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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时间:2016-12-27 07:12:3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

报 告

XX纪委: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处认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贯彻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强化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处党工委成立了由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由处纪工委具体负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执行制度。并明确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全处党员干部要带头简办红白事,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丧习俗。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结合干部下基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访群众,广泛宣传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大力倡导文明廉洁办事的新风尚。同时通过村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制度,加大监督。严格执行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红白事宜5日前按要求及时填报《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拟定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同时,处纪工委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受群众监督, 1-6月份处党员干部申

报婚嫁事宜8起。

四、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全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通过自查,我处党员干部没有出现违规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情况。今后,我处将继续加强对党员干部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督,确保婚丧嫁娶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XX街道纪工委

2015年6月25日

篇二: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1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各基层单位

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广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为有效遏制这种歪风,严肃党纪政纪,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决定对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问题要求如下:

一、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要站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在婚丧嫁娶中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对班子整体、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负总责,做到讲政治、讲规矩,不超标准、不超范围。

二、严格坚持婚丧嫁娶报告制度。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在办理此类事宜,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内容是办事规模、标准、发邀请范围等,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第一关。

三、严格控制范围。

1、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在婚丧嫁娶中要缩小宴请范围,不搞攀比。

2、只准在子女结婚、直系亲属去逝办理喜宴、丧宴,严格禁止借子女、亲属订婚、老人过寿等名义,邀请领导、同事赴宴等行为。

3、邀请赴宴人范围只限于亲属,不充许通知上下属单位。

四、严肃党纪政纪。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事先不报告、不请示,超标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顶风违纪,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所收礼金全部没收。

2、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有行政职务的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于用公款出礼的,其所用公款作为违纪资金,没收上缴林业局财务科。并由承办人自已退赔给单位作为补偿。同时视要礼金、礼品数量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适用于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有处置权的关键部门、岗位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由林业局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

库都尔林业局纪 委

库都尔林业局监察科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篇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 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 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防止党 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 题的发生,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 据《廉政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 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 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 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 力口;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 品、礼金;

(三)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 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 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表见附 件),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 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 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 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 关报告。

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 1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 约束和廉政承诺,及时如实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上说明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报告 的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打招 呼,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干 部本人。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 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问 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认真制止、不严肃查处的,要依 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 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 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 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 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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