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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价监局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5 06:14:59
经典文章

篇一: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试行《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颁布日期:1994-05-27

执行日期:1994-05-27

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怀柔县、昌平县、平谷县、房山区、海淀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现将《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试行中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收费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时,同时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批准方案规定的数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区(县)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预算外资金,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其中,中央、市属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

四、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80%留区(县)水土保持部门使用,20%上交市水土保持部门。

水土保持收费可连续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于水土保持,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

五、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

2.水土保持查勘、规划和设计。

3.水土流失监督监测仪器、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6.水土保持监测监督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差旅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要用于1、2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第3,6条。

六、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水土保持生物设施(林草覆被率在50%以上)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2元。对塘坝、护坝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 | 名称 |||||| || | |水 泥|石 灰|煤 炭|铁矿石| 金 | 石料 |萤石矿| |标准 |||||| || |-------|---|---|---|---|---|----|---| | 计收单位 |元/吨|元/吨|元/吨|元/吨|元/克|元/立米|元/吨| |-------|---|---|---|---|---|----|---| | 收费标准 |1.5|0.3|0.5|0.1|1.0|1.0 |1.5| --------------------------------------

1.按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1.0元防治费。

2.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防治费,见下表,或对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3.0元的防治费。

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上表未包含者,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5%征收防治费。

七、各生产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无故拒交者、按照《水土保持法》、《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二: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密云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10-08-12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切实履行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务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真中心承担本事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班里的刑事公诉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含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等)。

(三)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

(四)国家机关办理的对价格鉴定结论和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有争议的复核裁定案件。

(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案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公益性服务的其他各种案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管理、监督工作,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社会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执业资质认定进行受理、出身、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的价格鉴定工作。

区、县价格认证中心承担本辖区内发生的、有统计司法加官、行政执法机关班里的设计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的价格鉴定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是本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律监察机关、审理和裁决各类案件中确定财产价格的依据。

第七条 价格认证中心在承办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案件的价格鉴定工作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价格认证中心需确认如下下鉴定事项:

(一)鉴定事由;

(二)鉴定基准日;

(三)鉴定财产品名、规格、数量、现状等明细;

(四)权属证明、质量鉴定证明等,无法取得的,应当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五)其他特殊要求说明(应当在办理案件时,一次性明确告知)。

第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价格鉴定业务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神格并根据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材料齐全、鉴定事项明确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去接受通知书。接受通知书包括接收时间、接受鉴定财产、出去鉴定结论日期等相关内容并加盖专用章。

(二)对材料不齐全,鉴定事项不明及不属于价格认证中心职权范围内的,认证中心出具不予接受通知书,不予接受通知书包括不予接受理由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管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问题的函》(京财综〔2008〕2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价格鉴定人员可提请有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承办价格鉴定工作鉴定人名誉和人身安全给予必要保护。

第十二条 本细则字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介(样本)123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介

(样本)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本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能

是:贯彻执行国家

关于质量技术监

督方面的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拟订本市质

量技术监督方面

的地方性法规和

规章,并组织实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

施;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负责组织推荐北京名牌产品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受理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组织协调全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执法检查和打假工作;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本市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负责本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等。 随着首都各项事业的发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经济监管部

门的地位和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维护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担负着更加繁重的任务。在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求真务实,积极努力,为实现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了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两个重点,强化监管,切实维护了首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坚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扶优治劣,为优化我市经济结构服务,充分发挥了质监工作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有力支持和促进了首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坚持以预防为主、从源头抓质量,将工作重心转向生产领域,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紧紧抓住企业标准备案、市场准入、质量监督

抽查、执法打假、风险预警五个环节,探索并建立起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坚持依法、科学行政,不断完善质监工作体系,使质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坚持科技兴检、人才强检,加大投入,系统内的技术机构检测能力明显提高;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明显增强。

质监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市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本市质量监督检查;受理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监督管理评价性活动。

三、承担了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工作;负责研究拟订本市名牌战略的政策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荐并监督管理北京名牌产品;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市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和有关标准化的技术规范;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和工业产品标准登记,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订、修订和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监督管理本市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六、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的备案。

七、承担着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实施监督检查。

八、负责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考核、培训以及上岗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技术检验标准、实施检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订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的

宣传、教育、科技、信息等工作。

另外,还承担着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的管理工作以及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质量管理处、标准化处、计量监督处、特种设备监察处、机动车检验技术管理处、质量认证和科技处、人事教育处等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及北京市监察局驻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处。2000年,全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市局下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燕山分局等19个行政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等19个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市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等80余家。截止到目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共有在职人员2700余人,离退休人员7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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