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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时间:2016-12-21 07:31: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江门市教育局2013年7月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整理)

注:红色字体部分为必备主要硬件,缺一不可!!!

评定标准:中学一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学生在备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室的教学研究任务;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对填报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从2011年开始,申报人需提交学校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其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提供相应目录。申报人应将所有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其他材料。

从2011年开始,各基层单位应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考虑核准的岗位数额状况,按照资格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不得推荐。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所属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研究、教学比赛、评优评奖等活动。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比赛、评优评奖等活动,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评选结果(评选结果文件中应有姓名、工作单位、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等级等内容)或颁发奖状(授奖单位应为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凡未能形成正式文件或提交奖状的评选结果,以及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比赛、评优评奖等活动的评选结果在教师职称评审中一律视为无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必备条件:1、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2、在职在岗

3、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

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

4、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从2009年开始,基础教育系统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技术资格的人员,都应获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今年《申报表》和《工作表》均增加了申报人个人承诺栏,要求申报人承诺填报内容及提交评审材料真实、准确,没有弄虚作假行为。该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未签名的材料,各地、各校不予上送。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业绩成果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

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实际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此条仅适用于初中教师;高中、职中教师不适用此条)

从2006年起,城镇(指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学教师首次聘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从2011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中学正高级、小学高级(副高级)、小学高级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或支教满1学

年,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界定的证明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5年(必备硬件)

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提供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有效证明,并提供由施教机构出具的证明,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天72学时

(一)继续教育公需科目:3天18学时 2011年 《广东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读本》

2012年“建设文化强省” 《广东文化强省建设》或 “加强社会建设”《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2013年《新时期广东生态文明建设 》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简称模块)(必备硬件)

1、从2003年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简称模块)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从2005年起,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江门市直、蓬江区直、江海区直、新会区直学校5个模块;其余学校4个模块)

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人社厅发?2010?19号文有关规定报考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6)1960年12月31(7)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教师应如实申报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提供由施教机构出具的证明。

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基地、教研室组织的培训,

如广东省义务教育教师学历与综合素质提升培训、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初级培训、中级培训、英特尔培训、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培训、新课程培训、职务培训、班主任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师德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计算机初级、中级、校长培训、法制教育等。其中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培训、新课程培训、法制教育为必备条件;班主任培训为对班主任年限有要求的申报者的必备条件。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中级(或英特尔培训)合格证书、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培训合格证书为必备条件。

(四)提供2012年提供全年的、2013年提供1月-8月间的各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统一网上发放的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提供相应继续教育的证明(由施教机构提供)

包括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每年8天或18学时

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7天或42学时

继续教育个人选修科目每年2天或12学时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必备硬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于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一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教师2年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一项。

(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给教师上公开课一次以上(附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2012年9月1日——2013年6月30日公开课教案一份。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电教教师参与过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较好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培优转差取得一定的成绩;教学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达到县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教学效果较好。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电化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协助编写电教培训教材和培训电教教师取得一定成果。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个人述职报告:

1.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2000字以上;

2.主要陈述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

3.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还须着重反映其参与学科教学、教学业绩及荣誉、开展学科教研等情况。

4.从外校(外单位)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本校(本单位)后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教育教学论文除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至少有1篇是与申报学科相同的教学论文;

2.所送论文必须是申报者获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自己独立撰写的,要注明写作(发表)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确认为申报者本人所

篇二: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条件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不含2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不含3年)。(2)研究生半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2年以上(不含2年);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工作4年以上(不含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不含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不含5年)。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教师2年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项。(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给教师上公开课一次以上(附有关证明材料)。(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电教教师参与过电教软件的编制。(五)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较好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培优转差取得一定的成绩;教学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达到县平均水平。(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教学效果较好。(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电化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协助编写电教培训教材和培训电教教师取得-定成果。(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

(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参加过计算机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另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其他职务业务继续教育。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列为必修内容。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职中专业课教师1年,图、音、体、生、劳技、健康教育课、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硕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学科组长、教导主任、分管教学校领导不能计算)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9.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0.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

11.省、市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附:1、《东莞市教育系列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

[2011]68号)、《关于做好2011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53号)、《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54号)、《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市职改办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布置,现就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今年继续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校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职称申报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资历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以及《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4和26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以上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不一致的,按新近下发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对职称申报问题的若干说明:

1、根据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发表论著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2、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业绩等成果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

3、《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请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现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现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4、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精神,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考虑到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5、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6、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7、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今年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作如下调整: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鉴定证明和《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档案情况登记表》(由市人事局职称科出具),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3)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

8、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9、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要求,不再受理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中高)评审。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按照粤教师[2009]62号文及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评审通知的要求进行。

10、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7号)要求,申报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是在职在岗的中学教师和教研员,不接受离退休人员和小学教师申报。

(二)除退休人员外,教师“继续教育条件”是申报评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由施教机构出具)。

(三)凡申报评审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在本单位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规模大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单位领导填写清楚。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四) 规范材料申报要求。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对填报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从2011年开始,申报人需提交学校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需提交近3学年)。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其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提供相应目录。申报人应将所有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其他材料。

(五) 规范论文报送要求。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从2011年开始,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申报人必须提交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或论文汇编集等作为佐证材料;2011年以前的宣读论文须提交教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相应佐证材料的宣读论文一律不予认可,不得作为有效论文提交。

(六) 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因材料失实、缺失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落实基层单位审查制度,严把材料审核关

(一)规范单位审查内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肃、客观的审查。一是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推荐意见要客观准确反映申报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二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要仔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三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全面清点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类表格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行政职务、未填报负面情况等现象。四是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要求,根据申报者档案核实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落实责任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申报者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核实材料的责任人签名并加盖验证公章,其中《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以下简称《工作表》)由校长签名(盖章)确认有关内容,论文由学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核实为申报者本人所作。其他材料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或校长签名,最后加盖公章确认其真实性。凡没有责任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确认的材料均视为无效。材料涂改的,须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核实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严把单位推荐关。从2011年开始,各基层单位应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考虑核准的岗位数额状况,按照资格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不得推荐。申报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每一位申报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教研工作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评价及推荐意见。

(四)落实申报材料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和工作经历情况;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情况;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绩情况(教书育人情况,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发单位,论文发表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一般不安排在寒暑假和长假期),申报人的推荐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指定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各级教育局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方可推荐上报。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关于2011年职称申报的补充说明

根据省和市对今年职称申报工作的要求,现对申报材料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继续教育问题。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以上规定从2011年开始执行。2011年前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按照5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的规定执行。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申报中、初级的人员可按照每年不少48学时的标准累计,由施教机构出具)。年的计算方法,按照学年的方式计算。

二、关于教师资格问题。教师系列职称申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即: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小学教师须具备小学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初中教师须具备初级中学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高中教师须具备高级中学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职业中学教师

篇三:中学一级教师评定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小学、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三)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四)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上述第(二)、(三)点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1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参与1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进行过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1次以上)。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被评为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县(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三、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篇。

四、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须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篇或二等奖3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课件、自制教具、录像课、实验技能、教学案例和论文等综合性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


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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