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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2-21 07:27: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new_附件2:国家公务员局考察文件

附件2:

国家公务员局文件

国公局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

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

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

录用考察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录用考察内容,规范录用考察程序和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二、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三、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

四、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录机关不得将其确

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

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五、对报考省级以上机关一些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六、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测评和见习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八、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果作

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九、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可实行差额考察,原则上考察比例不高于1:2。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实行等额考察。遇有本意见所列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情形造成考察对象空缺时,招录机关可以按照考试成绩顺延递补考察对象。

十、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录用考察关,要积极探索定性与定量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察质量。参与录用考察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考察,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要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篇二:2016省考注意事项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3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3月25日24时。

(四)缴费确认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8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人员,免收考试费。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18日9时—4月23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岗位2”的职位,采用组织推荐和网上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的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网上报名前,须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各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时间为4月23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一)报考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申论》(A卷)

(二)报考县级以下机关职位的〔除以下(三)、

(四)款情形外〕,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

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申论》(B卷)

(三)报考行政执法类(县级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综合应用能力》(一)

(四)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6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各级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面试的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

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上述(一)、(二)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级(属)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技)能测评或面试。

资格复审时,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

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各区、县(市)资格复审时间、地点见各地公告。

八、体(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体能(技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九、面试

全市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考官按照属地回避的原则,通过二次抽签决定执考地点及面试小组。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录机关(单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和考察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二、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以下机关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优秀村干部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向录用审批机关上报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在次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十三、注意事项

(一)法官、检察官助理的考录工作参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篇三:国家公务员局最新通知: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即将开始

国家公务员局最新通知: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即将开始

记者今天从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获悉,201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即将开始,报名和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也已确定。2014年10月14日以后,报考人员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及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查询招录部门、招录职位信息、招录政策、咨询电话以及招录公告等情况。

据介绍,本次招录共有120多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加,计划招录2.2万余人。考生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24日。公共科目笔试定于2014年11月30日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

据了解,2015年度中央机关招录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继续坚持面向基层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全部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以下职位以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为主,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报考。中央直属机构市(地)级以下职位,原则上要安排10%左右的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其中重点招录大学生村官。

二是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进入门槛。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突出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人难”问题,对艰苦边远地区县(区)级以下职位,视情况采取放宽专业限制、调整报考年龄、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为缓解艰苦边远地区“留人难”问题,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和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三是进一步提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探索分级分类考试,对省级以上机关和市地级以下机关职位分别命制公共科目笔试试题,部分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等结合本系统特点自主命制面试试题,对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如银监会、证监会)和非通用语职位,继续实行“2+X”模式,即除进行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外,报考人员还需统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或外语水平测试,以体现不同层级不同行业对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增强考试的针对性,满足招录机关对人才的需求。

四是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在与公安、工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开展人事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大防作弊技术和手段应用力度;严肃考风考纪,继续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查处的力度,对恶意注册、抄袭或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且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治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积极倡导诚信报考,践行诚信承诺,共同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offcn.com/html/2014/10/39078.html?wt.mc_id=bk1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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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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