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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3 07:04:33
经典文章

篇一: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教育系统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思想迷惘,淡漠、动摇甚至丧失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对学生情况不了解,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在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面前摇摆不定、畏葸不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亮剑、不报告。 二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学生意识差,利己主义思想严重,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民争利甚至损害学生利益。

三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表率和先锋模范作用,思想和行动落后;对党的事业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应有的主人意识。

四是组织纪律散漫,党性观念淡化,缺乏党员意识,把自己混同普通群众,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五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热衷于追名逐利,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追求奢华生活;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资产、侵害群众利益。

篇二:2013入党相关知识-不合格党员有哪些表现形式?

2013入党相关知识-不合格党员有哪些表现形式?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全部列举,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缺乏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或理想信念动摇,不愿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不愿履行党员义务;

2、经常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政治观点,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 消极,甚至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

3、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

4、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5、个人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6、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负责任,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组织纪律涣散;

7、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经常散布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团结;

9、放弃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躲闪回避;

10、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等等。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全部列举,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缺乏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或理想信念动摇,不愿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不愿履行党员义务;

2、经常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政治观点,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 消极,甚至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

3、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

4、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5、个人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6、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负责任,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组织纪律涣散;

7、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经常散布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团结;

9、放弃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躲闪回避;

10、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等等。

资料来源:http:///data/grcl/

篇三: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

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政策,或有庇护、支持亲友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篇二: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

襄阳区畜牧兽医局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健全党组织肌体,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党章》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抵制情绪,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

2、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党组织帮助改正无效的;

3、党性观念差,不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情节严重的;

4、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等尚不构成纪律追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7、危急时刻不能挺身而出,临阵脱逃,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

律,擅离职守,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

8、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者偷税抗税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党员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占实到会人数60%以上的。

(二)认定不合格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1、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同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念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区别开来;

2、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和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不愿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3、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教育不愿改正错误区别开来;

5、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应负的责任区别开来;

6、把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不起党员作用,同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政策,实事求是,慎重处理,健康有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从严治党,解决党员队伍先进性问题,努力建设一支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考验的党员队伍,更好地发挥广大党员在新时期的先进模范作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程序和处置审批办法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不合格党员主要通过年度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上级审定的形式认定,一般应坚持以下四个程序:

1、学习相关文件。召开支部大会,学习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文件、材料。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上年被评为限期改正的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2、个人自评,党员互评。以支部为单位,在学习的基础上,每个党员按照评议的内容和党员“设岗创星”活动的有关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时,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局属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以及评学科技、用科技、脱贫致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3、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以支部为单位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党员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评定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60%的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上级审定。各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和本人意见报送局党组,局党组要指派专人,对不合格党员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看不合格党员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分为限期改正、自行脱党、劝其退党、除名四种。在民主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处置。

1、对虽然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决心和行动的,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对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除名;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按

程序办理。对因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在调查结案之前,暂不作为不合格党员。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方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审核把关上,实行分级负责,从严要求。凡是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都必须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认定,本人签字,党支部审核,局党组复核,区委组织部审批。各级党组织在认定、审核、复核后,必须签署核实认定意见,并认真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逐级呈报。局政工科要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全面加快我区小康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局属各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切实做好转化帮教工作。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篇三: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

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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