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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时间:2017-01-22 06:23: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最高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13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中组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这一制度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为主要目标,而它对整个法院审判组织模式的改变也可能起到重要的试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说,近些年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欠发达,法律人才分布较少,许多法院都面临着法官断档、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给法官配备助理后,可以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样可以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的案件。另外,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在将来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选拔任命为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法官助理)他跟法官最大的条件主要区别是不需要司法考试,不需要一些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西部法官断档所造成的人员和案件的矛盾。“据介绍,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属于法院内部现有人员配置范围内,不涉及人员编制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如果法院内部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不足,以后也可以面向社会招录。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还可以新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次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涉及到贵州、四川、重庆、云南、广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西藏、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我们选择农村县、自治县(基层法院)大概范围在800多个左右,由于法官的短缺,所以审判力量薄弱,我们通过法官助理这种形式从人员管理体制上来解决法官短缺的矛盾。(还要加一些这种审判模式的价值及全国法官短缺面上内容)据了解,西部地区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将在明年上半年全面铺开。

篇二: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考核办法

---郭信主

为配合我院试行“综合审判机制”,促进试行工作的落实,推进我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试行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考核(30分)

(一)政治、业务学习考核(3分)

1、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主题教育活动,做好笔记。

2、搞好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做好读书笔记。

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

4、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晋升学习。

5、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每少一项扣1分;政治、业务学习没有记录,扣1分;未达本科学历的干警(在读及55周岁以上的除外),扣1分。

(二)维稳工作考核(4分)

积极做好维稳工作。配合信访部门做到有访必接,件件跟踪落实;按规定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消除因执法不公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因信访工作处理不当,造成哄闹、滋事、围攻、冲击等严重后果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4分。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10分)

1、队伍建设好,作风优良,纪律性强,团结协作,服从指挥;认真执行和遵守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干警谈话制度》。(5分)

2、认真遵守执行《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四项制度”,加强对审判组合人员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教育。( 5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本项分数:

(1)办案中吃、拿、卡、要,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坏的;

(2)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反审判纪律的;

(3)故意泄露审判机密的;

(4)赌博或私自帮他人追债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行政管理考核(10分)

1、上下班、出勤考核( 3分)

依时上下班,认真做好出勤登记。无故缺勤一天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2、安全保卫、财物管理等考核( 5分)

做好每个审判组合办公室的安全保卫、财物、案卷保管工作;如出现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遗失、被盗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篇三: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

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下开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美国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行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 ( 一)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 ( 二) 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 三) 2004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 ( 四) 2007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 ,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尝试采用法官助理的形式。[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 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审判员的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和法律文书的修改定稿上。全国其他一些正在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采取的配比模式(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3 + 3 +2”模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 + 2 + 2”模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 +2 +2”的模式,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3 +3 +2”模式等,它们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相比也都是大同小异。总体看来,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处于试行推进阶段,其定位、职责等尚待法律认可确定,理论代写论文界和实务界也有各自不同的见解,但对于我国试行并推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性、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已为多数人认同。事实上,法官助理制度十余年的试点工作,在缓解当前法院人少案多这一凸出矛盾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最直接的作用便是让审判人员从大量繁琐的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应地减轻其工作压力,使其有更充足的精力和清晰的思路来处理案件的审理。这也让我们看到法官助理的现实需求量,高校法学院如能做足准备,主动介入,与人民法院一起推动这一制度的深远发展,确保法律事务( 辅助工作) 人才梯队建设良性循环,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

源,其对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中国法治进程建设、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和影响都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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