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监事会主任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5 06:09:08
篇一:联合社理事会拟任人员名单
兴化市永丰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拟任名单
永丰镇人民政府意见: 兴化市供销总社意见:
篇二: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思考
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思考
□ 钱 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在过去36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供销合作社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将继续书写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的这句话,深刻阐明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必然性,同时也深刻揭示了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之路上面对困境,艰辛探索、奋力发展的心历路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免于消亡,才能走向新生,才能发展壮大。
深化改革的职能定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等。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深刻把握改革的这些新特点,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同政府、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准确定位,找准路径,深化改革,实现更好的发展。
应当说供销合作社自改革以来,方向性定位是准确的,即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在体现“合作经济”的原始属性——“合作制”上,已经发生了较大偏移。这虽然对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未产生大的影响,但对供销合作社秉承为农服务宗旨,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十分不利的。
职能定位决定自身性质和发展方向
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主要有两个表述。一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定位,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现状的准确判断,并指出了未来的努力方向。
但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操作层面,仍然有所困惑,主要有两个原因:1.从合作经济内涵来看,国外的合作经济是特指合作社的企业制度,其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分配原则与股份制等制度有联系,但更有原则区别,有专项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而在我国,国家有关文件虽有涉及,但合作经济依然是一个理论概念,不是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工商注册也没有这种出资形式,也就是说国家在设定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时,并未赋予“合作经济”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只能说是混合所有制形式,而不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合作经济”。2.从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能够体现与农民产权联系的就是新办的有农民投资入股的专业合作社,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只是戴着合作经济帽子的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投资企业都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股份公司。
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投资企业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与农民有着直接的产权联结,充分体现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的本质属性;二是社有企业虽然是股份公司,但其服务范围主要是围绕“三农”展开,属于为农
服务的经济组织;三是县以上各级联社是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层级之间实行团体社员制,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这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和促进,共同体现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和支撑着为农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模式应当尽快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利其规范发展;这个组织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并逐步朝着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迈进。
职能定位决定存在理由和生存空间
中央提出要求供销合作社成为“三个力量”。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考量,赋予供销合作社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首先,供销合作社有着为农服务的历史传承,与农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希望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其次,深化改革有着现实要求。现在为农服务的政府部门很多,但全方位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有供销合作社一家;为农服务渠道很多,但在全国范围内有着完整组织体系的经济组织只有供销合作社一家。在农村,目前还没有哪个组织能取代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而且随着市场配臵资源作用的进
一步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必将进一步拓展,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因此,国务院要求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成为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定位就有其客观必然性。
深化改革的发展路径
供销合作社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围绕职能定位,全面深化改革。这次改革要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增强针对性和预见性。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增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考量;又要敢于突破、突出重点,切实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全力朝着打造成“三个力量”和“两个体系”的宏伟目标迈进。
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努力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与农民共同出资兴办专业合作社,恢复、改造和重建基层社,实现与农民利益上的联结;也可以通过社有企业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并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还可以通过各级联社体制机制改革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各级联社要当
篇三: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200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吉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管理职能、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和为“三农”服务的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四、市社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职能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供销社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吉林市党委、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省社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领导市社的全面工作。理事会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理事会主任工作。
六、市社设监事会,依据《社章》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七、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县(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八、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反映农民的合理要求,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九、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市场,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十、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十一、开拓农副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组织供销社系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协调做好国家调控化肥、农药、农用物资,国家指定的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十三、指导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经营活动;行使直属企业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直属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市社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调整;负责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和思想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办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安排部署
十六、市社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十七、市社根据吉林市党委、政府及省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部署提出全市供销合作社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确定需讨论的行业发展规划、需制发的公文、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并下发执行。
十八、市社各处室要根据市社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处室工作要点,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社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九、市社实行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社务工作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制度。
二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
(一)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吉林市党委、政府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措施,审议通过党委报吉林市党委、政府和省供销社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重大举措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3、研究讨论市社机关和直属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派驻市社纪检组的工作;
4、研究决定市社内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干部教育、监督、奖惩、晋升、调动等事项;
5、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
6、研究讨论市社领导分工以及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党办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原始记录要编页码,妥善保管,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不得借给他人查阅。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文件,并由党委书记签发。
(三)各处室、各市直企业需提请市社党委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提出议案,经市社分管领导审阅,提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安排会议研究。
二十一、主任办公会议由市社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一)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讨论上报市政府、省社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印发各县市区供销社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2、研究市社的重点工作及改革发展方案并做出具体部署。
3、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4、讨论决定市社机关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情况、基建项目计划、维修计划、各类资金的使用安排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区社直属企业有关重大事项。
5、研究市社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听取市社各处室的工作汇报。
6、其它需要经市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由主任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应由各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由主任确定后召开。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应由各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拟好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呈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二、市社监事会会议由市社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社监事参加。
(一)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研究通过监事会重要的检查工作报告;
3、研究通过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质询和建议;
4、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
5、与兼职监事沟通情况。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决定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拟好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呈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三、社务工作会议由市社主任、副主任、相关处室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对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事件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研究部署当期重要工作。
二十四、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负责议题的收集、时间地点人员的通知、会议的记录并负责督办。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按要求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主要领导请假。
二十五、市社及各处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凡是通过报纸、文件、信息、电话、传真等形式能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周密安排,尽可能压缩会议时间,力争开短会,开小会。各种会议应本着就近节约的原则安排食宿,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会议费用标准。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六、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直属企业报送市社的公文,应当符合吉林市党委、政府有关规定。除市社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社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七、公文收文制度。市社收到的各类公文,由区社办公室收文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认为办件或阅件。会议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处理。
(一)如属办件,根据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在批转时复印送主办部门,并提出办理时限。
(二)如属阅件, 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阅;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办理。文件阅后及时送回办公室,不得横传。公文传阅(在市社领导、处室滞留时间)不超过3天。有特殊要求时遵循提高工作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
(三)各处室、直属单位对交办文件要及时登记办理、提出意见,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二十八、公文拟制、审批制度。
(一)以市社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复核后,按签发权限送区社领导审签。以市社名义制发的上
行文,由市社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发。以市社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重大事项必须由市社主任签发。公文一经签批,一律不得改动。
(二)处室对外发文一律以市社办公室名义制发,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办公室复核后发。重大事项必须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
(三)以党委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市社党委书记签发。
(四)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便函类或向外报送的各种报表、证明等需要加盖市社印章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事项需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
二十九、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度。
(一)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电报传真随同文件一起立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二)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档案法》和市社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市社发文原稿及正文两份由办公室存档;市社办公室发文,原稿及正文一份由主办处室存档,办公室存正文一份;党委发文原稿及正文一份由党委秘书负责存档。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区社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三十、公文保密制度。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参加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办公室登记保存,因工作需要可向办公室借阅。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密级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透露文件内容。个人不得将密级文件带出办公室,特殊情况需要带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派文书人员送阅,阅后立即带回。传阅文件由办公室组织,并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文件横传,阅后应及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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