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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时间:2017-01-11 07:20: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制度。国家要有法律法规制度,以此约束公民的行为,树立价值标准;对于我们企业来说,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首先,规章制度能够保障公司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最大程度的降低运营成本;其次,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充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是规范员工行为的规则,建立评判对错的价值标准,规范职业道德,使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利益得以保障。

每个人首先有他的社会性,而成为一个企业的员工,职业身份和职业操守是第一位的。我们的每一个规章制度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特点和企业文化来制定的。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和控制,而是为了实现管理的公平性,使企业和员工始终保持在同一价值标准内,为了同一目标努力,实现双方更好的可持续的发展。

我们的每一个规章制度都是建立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每位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也是一个员工具有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表现。

作为新员工,初入一个陌生的职场环境,学习和执行规章制度尤为重要。它是让你全面了解一个公司最直接的途径和手段。它不仅仅是向你陈述公司的价值观,了解企业文化,同时让你更直观更清晰的了解在公司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帮助你更快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迅速地融入团队,愉快地开展工作。

作为入职后的老员工,认真学习和遵守规章制度,可以明晰工作流程和工作权限,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和高效,减少和避免工作的错误性。遵守工作程序,也能充分保护员工个人的利益。同时,提升自身职业化,促进与企业的共同成长与发展。

作为公司管理层,要想更好的管理和领导员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更应该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做好监督和监管工作,指导、引导、纠正员工的行为,提高团队凝聚力,保证团队稳定性,提升团队竞争力。

规章制度是公司经营的准绳和纪律,具有必须服从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制度是严肃的。公司每一项制度的推行、实施都有赖于每一位员工的努力。我们倡导人性化的管理,因此,规章制度在建立建设过程中,也会随着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使之更具有推行性,更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虽然我们的制度具有约束性,但更需要大家自觉遵守和执行,任何无视或违反制度的行为,都要根据性质和情节受到程度不同处理,同时,公司也欢迎每位员工积极为公司的发展建言善策,为公司提出可行性管理措施的行为,也会受到嘉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管理的公平和公正,公司才能更加健康有序稳健的发展。

篇二:法律的重大意义

法律在和会社会中重要意义

药剂1102 201118350218 吴云勇

摘要: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即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先进文化 民主

一、法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法治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2)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的人民群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安定。同样,执法的公正、高效也是当然要求。

(3)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要件。

(4)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推进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一个部门。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使经济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太多,使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使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

所以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的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因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其次,政府的执法行为要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这就是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传统的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强调的是企业的权利是有限的而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管理,使企业失去自由和活力。所以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自由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在文化建设方面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四、法律在民主进程的重要意义

一是强立法、弱司法。在我国,立法主体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做出司法解释,但司法机关并不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司法解释并不能在法律之外创制新的原则和规范。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才可能成为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官造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完全不被认可的。从国家权力的实际配置看,司法权弱于立法权,不能审查立法,也不能审查违宪。尽管有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因此可以对行政行为做出司法审查,但司法权在事实上也明显弱于行政权。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我国形成法律体系采取的是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我国法律实践中理性“逻辑”的分量重于日常“经验”的成分。

二是强国家、弱社会。从理论上讲,规则的产生有多种途径,立法和司法活动能产生规则,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长期互动也能自发形成规则,因此,在法理上有“国家法”与“活法”、“立法”与“法”、“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区分。在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主导下,不仅司法在法律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受到抑制,而且,短短30年间,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互动而自发形成规则也是不充分的。在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政府居于明显的主导地位,立法活动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移植以及基于国家立场对社会的变革和改造。这可能导致法律规则与社会对规则的实际需求不一致,或者说,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发生一定脱节。由此,法律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法律快速而频繁的修改,而社会生活中那些没有得到有效规范的领域的法律秩序往往通过“治理”色彩浓厚的社会管理来实现。

三是强制定、弱执行。法律制定是一回事,法律是否得到切实执行是另外一回事。改革开放初期,在法制建设初见成效之时,法律执行问题其实已经显现出来。1982年,党的十二大就此曾专门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此后,在诸多法律纷沓而出的同时,维护法制的统一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强调。尽管如此,违法甚至违反宪法的行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难”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和原则在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就实践而言,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严打”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严格执行法律的常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是强政治、弱法律。就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政治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政治的支持和维护。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上,一方面,尽管与新中国成立后头30年相比,后30年政治和行政越来越转入法治轨道,但政治对法律实践仍有过大的主导作用和实际影响。例如,宪法虽为国家根本大法,但它仍是一部需要修改、而且事实

上也是可以时常被修改的、改革时代的宪法;一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受到部门、行业等利益的影响和干扰;立法、司法活动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政治、行政乃至社会职能等。另一方面,立法和法律实践在有些方面需要受到的常规化的政治影响还不够有力,例如,民主立法、立法的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等。

查阅文献:《思修道德修养与法律建设》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篇三:公民正确积极行使权力对法律遵守的重要作用

1、 公民正确积极行使权力对法律遵守的重要作用

我的回答: a、公民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法律是基于强制力以维护整体社会秩序的,是来制约人的行为的,特别是自制能力差或是居心不良的人 , 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打击犯罪 遵守法律小的方面来说是为自我保护、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免得自己受到法律制裁 大的方面是维护社会安定 促进社会和谐

早期人类都信仰宗教,大家有信仰,自然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就不需要法律,但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人也变越来越复杂,很多人又不信宗教了,没有了信仰的人行为就没有内在的约束,所以就逐渐有了各种法律,法律主要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心灵,其实就是人类道德水准逐渐变低下了才会需要法律来弥补而延续人类文明。

B、公民有哪些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自由

(三)出版自由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五)结社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

四、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如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休息权

(三)财产所有权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五)物质帮助权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

C、公民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觉得一方面公民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就是公民必须了解法律程序,知道怎样做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再一方面,公民要认识到行使属于自己权利的重要性,敢于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

抓到小偷不能殴打,而是送往公安局。

买到假货不是敲诈,而是投诉或者诉讼。

遇到有违法行为,积极举报。(这也是正当行使权力)

遇到有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不是到处去乱说,而是到相关部门举报。

还有,自己在家的时候不能无限制的开大音响,影响他人,这是正当行使自由权。 可以在论坛发帖子,但是不能歪曲事实,侮辱他人,这是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

再如: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并联名反映到上级的领导。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那些公民不了解自己有这些方面的权利,或者不敢去践行属于自己的权利那么后果可想而知,工人们的做法正确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D、公民积极正确行使权利对法律遵守的影响

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使想犯法的人不敢再有这个想法,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保护

2、社会稳定了,也容易促进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发扬公民积极履行监督促进的,有利于防腐拒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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