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肆佰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40%;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资陆佰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60%。公司注册成立时,首期实缴50%资本金,即淮北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贰佰万元,统太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实缴叁佰万元。其余50%资本金需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双方按各自认缴出资缴清。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

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

3.

4.

5.

6.

7.

8.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2.

3.

4.

5.

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 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另一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优惠;违反以上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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