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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5 06:12:35
经典文章

篇一: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 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 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

海损(MarineI Losses)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及部分损失(Parial Loss)。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实际全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 好状态的价值。

(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 必须具备: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 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 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ll Risks, AR)

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 受热、短量、包装破裂等)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对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以下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它是不能独立投保的险别,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 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由于保险公司对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内,因此,如投保人在投保基

本险时选择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到香港(含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由于特殊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因此,被保险人如欲取得属于特殊附加险各险别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保障,不论已投保何种基本险,均需另行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陆运保险运货物战争险等。

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投保陆运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加保一种或数种一般附加险。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 “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除承担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陆运冷藏货物险

属于陆运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除承担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但一般的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本险别。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届陆运货物险的特殊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所致的损失,与海运货物保险相同,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空运保险及邮包运输险

航空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运一切险,附加险为空运货物战争险等。

航运险和航运一切险

前者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航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航运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上述两个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空运货物战争险届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运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

或武装冲突以及常规武器所造成货物的损失。邮包保险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此外还有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应根据出口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运输工具和装运日期后填写役保单(列明各种项目及投保金额、险别、日期及赔偿地点等),交保险公司并交纳保险费取得保单。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BO,CPT,C&F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由进口方负责投保。为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及简化手续,目前普遍采用预约保险,即进口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外贸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办理了投保手续。

保险单据

它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是保险人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受到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提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在 CIF,CIP合同中,保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最常用的一种是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各种项目外,对承、投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规定。还有一种称为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e),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与保险单具有同样效力。

篇二:货物运输保险单 样式

PICC

货物运输保险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总公司设于北京 Head Office Beijing

一九四九年创立 Established in 1949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INVOICE NO.) ZHT5743 保单号次

1361845216

合同号(CONTRACT NO.) ZHT081115 POLICY NO. 信用证号(L/C NO.) TK0842 被保险人:

INSURED: SHANGHAI ZHENHUA IMP&EMP CO LTD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面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OF THIS

总保险金额

TOTAL AMOUNT INSURED: SAY US DOLLARS NINETHEEN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THIRTY TWO ONLY 保费: 启运日期 装载运输工具:

Ding Yuan V.352 As Per B/L PERMIUM: AS ARRANGED DATE OF COMMENCEMENT: PER CONVEYANCE:

自 经 至

SHANGHAI, CHINA TOKYO JAPAN FROM: VIA TO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AGAINST F.P.A. AS PER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OF P. I. C. C. DATED 1/1/1981.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 3 份正本)及有关文件。如一份正本已用于索赔,其余正本自动失效。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IT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3 ORIGINAL(S)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IF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HAS BEEN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BE VOID.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 出单日期 ISSUING DATE

TOKYO JAPAN IN

USD

Dec 13,2009

Authorized Signature张启东

篇三: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案例分析题

1、 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

(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 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2、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答:

(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 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3、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

(1) 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2) 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 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4、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

(1)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 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 出品商应以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5、 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

(1) 1000美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500美元的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2) 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及CIF的风险界点问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另外,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

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

(3) 结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另:根据CIF风险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6、 某合同中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我公司于5月12日收到USA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我公司货物早已全部备好,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月10日一次装船并运出,试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

(1) 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该信用证并无矛盾,合同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信用证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另外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双方即要受信用证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 结合本案例,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并无冲突,买卖双方又要受合同及信用证的双约束,故我方于6月一次装运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故而是不妥当的,买方有权是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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