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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3 07:02:23
经典文章

篇一: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和监管

银行卡作为银行服务与信息技术相互融合的产品,一方面提高了银行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质量,成为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对于改善流通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从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看,银行卡业务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影响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因素,一是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银行卡的受理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二是监督管理因素。这里主要探讨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监督管理问题。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经营机制;二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四是银行卡业务参与各方的协作关系。这四个方面既涉及到银行卡业务经营主体的管理能力,也涉及到了银行卡业务外部监管者的监管水平。

商业银行要完善银行卡经营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银行卡经营管理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模式和银行卡的卡种构成两个方面。

从发达国家(地区)的银行卡发展历史来看,在发卡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上,核算独立、管理集中的利润中心化运作模式是一种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了银行卡业务在发达国家的迅速发展。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在全球信用卡发行量已达1亿张,银行卡收益占其纯利润的1/3。在香港,据估算,信用卡为香港各发卡银行创造的年收入总额达70多亿港元。而我国各商业银行大都采用分散式的管理方式,造成发卡机构众多,计算机系统、发卡、打卡等设备分散投入。截至2001年底,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发卡机构就达991个。再加上财务上统收统支,不严格核算成本和收益,促使一些商业银行片面追求发卡规模,造成重复投入大、资源利用率低,加大了经营成本,而且不利于开展统一的市场拓展、风险控制和客户服务。

从发达国家(地区)银行卡发展经验看,借记卡只是银行为满足部分客户需求的辅助性产品,具有循环透支功能的贷记卡才是赢利的主导产品,是银行卡业务收益的主要增长点,也是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卡种构成基本以借记卡为主,准贷记卡占比很低,贷记卡仍处于发展初期。另外,在已发行的银行卡中,存在大量的睡眠卡和低效卡,银行卡业务资源浪费严重。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发展缓慢,使银行卡对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商业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对现有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借鉴国际同业的先进经验,实行集约化经营,完善卡种结构,充分发挥银行卡业务的利润中心的作用。 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户等多方参与者,业务运营涉及储蓄、结算、信贷等诸多领域,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集多功能于一体,风险较大。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都包括于其中,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则尤其突出。

在过去的十年里,万事达卡和维萨卡国际组织收到的信用卡犯罪损失报告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我国银行卡绝大多数是借记卡,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缺乏深入的认识。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同时存在着无序竞争、不规则运作以及发卡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都将成为产生银行卡风险损失的漏洞。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银行卡业的发展经验,未雨绸缪,改善和加强银行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卡种的属性、业务种类及其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类银行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信/发卡和受理等操作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家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实行谨慎会计原则,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科学地设置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要将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银行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的存、贷、汇业务的便捷渠道,扩大了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了服务质量,但并没有改变业务的风险性质,风险可能还会更大,更不好控制。银行不能将通过银行卡开办的各项业务与通过其他方式开办的各项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分割开来,要实现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风险易发、高发环节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风险的集中控制。同时,要注意提高银行系统共同防范风险的能力,尽快实现各类客户信息,特别是不良客户信息的共享,利用银行卡业务联合的优势,共同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银行卡经营风险。

最后,要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内部审计。银行要把对银行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之中,对银行卡业务的操作程序、运行成本、经济效益、技术安全保障等进行全面审计,并切实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人民银行要对银行卡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

1.提高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效率,鼓励银行卡业务创新。目前,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的是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准入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市场准入工作相对较严。

银行卡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它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主导产品。该业务自诞生以来,就以服务功能不断推陈出新见长,这就要求监管者跟踪市场,多思考新问题,多研究新发展变化,避免出现因监管能力不足而阻碍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问题。

进一步简化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量避免层层审批。改革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将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逐渐过渡到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对部分卡种还可以实行事后或事前报告制度。突出市场准入工作重点,将审查重点放在风险较大的银行卡,例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业务方面,从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鼓励商业银行进行积极的金融创新,改革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设计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先进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要和管理能力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种。同时,要严格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对发卡人资格严格审定。

3.完善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法规框架。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在银行卡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监管规章,但该规章法律层次不够,也存在许多操作方面的问题。目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银行卡条例》的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银行卡条例》的出台,将确立银行卡发展和监管的基本法规框架。该条例出台后,我们还要进一步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针对银行卡业务的具体环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形成系统的银行卡法律框架,维护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应坚持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既要求发展、求利润,又要保证质量和减少风险。 加强相关各方的协调合作与沟通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卡业务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但是,银行卡业务涉及的主体很多,包括发卡人、中国银联、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银行卡的稳健发展,需要相关的机关和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国银联的作用,加强银行卡业务的行业自律性管理,如行业规则的制定、纠纷的处理。要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跟踪银行卡业务中的风险苗头和发案特点,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冒用和利用银行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持卡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督作用。

篇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90105

【实施日期】 1999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 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 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 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 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

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一)未建信息交换

篇三: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十五冶政发[2001]43号

关于印发《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地区公司(经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银行业务,搞好银行业务管理,服务生产经营,控制风险,现印发《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题词:管理办法 银行业务 通知 抄 送:公司领导、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办公室。中国十五冶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印发 打字:王赛红 校对:董明发 共印28份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企业银行业务行为,降低金融业务成本,有效防范银行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商业银行 业务管理办法和有限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一、 银行业务的种类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务包括: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各类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资产业务和企业在承接任务过程中需要银行出具的各类银行保函、银行信贷证明以及银行其它证明等银行中间业务。

1、银行贷款是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举债借入资金的行为。

2、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是销货单位或购货单位根据购销合同签发的,由承兑银行承兑,并于到期日购货单位向销货单位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保函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由银行出具的解决企业交往过程中的一项授信活动。 有限公司目前涉及的银行业务种类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工期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4、信贷证明是适应招投标体制改革需要,由银行根据投标方申请,向招标方出具的当投标方中标后供项目施工需要的最高额度信贷承诺书。是银行给予投标方在一定条件下的一种承诺给予贷款的保证。

5、资金证明、资信证明是银行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信誉等级情况,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证明性文件。

二、 银行业务审批管理机构及权限

1、有限公司财务部、经营管理部是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下属单位申请办理的银行业务进行调查、评价、审核、报批、办理担保手续及担保事项跟踪监督和统一管理工作。

2、所属单位申请办理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由财务部负责审查合格后,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3、所属单位申请办理各类银行保函、银行信贷证明和银行其它证明等银行中间业务由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审查合格并会签后,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4、银行业务原则上由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办理。但办理好审批手续后各单位可以自行联系银行办理,但要以国家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其它银行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

三、 银行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需要办理银行业务单位,必须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1、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一)。银行业务申请书必须由申请单位总会计师或经理签字。申请书必须列示以下主要内容:申请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受益人、工程款支付情况、银行业务种类、金额、保证金及手续费缴存支付情况、期限、所附资料清单等。填报内容必须真实,相关资料必须齐全,有关手续必须完备,所附资料必须前后一致。

2、银行业务申请书所附资料要求分别是:

办理银行贷款必须有专题汇报材料。说明其办理原因、用途、服务项

目、贷款项目效益评价、风险评价、贷款种类、归还时间、确保归还的措施等。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提供:供货合同、缴存银行保证金银行回单,已填好的银行保证金质押合同文本、银行承兑协议文本、出票银行申请文本等。

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资金证明必须提供:项目招投标文件、招投标邀请书、保证金缴存进账单复印件,以及经办行信贷业务申请书文本、保证业务协议书文本、资产质押合同文本、保函文本等。

办理履约、工期、质量、预付款保函必须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拟分包(包工、包料)情况说明、保证金缴存进账单复印件,以及经办行信贷业务申请书文本、保证业务协议书文本、资产质押合同文本、保函文本等。

3、为了确保银行业务按期出具,要求出具银行业务文件的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备齐相关资料,上报有限公司,否则,有限公司不能保证银行能按时出具银行业务文件。

4、向有限公司保证金户交存保证金,向经办银行支付银行业务手续费。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和银行业务手续费率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部要及时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填写银行业务内部审批表(见附件二),并对需办理的银行业务的风险性、可行性作出客观评价,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部门意见,最后提交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或总经理审批。

6、经内审同意办理的银行业务,由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向银行提出申请,需办理银行业务的单位要派专人与有限公司财务部和银行等单位联系。督促银行抓紧时间办理,确保银行业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7、有限公司对下列工程项目限制办理银行业务:

垫资工程(付款率低于85%的)项目;不能足额缴纳银行保证金的项目;为资本性支出项目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项目;其它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的项目。

四、 银行业务的日常管理

1、办理银行业务单位要对需办理银行业务的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核算、决策。要对银行业务的风险性、履约可行性有充分认识,要根据项目情况谨慎办理,争取达到以较少的银行业务成本取得较好收益的目的。

2、办理银行业务单位必须严格按银行业务规定对业主履约,对银行守信。已办理的各类保函类银行业务,出现办理单位违约或受益人索要违约金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办理保函单位缴存的保证金有限公司不予退回,已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未按期归还资金的,有限公司将停办违约单位此类业务,并按有限公司资金管理规定计收双倍罚息。

3、为较好地利用银行核定我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各单位要抓好失效保函、信贷证明等文本的回收。 到期失效保函文本没有按期回收,也没有提供受益人证明文本失效的单位,有限公司将按出具的到期保函额度计收利息 。

4、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银行业务,对每笔银行业务进行登记,建立银行业务管理台帐(见附件三)。

5、所属单位缴存的担保保证金,有限公司作负债管理。在保函失效退回时清算保证金。应退保证金清算原则是:先抵还保证金欠款,再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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