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大学生创新学分

时间:2017-01-19 05:57:1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

为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快国内知名的生态性创业型大学的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引导学生成才,保障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部门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创新创业训练、人文素质提高和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确认的学分。根据创新创业学分的性质不同,分为科技创新类学分、人文素质类学分和职业技能类学分。

1.科技创新类学分。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省新苗人才计划)、学术论文、专利、科研助手、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等,均可根据结题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认定科技创新类学分,该学分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认定。

2.人文素质类学分。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人文素质类学分,该学分由学生处、团委、体军部负责认定。

3.职业技能类学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职业技能类学分,该学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

1.学生参加各类项目取得立项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项目的级别由组织单位级别决定,且必须以结题为认定学分的依据。

2.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论文、项目、作品、专利类等集体成果,参与学生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计分。

3.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成果原则,不重复认定。

4. 创新创业学分的成绩按获得的总学分进行转换来记载。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多于或等于10学分的,成绩记载为“100”,学分记载为4学分;多于4学分而少于10学分的,成绩记载为“90”,学分记载为4学分;等于4学分的,成绩记载为“85”,学分记载为4学分;少于4学分的,成绩记载为“0”,学分记载为实际获得的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1.学校每年12月份进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毕业生在每年毕业前完成最终审核认定。

2.在同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各类成果学生需提出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同时提供各类成果证明,根据学分的不同类型,交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审定。

3.学分认定部门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表,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类型和学分数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返回给学生所在学院。

4.经学院初步审核后统一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进行终审。

5.此办法从2012级学生开始实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农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表

篇二:毕业时要求大学生创新学分可加分构成及学分设置

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创新体系构成及学分设置(试行)

篇三: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细则

新疆大学教务处文件

新大教字[2009]61号

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与技能学分实施办法》(新大校字[2005]171号)设立创新学分,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技能培训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物化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国家级、区(部)级、校级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基础课程竞赛;国家级、区(部)级、校级的各类大学生专项科技竞赛(如挑战杯、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经学校认可的除上述学科竞赛以外的其他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进行相关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大学生创新项目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

第五条 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

得的计算机类证书、外语证书、国家汉语水平证书、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证书、操作技能和文体类等证书。

第六条 除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学校批准的专项实践训练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 “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实践方案”项目、行业证书类或专业证书类、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其他实践训练活动或项目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一)未经认定的出版物所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者;

第七条 从200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生在毕业前至少获得2个创新学分,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的学生,在学院领取或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填写一份,并连同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学期第十周前交所在学院审查、公示。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可直接由校级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报送初审材料。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第十一周认定创新学分。认定通过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记载创新学分并录入成绩。

第十条 凡在创新学分申请或认定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已取得的创新学分,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对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第十一条 本科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但冲抵总学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以作为超修学分记 载。超修学分大于6学分者,在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以作为优先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计分;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创新学分的资格审核单位。其他单位组织的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需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新增项目必须由相应学院(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出版刊物为准;专利发明以批准专利发明证书为准;科技成果以校级及以上部门的成果鉴定文件为准;科技成果转让或采纳认定,以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采纳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 经过创新训练,但未取得一定物化成果的项目或活动,以活动或项目组织部门证明材料或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为准,但要求提前向教务处提交活动计划以便备案。对有争议的创新学分认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十六条 本科生因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等不能正常上课或考核者,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

第十七条 特长生的体育类或文艺类入校后竞赛获奖证书按《新疆大学特长生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院有责任落实各专业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实践方案,为本科生取得创新学分提供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2.新疆大学本科生可获得“创新学分”项目及内容表

3.新疆大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分类目录

4.新疆大学专业考试科目

教务处

二○○九年九月五日

附件1:

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大学生创新学分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5238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