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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免税公告查询

时间:2016-12-31 13:36:5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急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详实地掌握全国减免税数据,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1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5月20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启动2012年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现将修订后的《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1 —

附件:1.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3.2012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12年减免税汇总表

5.2012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2 —

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实现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以构建更加科学的减免税统计核算体系。通过调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情况,取得第一手的、全面真实的减免税统计核算资料,进而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执行效应,不断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同时,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为纳税人服务,使调查过程也成为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

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 3 —

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2011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包括已纳入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四)时间界定。2012年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界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业会计年度;上报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

三、调查方式

(一)关于企业纳税人调查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一一发放《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附件2)。有减免税的企业,须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没有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后交回《调查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登记并核实。

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企业纳税人,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下载方式获得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 4 —

电子数据。以网络方式下载和上报的,具体地址由当地税务机关设定及维护。

各地税务机关如不使用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自行设计网站网页采集数据的,必须按照总局数据采集格式和标准,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准确。

不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企业纳税人,必须填制纸质《调查表》,由当地税务机关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企业填报的各项减免税数据,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核把关,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调查方式。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见附件3)。

(三)关于国、地税局协调配合。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局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数据信息及时删除,并转交另一方税务机关汇总上报。

(四)关于调查软件。根据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需要,总局对税收计会统报表管理系统进行了修订,主要对税收计会统报表管— 5 —篇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

[2015]8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的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6月25日-7月15日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调查对象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调查方式是企业纳税人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调查期内未发生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将《调查表》上半部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应缴税金”“实缴税金”等基本信息全部填写完整。

《调查表》取得方式包括: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可直接在网上申报平台填写;不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取得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或纸质《调查表》。

减免税统计调查对于加强减免税管理、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意义重大,请广大纳税人务必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确保资料真实、数字准确、填报及时。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3日篇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 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皖国税发?2014?8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详实地掌握减免税数据,了解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4?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全省国税系统2014年减免税调查工作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 1 -

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2013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

(四)时间界定。此次减免税调查,上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

二、调查方式

(一)法人企业调查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一一发放《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有减免税的企业,须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没有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后交回《调查表》。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逐户登记并核实。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法人企业可以通过当地国税机关,以移- 2 -

动存储介质或网络下载方式获得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不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法人企业必须填制纸质《调查表》,由当地国税机关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二)个体工商户调查方式。对个体工商户不发放《调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汇总填报《2014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附件2,以下简称《测算表》)。

(三)国、地税共管户。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同级地税机关加强沟通、配合,进行必要的

信息交换,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机关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国税机关,须将不属于国税的数据信息及时删除,并转交同级地税机关汇总上报。

(四)调查软件和调查表。总局将于6月20日下发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 7月20日下发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及使用说明,省局将及时在ftp上发布,发布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4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安装新软件前需将以前年度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纸质《调查表》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五)地市代码编写规则。代码共九位,前三位为安徽国税代码“114”,第四至五位为地市代码(同电月报的四五位代码),第六至七位为县区代码,请各市按所辖县区由01开始逐一编号。 - 3 -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市局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2014年减免税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及减免税调查总结,包括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电子方式上报省局,上报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4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各市国税机关务必于2014年7月31日前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一把手”直接负责的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收入核算部门牵头负责,政策法规、征管科技、相关税种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省局将减免税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适时通报各地减免税调查工作情况。

(二)对内积极动员培训,对外加强宣传辅导。对内动员上,各级国税机关需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对内积极动员,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对外宣传上,要将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边调查、边宣传、边辅导、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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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各类报表数据填报口径,对企业做好辅导和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要求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进行逐户核对,确保调查范围得到全面落实;同时,对企业填报数据,要对照《2014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进行核实,并与综合征管系统相关数据、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减免退抵税审批资料信息等进行审核比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各级国税机关需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进行自定义查询,审核无误后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税务总局将于软件中下发基本审核公式,省局也将进一步细化审核要求,于6月份另行下发,请各地关注省局通知。

篇二:2016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2016车辆年异地检的新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汽车是6年以内每2年检测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而新车只是第一年免检,之后也得按照规定,六年内每两年检验一次,六年后每年检一次。

从9月1日开始,6年以内在用私家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将免去上线检验。

按照《意见》规定,对于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车主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情况下,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同时,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不过,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以浙江为例,新的《意见》规定,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按照这一规定,今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换句话说,以后浙江其他城市牌照的车子也能在杭州进行年检了,这就方便了。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到,要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甚至在不久的将来外省牌照的车辆,也可以在杭州年检。

异地车辆年检需要材料

所需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委托年检申请书;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审车程序

1.进大厅门口,有工作人员看一下行驶证,给填一单子,然后拿着单子去窗口,取几张材料,出来。

2.把车开到大厅外面的一检测处附近,把刚才取的单子交给工作人员,打开引擎盖,这里检查发动机之类的。

3.检查完发动机后,工作人员,让你带着材料上线检测,把车开过去后,交单子,把车给工作人员,下车在检测出口处等着。工作人员在这里进行灯光、尾气、刹车等。

4.检测完后,再去大厅窗口交费,最交强险复本,领两个证:检测合格证、排放污染物合格证。把行驶证复页给另一个工作人员,打印年审证明之后就结束了。

温馨提示:符合6年免检车的车主,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止前三个月内,直接携带身份证、行驶证、车船税或免税凭证、交强险到车管所对外业务窗口和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窗口办理申领检验标志,而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异地车辆年检流程

首先车主需要在原注册车管所开具委托检验通知书,同意委托异地市级车管所进行该车辆的年检。办理车辆年检委托通知书,要带上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车辆保险资料、车辆登记证书等资料到注册地车管所办理。

按照正常程序,车主在原注册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车辆年审手续以后,车辆原注册车管所会给申请人开具纸质委托书,并给委托方车管所发网上委托车辆年检通知信息。车主到车管所查询到相关的车辆委托年检信息以后,就可以办理正常的异地车检了。车辆年检完毕后,车辆年检信息通过网络传回原注册地车管所。

车辆年检相关的问题

问:天津牌照在外地年检问题

答:代办人持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区县交警支队安监车务大厅办理即可。同时,建议携带车主行驶证原件、在有效期内的强制险保单副本、2015年车船税票就近到区县交警支队安监车务大厅办理,以避免出现委托地不能办理异地车辆六年免检业务,或办理完检验业务却存在未办结业务等给车主带来的不便的情况。问:咨询验车手续

答:应检车辆属于6年免检政策车辆,其现在除大客、校车外其它车辆均已取消落户,同时其适用6年内免检政策的本市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办人)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市车管所、各车管分所、各支队安监大厅等场所可以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问:车辆转入及排放标准

答:应携带身份证明、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环保证明等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天津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时间请咨询天津市环保局。

问:车辆漏检灭失如何参加车牌申领摇号

答:请本人到相关部门开具车辆灭失证明,携带身份证明、行驶证、登记证书到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报废后可取的更新指标。问:天津还有没有小贸车等相关政策的问题

答:机动车登记行政单位,凡符合国家机动车目录公告标准且手续资料齐全的机动车均可到进行上牌办理。

车辆异地年检注意事项

异地委托年检的程序要求车主必须首先向原注册地提出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年审,而且每年都得到原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申请时车辆提供行驶证、车辆责任强制保险单,车管所对其车辆进行核查,然后给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车辆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车辆所有人向当地的车管所申请检验标志,然后提交合格标志的委托书,异地车辆年检费用一般在130-200

元不等。如果车主由于工作生活等原因,将长期离开一个城市生活在另一个城市,建议给办理“车辆外迁”手续。

异地车辆年审手续需要的资料:车主身份证或代办人的身份证,行驶证、交强险副本原件,是要验车的。如果车辆是公司的车,需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2、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篇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远程预申报服务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退(免)税需在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三)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附件1)及电子数据。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六)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九)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附件5),交企业确认。

企业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核对完成后,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附件6-1,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7)交企业。企业应在次月根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4.企业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十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1.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十二)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十三)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附件10)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十四)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十五)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十六)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十七)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2.出口发票;

3.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务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来料加工出口货物除外)的,应在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四)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附件1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有关单证证明办理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五、其他补充规定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3)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签订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后收回加工货物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出口的,按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合同进行备案。

(三)为适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2012年8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截至2012年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或者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但未核销的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免税时,不填写《管理办法》附件中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报表栏目。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

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过备案的上述货物,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免税申报。

1.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前,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7)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2.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核销手续: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核销表》(见附件18)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人民币结算的为盖有海关验讫章其他联次)。

3.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属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按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4.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执行之日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本项第2目所列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核销手续。

5.边境地区出口企业未按照本项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登记、备案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按照代理报关备案管理的资格,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目所列货物的,如果出口货物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原材料为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材料的,按主要原材料适用政策执行。主要原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材料成本中比例最高的原材料。

(十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十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填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9),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发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十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0)及电子数据。

(十五)《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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