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保密协议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3 07:05:26
篇一: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超实用)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
编号:
甲方:公司
住所地: 某某市建设南路31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密义务
甲方派遣乙方到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职责,向乙方开放其职责范围内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乙方同意为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不从事任何危害电信安全的行为,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的范围
乙方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任何信息、经验、技术和资料,包括建设和经营计划、重要会议内容、重要公文内容、招投标方案、技术方案、财务数据、营销策略、用户信息、公司技术、工程、经营、文书、人事档案等一切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业、技术及经营管理秘密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通信保密和网络安全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
(一)乙方在服务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期间:
1、保证不擅自发表、不泄漏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缺损;
2、在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指示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或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同公司竞争
的行为。
(二)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在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工作时,都应及时将所有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电子文档等)归还给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四、时效及时效期间内应遵守的准则
鉴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乙方受聘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工作期间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都有权:
(一) 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二) 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三) 要求乙方赔偿其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可能的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四) 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如乙方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原签订《保密协议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协议同时废止。原有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无冲突的,仍继续有效。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甲方:(公章)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员工保密协议书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职务: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会接触到甲方在商业和管理上的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保密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其中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策略、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法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第二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和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和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对甲方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对甲方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保密报酬
乙方在职期间遵守保密协议,甲方每年于年终时一次性支付乙方5000元,作为乙方履行保密协议的报酬。乙方有侵权行为或乙方离职时甲方不再支付保密报酬。
第五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对甲方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其他说明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则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视侵权情况而定;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篇三:公司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书
公司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书
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确。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确保密范围。
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
除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这两种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4、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
竞业限制一般表现为,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
5、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若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此外,我国民法、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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