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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职责

时间:2017-01-16 07:42:4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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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作者:杨尚岷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摘 要]专职委员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检委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无论从法律规定,操作方法还是机制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不成熟和漏洞。文章中笔者将从专职委员制度的法律基础、设立必要性和改革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切入分析,从而希望使专职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检委会不断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业化;专职委员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专职委员区别于一般委员的职责,通过“另行规定”进行表述说明。{1}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专职委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具体,导致部分地区的专职委员效果并不十分显著。当前,检委会的工作开展存在诸多问题,既包括组成人员选任行政化,也包括人员构成良莠不齐;既包括议事程序过于单一,也包括成员责任承担制度模糊,这些都造成了检委会作用的空泛和弱化。{2}检委会专业化是检察工作适应当前法治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对专职委员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推进检委会专业化的发展进程。

一、专职委员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对专职委员的选任设立和职责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3}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专职委员在听取承办部门汇报,讨论案件过程中第一顺序发言人的定位。{4}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检委会组成的角度,对于专职委员进行了角色定位。{5}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对专职委员的人数限定在了2名左右,并对选任条件做了基本规定。{6}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法律条例,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的选任条件,角色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为细化专职委员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专职委员设立的必要性讨论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业务中,具有中枢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检委会的工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设置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7}这些现实的问题对检委会的长足发展和长远效果都造成了制约和影响。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划部署下,检委会逐步向着专业化的方向推进和发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修订,使专职委员成为检委会的组成成员。专职委员的设立,旨在使检委会的层次结构更加合理,公平公正性得到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篇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更新日期:2010-06-25

办公室:协助检察长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院里全局性、综合性文件材料的拟稿;负责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工作简报;负责机要文电的处理和印鉴的保管、使用;负责检察统计、档案、保密、公文管理、文印、外事、领导批示件办理督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等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对本院有关处室局业务工作和各处室局信息、统计、档案、保密、公文管理、定置管理的考核。

政治部:协同市委组织部门和当地党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离退休、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管理、司法警察警衔报批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报工作;负责市院机关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根据省院、市院的部署,制定全市基层院建设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基层院建设情况,实施分类指导,抓好示范院建设,研究新时期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推动基层院和检察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有关方面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好收集、建议、审核、上报等项工作;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市院机关各部门、指导各县市区院做好检察宣传工作;根据上级的规划和计划安排,结合全市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具体抓好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学历教育等各项工作。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和复核、复议案件;承担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承办基层院侦查监督工作中重大疑难个案的请示;掌握全市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研究制订全市侦查监督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公诉一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不起诉和抗诉工作的指导;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 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

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公诉案件,审查及出庭履行职务;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

研究制定全市公诉业务计划、规定和办法。

公诉二处:负责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等工作。负责对全市上述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上述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公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大及特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参与和组织、指挥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反渎职侵权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监所检察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羁押期限监督工作的指导;

负责对全市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指导;

负责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以及对监狱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负责研究解答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考核办法。

驻劳教所检察室: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劳教所呈报和劳教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对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批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处: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控告申诉检察处(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

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统一管理、分流举报线索,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交办、督办有关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依法办理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依法办理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综合反映、研究分析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院党组、检委会、检察长的决策、指示,保证全市预防工作目标的实现;负责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计划、总结、统计、检查、指导和考核;对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指导和调研,组织本部门开展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行贿档案查询、警示教育等业务工作。

检察技术处: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技术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市院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工作和技术协助;负责全市检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格的考核、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应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及专业培训;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技术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市院及县市区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集、整理有关的司法解释建议,并及时上报省院;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制度规

定;收集整理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负责市院检察官协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提请讨论、决定的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负责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议议程确定后,负责将检察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和分送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受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请假通知;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的起草、相关文件的送审和存档备查等工作;负责接受承办部门对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存档备查。负责了解承办部门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和推广工作;协助做好市院及基层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基层院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组织、指导、协调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警务处(对外称法警支队):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行政装备处: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的规划、筹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基本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购置、调配、修缮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武器、弹药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制服定购、分发工作;负责本院来客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值班、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动车辆专职驾驶人员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察处: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检查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受理全市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情况介绍

2005-05-12 10:43:58.0 一、办公室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

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

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十、检察技术处

负责本院的摄像、照相、纹检、痕检、现场勘检、司法会计、司法技术工作,参加有关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

十一、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现场、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其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十二、行政装备处

负责本院财务预算、决算、装备和其它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负责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十三、监察处

协助纪检组抓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对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检察纪律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受理公民或其他单位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

篇三:规范和完善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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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完善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思考

作者:胡庆翠 杜永松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要】基层院检委会目前存在职责定位认识模糊,组织建设不健全,制度建设不到位的等问题,上述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检委会工作的严肃性,影响了检委会的权威。就如何规范和完善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基层检委会;问题;对策

一、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检委会职责定位认识模糊

1.权力部门对检委会的认识不全面

各地的权力机关即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委员是享受一定政治待遇的、资历深、实践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在主要领导岗位的老干警才能被任命。经人大任命的检委会委员,身份一直延续到本人退休时,才得以免去,检委会委员非因工作原因一般中途不作调整。也就是说人大对检委会委员的任命考察更多地体现在对检委会委员的任免程序上的把关,检委会委员是政治待遇和身份的象征,有一定终身的思维模式。这一观念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脱节,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实际发展。

2.组织部门对检委会委员的管理认识有偏差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对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检委会委员需要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精力充沛、能处事,会办事的人才能胜任,检委会委员行使民主决策权,检委会委员的水平决定了议案和议事水平的高低。地方组织部门对检委会委员的任命也进行严格的把关审查,对达到一定领导职位的检察干警,才能经组织部门从行政上先任命,后办理人大任命程序。在组织部门看来,检委会委员的管理和任命就是带着浓厚行政色彩的行政管理行为,是用管理干部的方式来管理检委会委员。

3.检察机关内部认识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中第24条规定:“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从本条规定不难看出,检委会委员意见与检察长意见发生冲突时,实质上就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民主决策机制的冲突,需要向地方人大或上级领导机构汇报,由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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