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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监测总结

时间:2017-01-13 07:08:1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共场所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市××区(县)××局:

兹有××××××单位,位于××××××位置,本单位四年有效期内根据卫计委《××××条例》作为标准进行自检如下:

1、 单位内各项设施照明、空调、排气扇、各项电路自查完好;

2、 本单位内部环境卫生、干净,空调除菌,室内消毒,地面吸尘除菌均符合卫生标准。

3、 本单位每年定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均持有有效地健康合格证明;

4、 卫生许可证四年有效期内未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单位××× ××年××月××日

篇二:公共场所等检查反馈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情况反馈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从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监督档案资料齐全。公共场所监管工作有年度计划、方案、总结,卫生监督、监测资料收集齐全。卫生监督工作宣传到位、服务到位。

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都置于公示牌内,并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张贴于店堂醒目位置,卫生管理措施规范,卫生消毒设施达到卫生要求。说明了卫生监管部门工作比较到位。“三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办证率达100%,“五病”调离率100%。卫生监督监测频次达到要求,现场监督文书制作规范。公共场所都张贴有禁烟标识,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

生活饮用水管理规范。被检单位能够按要求开展水质自检,从事供水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水质监测和二次供水设施齐全,监测报告齐全,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制定了《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存在的不足,由于五小行业规模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卫生意识不强,虽均配有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但是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处于闲置状态。部门小理发店面积太小,墙壁斑驳,设施陈旧,内外环境不够整洁。

篇三:公共场所监测指标(转载)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7216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注:本标准规定的候车(机、船)室,室内面积应达到200m2以上。低于200m2面积的候车(机、船)室

可参照执行。 2 卫生要求 室内温度要求

2.1.1 相对湿度

设有空调设施的相对湿度宜在40%~80%之间。 设有空调设施的游泳馆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

2.1.2 风速

2.1.2.1 住宿场所风速不宜大于0.3m/s。

2.1.2.2 文化娱乐、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风速不宜大于0.5m/s。

2.1.3 采光照明

2.1.3.1 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内游泳馆自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场

所其室内自然采光系数宜在1/5~1/8之间。

2.1.3.2 游泳场所泳池水面上1米高度的平面人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80 lx,美容美发场所工作面照度

不应低于150 lx,其他有阅读需求的场所照度不应低于100 lx。

2.1.4 噪声

2.1.4.1 公共场所环境噪声应符合表3要求。

表1 公共场所环境噪声卫生要求

表3(续)

2.1.4.2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场所,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

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

2.1.5 环境电磁场

公共场所环境电磁场应符合表4要求。 表2 公共场所环境电磁场卫生要求

2.2 室内空气质量

2.2.1 室内新风量、CO2和空气微生物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及室内空气中的CO2、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嗜肺军团菌应符合表5要求。

表3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要求

表5(续)

2.2.2 CO、PM10、氨、甲醛、臭氧、TVOC、苯、甲苯、二甲苯和氡

2.2.2.1 住宿、餐饮、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购物交易、文化交流、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以及沐浴场所中的更衣室、休息室、足浴室、温泉室内空气中的CO、PM10、氨、甲醛、臭氧、TVOC、苯、甲苯、二甲苯和

氡浓度应符合GB/T 18883-2002的要求,硫磺泉的温泉场所空气中H2S浓度应不大于10mg/m3。 2.2.2.2 美容美发场所室内空气中的CO、PM10、甲醛、臭氧、TVOC、苯、甲苯、二甲苯和氡浓度应符合

GB/T 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5 mg/m3。

2.2.2.3 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7216的要求。

2.3 生活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池水

2.3.1 生活饮用水

公共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2.3.2 游泳池水

2.3.2.1 人工游泳池原水及补充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2.3.2.2 人工游泳池池水水质应符合表6的要求。 2.3.2.3 天然游泳池水质应符合表7的要求。

2.3.3 沐浴用水

2.3.3.1 公共场所提供的沐浴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并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3.3.2 人工沐浴池浴水水质应符合表6的要求。 2.3.3.3 温泉浴池水水质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4 人工游泳池池水和人工沐浴池浴水水质卫生要求

表5 天然游泳池池水质卫生要求

表6 温泉浴池池水水质卫生要求

表6(续)

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4.1 水中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4.2 空调送风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9的要求。 表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卫生要求

2.4.3 空调风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内表面应符合表10的要求。 表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内表面卫生要求

2.4.4 净化消毒装置

2.4.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安装经卫生学评价合格的净化消毒装置。

2.4.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安装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自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

应符合表11的要求,其性能应符合表12的要求。

表9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表10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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