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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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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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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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1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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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4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篇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3-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土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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