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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质监局

时间:2017-01-01 11:22: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一览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一览表

为方便大家办文,对照最新的省政府机构设置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秘函〔2006〕137号),现将相关单位的规范化简称一并列出,供大家参考、查询。在正式办文时,单位名称有规范化简称的,建议使用简称;没有规范化简称的,一律使用全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组成部门

1.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2.安徽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4.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省民委,省宗教局)

6.安徽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7.安徽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家安全厅)

8.安徽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9.安徽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10.安徽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11.安徽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1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1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1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15.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17.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农委)

18.安徽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19.安徽省林业厅(省林业厅)

20.安徽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21.安徽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22.安徽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2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24.安徽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25.安徽省外事办公室(安徽省侨务办公室)(省外办,

省侨办)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省政府直属机构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2.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3.安徽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4.安徽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5.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6.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版权局)(省新闻出版局,

省版权局)

7.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8.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9.安徽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10.安徽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11.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管局)

12.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13.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14.安徽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省政府政研室)

15.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部门管理机构

1.安徽省物价局(省物价局)

2.安徽省能源局(省能源局)

3.安徽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

4.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

5.安徽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6.安徽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

7.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展研究中心)

2.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志办)

3.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院)

4.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省农科院)

5.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安徽行政学院)

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安徽分会(省贸促会)

7.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残联)

其他有关机构

1.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办)

2.中共安徽省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省信访局)

3.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馆)(省档案局,省档案馆)

4.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安徽省文史馆)(省参事室,

省文史馆)

5.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社)

6.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农信社)

7.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

篇二: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

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导书。

一、检查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二、检查项目

(一)检查项目及分类

为充分反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质量,发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检查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其中A类为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基础必备条件,B类为做好机动车安检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求。

检验项目和分类见下表。

(二)检查项目要求、检查方法及项目判定

1、 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业务。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检查相应的执照、证书。

安检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检查安检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机动车安检的,或者有其他业务影响客观、公正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资质

安检机构应当取得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安检机构应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查看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查看资格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验能力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范围内。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超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的范围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发现安检机构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 、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

(1)关键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包括:

①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②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③平板制动检验台(用于小型车检测线);④汽车侧滑检验台;

⑤前照灯检测仪;⑥地磅或轴(轮)重仪;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⑧具有举升功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⑨路试检验设备;⑩摩托车轮重仪;?摩托车制动试验台;?摩托车灯光测试装臵。检查上述每一种设备、仪器,缺少任何一种检测设备、仪器或任何一种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⑦、⑧设备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是否采用了数字式二次仪表,是否能够采用计算机联网控制。

(3)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安检联网监管系统应按照GA1186的要求传递数据和图像,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能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联网打印的结果和仪器设备上数字式二次仪表显示的值相同,分辨率、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无变化,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4)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

篇三: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皖交质监局〔2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 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 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第八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见附件1)、人员配置(见附件2),并在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设立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条件:

(一)工地试验室设立应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母体机构设立;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母体机构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负责;

(二)设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或专项类等级资质;设立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有水运材料(或结构)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

(三)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且需与对应的母体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及合同文件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见附件4)。授权书应加盖母体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授权书内容包括:

(一)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二)授权负责人;

(三)授权工地试验室公章;

(四)授权期限等。

工地试验室在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

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正式聘用的注册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5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的试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机构名称(全称)+建设项目合同段名称(可简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试验检测参数精度和标准、规程规定要求。工地试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校准计划,并按规定期限对其进行检定和校准,校准的仪器设备要进行确认。自校准的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由母体提供自校规程和表格,确保试验检测设备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禁止随意调整仪器设备位置,加强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工作,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若出现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标识,防止误用;同时,对已检样品、构件的质量进行分析,并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根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数量、专业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备案的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如确需调换人员,新进人员的资格不得降低,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试验室选址应远离振动源,功能室应设置齐全,布局合理。工地试验室办公、试验场所面积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见附件3)。试验检测环境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及仪器设备的要求;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设备底座应平整牢固。同时,试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试验场所安全。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并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制定仪器设备与档案管理、报告的审核签发、不合格品处理等制度。组织机构框图、检测工作流程、

操作规程必须上墙。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全面地收齐本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在母体机构登记、受控,确保所用标准最新有效。

第二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标准物质要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保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按母体机构相关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母体机构负责建立,同时纳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体系按各母体机构现行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执行。母体机构应定期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建设实行登记备案制。经母体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表”(见附件4),经建设单位组织核查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报告;

(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表(见附件4);

(三)母体机构授权书;母体机构《等级证书》副本的原件及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四)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试验检测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原件与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六)制度汇编(内容涵盖母体机构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和复核制度,试验检测报告分析、审核、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

理制度,不合格品报告制度等);

(七)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母体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委托合同的原件及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八)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九)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方可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备案资料。

核查内容包括:

(一)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是否健全;

(二)人员资格条件及配备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三)核查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情况及其配备是否合理;

(四)试验室布置及环境条件、试验用房面积是否满足要求;

(五)申请的检测项目参数是否在授权范围之内;

(六)核查各参数对应的仪器、设备及其精度、量程是否满足要求;

(七)外委试验的内容及受托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八)试验检测规程、标准、规范是否最新有效,且满足现场需要;

(九)各项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是否建立,格式是否统一。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质监机构核查备案:

(一)项目质监机构在收到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工地试验室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二)对核查合格的工地试验室,项目质监机构下文备案,由建设单位颁发《工地试验室使用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见附件5)。核查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报,整改期一般不少于7天。


安徽省交通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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