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
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FCA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FCA
案情简介:
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要点评析:
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CPT
我出口某公司与法国外商签订CPT出口谷物30万公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巴黎。不久,对方开来了目的地为巴黎的信用证,卖方遂将以备好的货物包装完毕,与船公司、铁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了买方。鉴于海上风险相对较大,于是,买方办理了海运保险,货到目的港时依然完好,但在铁路运输途中,由于这家铁运公司所派的集装箱年久欠修,箱顶因锈蚀而不防雨,恰正值连阴雨天气,致使大部分谷物被泡,已无利用价值。买方提出,船公司是卖方联系的,合同中又约定是货到巴黎,现今,卖方所交货物已无价值,全部责任应有卖方承担,买方想提出索赔。卖方以出现此种情况皆是由于铁运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理应油田运公司赔偿为由拒绝向买方赔偿。
因为是CPT合同,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应办理保险,此案中买方虽然办理了海运保险,但在目的港到目的地的这段距离买方还应该投保险。因为是CPT卖方只负责成本和运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保险不在卖方的义务范围内。铁路公司的集装箱年久失修显然存在重大过失。此案的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没有买保险,还因为CPT合同是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船运和铁路公司不负责,因为他们只承担运输的责任,这里显然货交给了买方手上,不承担责任。
CIP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要点评析:
不合理。因为CIP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卖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CIP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土耳其外商以CIP方式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签订合同后,我方积极备货并包装,同时,我方与“中亚”国际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中亚”承诺为我方提供“门到门”的全程运输服务,并责成“中亚”公司对此次运输上了保险。对方也及时开出了信用证。我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将包装好的货物装上了“中亚”运输派来的运输车。但是,买方告知,货物并没有在预计的日期抵达土耳其。于是,我方向“中亚”公司核查,货物的确在起运地点,我方装货的运输车上丢失。于是,买方以运输合同是我方订立,运输工具也是我方提供,而货物的丢失也是由于运输造成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找到“中亚”运输公司,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中亚”声称自己并无责任。因为当日的载货司机也是他们在几天前,由于公司临时继续用人而招聘的临时工。就连卡车现在也不只去向,此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正在通过公安机关寻找此人。你们及时追究责任也应该追究此人的责任而与“中亚”无关。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此事?
此案的责任显然也是由买方承担,因为CIP合同规定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5. CIF、FOB、CFR不再适用于任何集装箱形式的货运方式;
在这种规定下,CIF、FOB、CFR只能适用于散装海运货物。这种排除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到集装箱装船和卸货成本比较低,装卸集装箱的“Cost”与装卸散装货物(例如煤、沙、油)的“Cost”不能明显分别开来。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有些牵强,在实际交易中很难被大家接受。好在我们公司的产品一般不会使用集装箱发货,所以影响不会太大。
三、Incoterm 2010 应用技巧略记
Incoterm 作为一种交易规则,是可以由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加以修改的,特别是在11中贸易术语未能涵盖的贸易细节上,只要稍加增减,就可以达到画龙点睛的效果,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冯律师介绍了两个经典的贸易术语修改案例,对我们在将来修改条款以使之利于己方有很大的启发:
1. 上面提到的FOB已经不适用于集装箱形式运输,但偏偏有时候我们又非要
使用类似货到船上交付的交货方式,那怎么办呢?
细心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FOB和FCA仅仅相差一个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的支付问题,根据这一差别,我们可以在集装箱海运中可使用FCA术语并增加“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by Seller”条款来代替FOB,就能很好解决FOB不能适用于集装箱的问题;
2. CIF条款中,保险由卖方负责支付,但如果装船前发生货损,理论上风险由
卖方承担,但卖方购买的保险是否涵盖了装货前风险?
理论界将CIF中的保险分成两种形态,即1)覆盖从卖方工厂到买方工厂的所有风险,即我们经常提到的“warehouse to warehouse insurance”;2)仅覆盖从装船后到买方工厂的风险,即,排除从卖方工厂到装船前的风险。 根据冯律师的实务经验,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做法。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如果是卖方,就加上“Insurance cover from 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避免分歧。
3. 实务中,当国内贸易使用Incoterm 2010时,也会出现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
款,并加上“Local delivery”的字样以区别国际货物贸易。在这样的贸易方式中,很容易出现这样的矛盾:L/C开证时使用的Incoterm术语风险转移界限与贸易主合同中规定的货权转移界限不一致,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或者货损,保险公司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进行赔付解释。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冯律师建议在使用Incoterm 2010之后,内贸使用贸易术语的L/C开证都加上“delivery in accordance with main contract”,即以主合同货权转移时为最终风险转移条款。
DAP
例如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1月下旬中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 D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D组术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因此如果要选用D组术语就必须充分了解这组术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此案中尽管采用了DAP卖方不用承担卸货费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虽然按照按《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应该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但最终却由中国清远公司承担。主要是该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用这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这样会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
篇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2)含答案
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
1.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
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不妥当。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 俄方的要求合理
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
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
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3. 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中规定每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
起见,该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卖方违约。包装也是合同要件之一。
4.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
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5试答答案:
1、 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 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 港口 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5. 已知CFRC3为1000美元,保持卖方净收入不变,试改报为CFRC5价。(保留小数点两
位)
CFR=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1000*(1-3%)=970美元
CFRC5%=970/(1-5%)=1021.0526美元
6. 某年我徐州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以FOB上海成交,出口方在按合同备
好货后,运至上海外高桥存仓准备装船。不巧存仓当夜仓库发生火灾,因抢救不及时,货全部被焚毁,出口方只得一方面火速重新备货,另一方面立即电至买方请求延迟装运。 此案例的教训是什么?你认为应采用那种贸易术语对我方更为有利?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未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和责任在卖方。既然货要先在仓库存上半个月之久,就应该投保存仓火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7.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每箱体积L*W*H为49*32*19CM=0.029792m3,每箱G.W.25千克=0.025KG,所以,运费按体积计算,即运费=0.029792x60x(1+1.5%)x(1+5%+10%)x200=417.30美元。即200箱应付运费417.30美元。
8. 某公司按CFR伦敦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3月底前将L/C开出,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6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船迟于6
月1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款退还买方。一般合同中是否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妥当?为什么?。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6月1日抵达目的港”这个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1. 作为卖方,只能保证装船日期,至于到达日期并不是卖方能控制的。海运过程中因为遇到一些外来因素延期到港的情况很常见。这也不是人为能控制的。
2. 按照CIF条款,虽然运费和保险费是由卖方支付,但运输途中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装船,并支付运费保费,船什么时候到港跟卖方是无关的,甚至货物在途中灭失,那买方也要正常付款。
9. 我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分别在大连、
新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问这是否违约?能否议付?为什么?
不违约,银行能议付.只要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10. 我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ctn from
April”, 如我于4月装200箱,5月不装,6月、7月各装200箱,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不行的,因为在签订的合同中规定4月开始,莓月装200箱
11. 某公司向英国商人出口一批箱装货,对外报价每箱50美元CFR伦敦,后英商要求改报
FOBC2%价,如接受英商要求,我方应报价多少?已知:该货物每箱长45cm,宽40cm,高25cm,毛重35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
体积运费吨=0.45*0.4*0.25=0.045;但是毛重35公斤=0.035运费吨;明显0.045大于0.035; 因此,运费应该按体积来计算:即0.045*120*(1+20%+10%)=7.02(运费为USD7.02); 即,如果我方改报FOB的话,我方应该报FOB价格=50-7.02=42.98(美金)
12.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
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沉没、触礁或焚毁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损失,货主还是能够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
13. 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船舶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
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大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查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800箱货被大火烧毁(2)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理由是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14.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
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为什么?
保险公司
15. 出口商品215公吨,外销价格每公吨180美元FOB Shanghai,合同签订后,由于运输
保险问题,外商要求价格条件改为CIF Singapore。经了解核查,该货到新加坡的基本运费为每公吨20美元,港口附加费为10%,如果按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和0.03%。试问,我方 报的CIF最低价应为多少? 因为:基本运费为每公吨20美元,港口附加费为10%,则运费=20x(1+10%)=22美元, CFR=FOB+运费=180+22=202美元
如果按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和0.3%,
则CIF=CFR/[1-(110%(0.5%+0.3%))]=221.48美元/公吨。
16. 某外贸公司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100美元不赔,8000美元赔。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17.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中始从邮局寄来银
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一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请根据案例说出卖方应吸取哪些教训? 1--在买方没有按照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十五天电汇付款, 就等于买方首先违约,原合同已经失效; 而卖方就应该重新谈判; 而不是“为保证按期交货”--为这个失效的合同
按期交货。
2--装运后邮寄的单据
合同已经失效, 卖方在承担着巨大风险托运了货物,物权的凭证--提单就是最后的保证了。
18.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
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这个问题要分成两方面来回答:1,买方取得货物所有凭证是向代收行借取,但是并没有经过我方同意,在此情况下,如买方取得货物后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此责任我司应该向代收行进行索赔。2,如果经过我方同意买方才能取得提货权,由于所进行的是承兑交单,主要看对方信誉如何,才能取得货款。因此出现无法支付情况只能自己倒霉
19.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
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保兑行的做法是错的,UCP600中明确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具有同等的付款责任,只要保兑行收到单据,并且单证相符,那么不论开证行是否付款,保兑行都必须无条件付款。你方可以试着再次与保兑行接洽,要求其须付款,并且告知对方如不付款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果保兑行坚持拒付,你方可以向法院上诉,对方在我们国内,判决后比较容易执行,所以你方最终方法可通过起诉解决,单证齐全肯定胜诉,胜诉后起诉费也要对方付。
20.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
然接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出口企业继续出口,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21.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
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定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 “可转让 ”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
篇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 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答:1.我方的失误:
(1) 拖延交货期。
(2) 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 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
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
(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
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
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没有拒付的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所进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
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的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
【案例分析5-7】
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B银行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相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提交的相符交单给保兑行时,保兑行应进行付款或承兑。
【案例分析5-8】
某出口商收到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既未载明“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也未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开证行要求由A银行保兑付款,但该行未接受保兑。在出口商履行信用证各项规定后,向A银行交单,A银行向出口商付清货款,买进其全部单据。事后遭开证行拒付。问:A银行是否可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若A银行接受保兑,能否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
答:所谓“追索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信用证业务,追索权是指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而不能获得付款时,对汇票上所有前手直到出票人,逐步追索,以取得汇票上规定款项的权利。信用证上有注明“有追索权”或两者均未注明,都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
从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分析,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开证申请人都属于汇票的付款人。而议付行是垫付票款购进汇票,实质上是出票人将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议付行,因此,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
本例中,信用证既未注明有追索权,也未注明无追索权,可算作有追索权信用证。A银行未接受保兑,而向出口商买进单据和汇票,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只是议付行。当开证行对汇票拒付时,A银行有向出口商索回票款的权利。若A银行接受保兑而付款,则A银行就变成了保兑行,就部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案例分析8-1】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做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协议。
【案例分析8-2】
我方A公司向旧金山B公司发盘供应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答:有道理。依据是(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2)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回电是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
性变更,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并退回信用证。
【案例分析8-3】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答: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一)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二)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1. 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意图。
2. 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
3. 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三)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收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四)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分析5-2】
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证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银行应否于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
答:国外代收银行应该在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
在本案中,我方委托银行以D/P远期方式托收,但并未指示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今代收行在未得到委托人指示的情况下,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方,自不能对付款免除责任。现进口方倒闭,无力付款,应由代收行将货款如数拨给我方。
【案例分析5-3】
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对这一损失银行应否负责任?
答:银行不必负责。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这就是说,委托银行托收,不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收到的单据时不负责审验的。本例中我方虽是向银行付款后取得的单据,但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是不负责任的。
因此,我们在做进口业务时,一定要严格审单,或者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案例分析5-4】
我某公司出口马达一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缮制的:“MACHINERY AND MILL WORKS, MOTORS”。而提单上的商品名称仅有“MOTORS”一字。对此,开证行能否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答: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拒付。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与证内规定完全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否则,即会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但也并非绝对。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规格名称有抵触。”
本案中我方开具的发票名称是完全与信用证内规定一致的,虽提单上的商品名称只以“MOTORS”一字表示,但并未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因此,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案例分析5-5】
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对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来证中规定:“全套正本提单由受益人于装船后迳寄开证申请人”。对此条款,我方可否接受?
答:对此条款,我方一定要谨慎处理。
正本提单是代表物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因此,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受益人将提单交银行,经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后取得提单。但开证申请人有时为了能在船只抵港时立即提货,以避免发生迟提费用,特别是一些需要由开证申请人转船外运的货物,如不及时办理转运手续,将会发生重大损失,所以在申请开证时,要求在证内作出“提单由受益人迳寄开证申请人”的规定。
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一旦受益人按来证规定履行,将提单寄给开证申请人,若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不付款或破产倒闭,开证行是不能免除付款责任的。所以证内规定“提单迳寄”条款,首先考虑风险的应该是开证行。开证行在接受这种条款时是有条件的:(1)开证行必须认为开证申请人信誉可靠,并已获得银行授信;(2)开证时,银行除照收银行保证金外,还要求开证申请人出具一份“信托提货书”,承认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以防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万一不能付款,作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
既然开证行事先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同时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作为受益人,为方便买方,把生意做活,对这种条款有时也是可以接受的。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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