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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消,2006,88号

时间:2017-01-17 11:35:1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湘建价〔2014〕113号 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

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14〕11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价、或合理价)应按照“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编制,除合理价可按有关规定比例下浮以外,其余的均不应上调或下浮。

四、为确保建设工程计价的准确性,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使用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编制。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

五、“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自2014年 8月 1 日起施行。我厅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相应

的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06〕330号)、2009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2011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试行)》(湘建价〔2011〕264号)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同时废止。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一次性的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由建设、施工单位协商编制,报市州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后执行,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0日

篇二:湘价费〔2006〕8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六日 湘价费〔2006〕80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请求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6学年我省公办高中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07号)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均由书籍课本费(含英语磁带)、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其中:书籍课本费,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核定;信息技术教育费,继续按湘价费[2005]107号文件规定执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除上述代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班费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教辅资料由学生直接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

三、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其中“限人数”的具体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级示范性高中由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0%调整为30%,市级示范性高中由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调整为2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和“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或录取等级,仍按湘价费[2005]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秋季学期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篇三:湘建价[2006]330号

湖南省建设厅

湘建价[2006]3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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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程消耗量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厂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均应遵守办法。本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价的办法。本办法所指工料单价法计价是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询标内容可包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项目措施费,规费等。

第七条 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

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

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

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

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即为综合单价法计价,是指清单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

用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

合同约定等综合考虑。

(四)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

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

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

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

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1、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应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

利润、规费、税金全部费用。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措施项目费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施工措施费。

(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招标单位在编制标底或上

限值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单独列项,足额计取、专款专用;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

行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2)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可参照本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结合工程的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可按附件一 措施项口费一览表

列项。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施工措施项目,中标人可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

量,依据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发生的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调整所造成的费用损失,投标

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外,该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1)不可预见费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2)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按规定准子分包或者指定材料供应等而预留的金额,

可按估算金额填写。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指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

费用。

(4)零星工作费是指应招标人要求而发生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和定价的零星工作,包括人

工材料和机械以及相应费用和税金等。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填表须知。

3.总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

2.填表须知除本规定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6)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三)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料机分析表,

12.工程措施项目费计算表。

1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投标人填写。

2.封面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3.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4.工程项目总价表。

(1)表中单项工程名称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6.单位工程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

价表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8.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表中的项目名称应按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2)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施工措施增减项目。

9.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和施工措施项口清单费中相应取费基数乘规定的费率计取。

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2)投标人部分的金额必须按清单中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填写。

1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相应的内容填写,工程竣工后零星工作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和措施项目费计算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后填写。

1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1)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按规定计算的施工措施项目中的消耗量。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单价一致。

(3)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及价格按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格式填写。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工程量变更及其变更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入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中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汁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凋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赔偿。

第三章 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十四条 工料单价法计价是指消耗量标准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按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其相应市场价格确定。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相应费率,以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并根据施工设汁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合理施工方法等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施工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现

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率编制。

第十七条 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含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组成。

第十八条 工料单价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料单价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一、封二)。

2.投标总价。

3.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4.表1-l、表1-2单位工程造价计价表。

5.表2-1、表2-I工程预(结)算表。

6.表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格式详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 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因设计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外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价格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的项目,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相应费率、优惠比例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应按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率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相应费率、优惠比例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各项费用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基期基价与动态基价生成。基期基价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生成,动态基价通过湖南省建没工程造价信息网在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网页上发布,供工程计价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及合同副本。并同时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颁发.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

总 说明

1.为了统一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是《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组成部分,也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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