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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3 06:52:23
经典文章

篇一:铁路电力设计规范正文

1 总 则

1.1.1 为统一铁路电力工程设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做到安全适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1.2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110kV及以下的电力工程设计。当铁路电力工程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上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设计。 1.1.3 铁路电力供应与铁路行车和运输安全密切相关,是铁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电力供应应满足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各个等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1.1.4 铁路电力工程设计年度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二十年。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电气设备的房屋和场地、高压电力线路应按远期的用电量确定;低压电力线路应按近期的用电量确定;其它电力设施及电气设备应按交付运营时的用电量确定,适当考虑发展。

1.1.5 铁路电力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政策,积极采取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1.6 铁路电力设计应因地制宜,保护环境,节约土地。

1.1.7 铁路电力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积极推广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技术和工艺。

1.1.8 铁路电力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1 公共电网 Public Distribution Network

面向社会提供电能的电力网。

2.1.2 外部电源 External Distribution System

铁路供配电系统以外的能够向铁路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源。包括公共电网、公共电网以外的发电厂、变电站及输配电线路。

2.1.3 专盘专线 Independent External Power Supply

做为外部电源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向铁路用电负荷供电的专用开关柜和向铁路供电的电源线路的统称。

2.1.4 铁路供配电系统 Railway Distribution System

为铁路运输生产、生活供电且由铁路自行管理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网络的统称。 2.1.5 电力贯通线路 Medium-Voltage Power Line along the Railway

铁路沿线连通两相邻变、配电所的主要对沿线铁路用电负荷供电的10kV或35kV电力线路。

2.1.6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 Railway Medium-Voltage Power Line for signaling equipment

铁路沿线连通两相邻变、配电所的主要对自动闭塞区段信号设备供电的10kV或35kV电力线路。

2.1.7 地区变、配电所 Area Substation

设在铁路枢纽、地区、大型或特大型客运站等用电负荷集中场所的铁路变、配电所。 2.1.8 灯桥 Bridge Lighting

设置在铁路站场和车场内横跨股道的桁梁上安装有投光灯等照明设备的门形构筑物。 2.1.9 远动 telecontrol

应用通信技术,完成遥测、遥信、遥控和遥调等功能的统称。 2.1.10 远动系统 telecontrol system

对广阔地区的生产过程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系统,它包括对生产过程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和显示等全部功能与设备。 2.1.11 遥测 telemetering

应用通信技术,传输被测变量的测量值。同义词:远程测量。 2.1.12 遥信 teleindication,telesignalization

应用通信技术,完成对设备状态信息的监视,如告警状态或开关位置、阀门位置等。同义词:远程信号。

2.1.13 遥控 telecommand

应用通信技术,完成改变运行设备状态的命令。同义词:远程命令。 2.1.14 遥调 teleadjusting

应用通信技术,完成对具有两个以上状态的运行设备的控制。同义词:远程调节。 2.1.15 视频监控 telemonitoring

应用通信技术,监视远方运行设备的状况。 2.1.16 监控主站 master controlling station对远动终端实现远程监控的工作站。

3 基本规定

3.1.1 铁路车站、段、装设机械通风或照明的隧道、装设照明的大桥和特大桥及沿线其它铁路用电设施都应有电力供应。

3.1.2 铁路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客运专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及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宜采用集中供电方案。在外部电源发达地区,亦可采用分散供电方案、集中供电和分散供电相结合的方案。

3.1.3 铁路供配电系统属不同企业管理时,分界点处电力设施的设置应方便管理。 3.1.4 铁路电力设计应根据运输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装备水平。

3.1.5 高原铁路应采用高原产品,亦可降容采用常规产品,但应通过计算、试验或实验。 3.1.6 在改建工程中,应根据既有电力设施(含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质量、使用年限、安全可靠程度等情况,充分利用符合使用条件的电力设施。

3.1.7 处于环境污秽、盐雾较大地区的电力线路的导线、杆塔、拉线、金具和户外设备的外壳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

3.1.8 铁路电力设计应合理设置各用户的计费装置。

3.1.9 铁路电力运营管理机构在段部、领工区和工区应分别设置事故抢修、检验、试验、测试设备、必要的日常维护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不配置大、中修设备。具体设置可参见附录A。

4 供配电系统

4.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1.1 铁路用电负荷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铁路运输秩序严重混乱。 3) 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

2)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正常工作、严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4.1.2 铁路主要用电负荷等级划分应按照表4.1.2-1~4.1.2-6的规定确定。表中未列出的用电负荷,可根据用电性质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确定。

篇二:铁路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号】 226003198303

【标题】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8307

【实施日期】 19830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机务

【文号】 (83)铁机字1000号

【名称】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章名】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篇三:某铁路电力迁改方案

某铁路 电力拆迁方案

2008年1月

一、 总体原则

二、电力线路迁改实施原则

三、不同电压等级及性质电力线路的拆迁方式 四、不同电压等级线路拆迁单价分析 五、某铁路电力拆迁费用

某铁路电力拆迁方案及单价分析

一、 总体原则

1.某铁路速度目标值高,技术要求高。在实施电力迁改时应注意到桥梁地段所占比例约65%、架空线路必须考虑架桥机影响,以及路基要求高、沟槽管线多等特点。建议与京沪高速并行段统筹考虑。

2. 根据某铁路基施工工艺和要求,过轨埋设管道时必须和相关的路基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不得影响路基的沉降和稳定;某铁路是全封闭的线路,路外产权单位的电缆井、杆(塔)、电缆标识桩等有关设施,不得设置在铁路用地界内。

3. 某铁路沟槽管线多,在实施电力迁改时一定要根据正式工程的有关要求,密切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配合,避开正式工程的沟槽管线的位置。

4. 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均应满足现行国家、铁道部及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和高速铁路铁路技术要求。

5. 某铁路为一次电气化,所有电力线路必须按电气化铁路运行要求一次迁改完成,即:所有在某铁路铁路路基、站场上交叉跨越的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必须采用地埋方式过轨,严禁采用架空方式过轨。

6. 由于某铁路路基形成并夯实后不能二次开挖或埋管,在路基地段为保障路基施工质量,必须做好与路基工程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并按照路基设计埋管要求提前做好过轨保护管的预埋工作,以减少对路基本体的破坏。

7. 在桥梁地段10kV电力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铁路线发生交叉跨越时,采用电缆沿桥下路埂敷设穿越铁路的施工方案。

8. 对站、段、场、所范围内的电力线路作地埋过轨处理时,一般不在站、段、场、所内作地埋过轨处理,尽可能改为绕行。

9. 在制定迁改方案时,应注意平交改立交等配套工程地点,以便综合考虑迁改方案,避免引起二次迁改。

10. 路内电力线路迁改:路内电力线路迁改原则上按照既有的技术标准进行迁移。

二、电力线路迁改实施原则

1.沿线不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影响某铁路土建及电气化铁路工程实施及运行安全的交叉跨越或平行的电力线路均需进行迁改。电力线路在迁改前,应对原线路状况做详细的调查,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迁改方案,并取得产权单位的认可。所有迁改后的杆塔须位于某铁路用地界外,平行电力线路的杆塔距高速铁路铁路最邻近股道中心的距离大于杆高加3m的要求;交叉跨越时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距离原则上大于杆塔高度,困难时应大于30m,距接触网正馈线带电部分的距离需满足规范要求。

2.原则上按电力线路现状技术条件进行迁改,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原则上不提高技术标准和线路等级,但10kV及以下线路应按当地电力部门电网发展规划要求。对产权部门已列人近期(五年内)规划改造的线路则应按迁改要求处理。

3.迁改后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导线、电缆、电杆等主要材料和电力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尽可能采用定型产品,并有设备、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 对影响某铁路土建及电气化的电力线路尽可能一次迁改到位,避免二次迁改。

5.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某铁路交叉跨越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某铁路交叉跨越不满足跨越高度要求、跨越杆(塔)位于某铁路用地界内时,原则上采用自立型铁塔升高、外移方式迁改;升高、外移后的电力线路跨越档导线支持方式应采用双挂点、双固定或耐张型方式,跨越档内的导线不允许有接头;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导线对轨顶高度采用标高控制方式;导线最大弧垂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跨越杆(塔)采用固定线夹、热镀锌铁横担;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避雷线采用GJ钢绞线。导线截面不低于原线路供电能力,并满足相关设计要求。

制定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架空跨越高速铁路铁路方案时,充分考虑某铁路连续桥梁地段较多,迁改后与某铁路交叉跨越的电力线路必须满足某铁路架梁机作业、通过的要求。

如果杆塔形式或绝缘子形式不满足相关规范,原则上要加以改造,以满足规范要求。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宜在出站信号机内跨越。确因升高条件受限制,35kV可采用电缆过轨。

6.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高速铁路铁路交叉跨越。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高速铁路铁路交叉跨越时采用电力电缆穿保护管(热镀锌直缝钢管)用地埋方式过轨。电力线路迁改采用电缆方式过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电缆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铜芯电力电缆。电缆截面应留有发展裕量或符合当地电网发展要求。

电缆过轨应穿管保护,为便于维修和事故抢修,减少其对路基的影响,每处穿管采用两根钢管保护管(一根穿缆,一根备用),并在保护管两端、某铁路用地界外各设电缆井一处。保护管采用热镀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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