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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时间:2016-12-17 07:25: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4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指挥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2014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指挥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中公教育上海分校()制作

微信:shsydw

我单位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的要求,拟录用以下同志,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单位反映。

公示时间:2014年8月4日—10日

联系电话:60867917

监督电话:2311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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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指挥中心

2014年8月1 日

篇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沪交办发?2009?31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交通港航行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交通港航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港航行业秩序 —2—

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处、合作交流处、科技信息处、组织人事处、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市交通受理中心为小组成员部门。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协调研究重大、疑难依申请公开项目的处理工作;

(三)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四)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派员参加。

局信息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3—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局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局保密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局各内设部门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指导、监督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港航行业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港航行业标准、规范;

—4—

(五)交通港航行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交通港航行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七)交通港航行业项目招投标情况;

(八)重大交通港航行业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九)交通港航行业统计信息;

(十)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突发交通港航行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二)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三)交通港航行业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情况; (十四)交通港航行业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五)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5—

篇三:解放后上海内河航运管理机构沿革

解放后上海内河航运管理机构沿革

民国16年北伐军进驻上海,设立上海特别市。次年以上海县11市乡、宝山县6市乡设立沪南、漕泾、法华等17区,始有区建制。抗日战争期间川沙、南汇、奉贤、崇明、宝山、嘉定等县曾一度划归上海市。抗日战争胜利后按战前建制接收,市区依旧时警局辖区设黄浦、老闸、邑庙、蓬莱、嵩山、卢家湾、常熟、徐家汇等30个区。市域范围不大,一等干河为黄浦江、吴淞江、蕴藻浜3条,二等干河为蒲肇河、白莲泾等10数条,故航运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有限。直至1958年将江苏省属上海、宝山、嘉定、松江等10县划归上海,形成现市境,通航水域范围扩大,航运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也随之扩大。

▲苏州河办事处 1949年6月,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委员会接管上海航政局和上海市公用局,将两机构所辖沪北、沪西船舶登记所和苏东、苏西码头管理所改组为苏东船舶码头管理所和苏西船舶码头管理所,专司内河港区内木帆船登记检验丈量和维持码头水运交通秩序等,隶属公用局第三处。

1950年7月苏东船舶码头管理所与苏西船舶码头管理所合并,改组成立苏州河办事处,隶属上海区港务管理局。 ▲上海市内河港务管理处 1954年8月苏州河办事处

划归上海市内河航运管理局(1955年成立,成立前已对内展开工作),改称上海市内河港务管理处,增加船舶签证事宜。1956年5月后,随着主管机构更迭,上海市内河港务管理处先后隶属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港务管理局、第二交通运输局,名称也先后改称上海市内河航运管理处、苏州河港务管理处等。

1963年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将原第二交通运输局航务处和苏州河港务管理处合并,重置上海市内河港务管理处,执理苏州河港务管理、装卸业务,及市境内内河航运管理、港务管理、船舶检验等事务。1966年撤销。

▲上海市民船运输管理所 1954年8月,原华东联运公司驻木帆船联合运输社工作组改组成立上海市民船运输管理所。该所先后隶属上海市水上区政府、上海市内河航运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该所主要办理托运受理、船舶调配、运价制定实施、运费结算、业务统计,以及木帆船签证、违章处理等事务,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船舶调配、统一运费结算的“三统管理”。1955年该所对专业运输民船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7月撤销。

▲上海市内河航运管理处 1966年5月成立,隶属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和平衡本市内河运输货源、内河客货运价、内河航政航道管理、水运市场管理、郊县内河运输装卸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何改造等。1967年12月,江

苏、浙江、安徽三省驻沪航管机构被捣毁,人员撤离,1968年5月上海市内河航运管理处代办原三省驻沪航管机构的管理和业务工作。1978年4月与上海市内河航运公司合并组建上海市内河航运局。

▲上海市内河航运局 1978年4月成立,5月正式对外办公。该局由原上海市内河航运公司和上海市内河航运管理处合并组建。集上海内河水运厂、航、港、道于一体,执理本市内河航道整治规划、航政管理、内河客货运输管理、地方船舶检验、内河船舶修造、水路运输经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行政管理和业务经营,隶属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局。1981年后,为加强管理,设置运输计划管理办公室、航道管理处、航政管理处等。1984年起,该局进行体制改革。1986年8月,经中共上海市交通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政府交通办公室批复同意,上海市内河航运局撤销。1986年10月正式撤销。

▲上海市船舶检验处 根据交通部(83)交船检字72号《关于加强地方船检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批复同意,上海市内河航运局航政管理处于1983年5月增挂“上海市船舶检验处”牌子,统一管理本市地方船舶技术监督检验工作,各区县航管所也相应增挂“上海市船舶检验处×××检验所”牌子。1986年体制改革,职能划归上海市内河航务管理处。

▲上海市内河航务管理处 1986年体制改革,上海市内河航运局撤销。1986年8月成立上海市内河航务管理处,同年10月启用公章,正式对外办公。上海市内河航务管理处隶属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局,行使上海内河港航监督、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船舶检验、船员考试以及水路运输管理。

1991年上海市内河航务管理处更名为上海市航务管理处,1996年4月隶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2000年5月隶属于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3年隶属于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同时挂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和上海市船舶检验处牌子。

▲上海市港航监督 1989年2月,为加强本市的航政管理,并利于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开展,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发文《关于同意在市航务处增挂“上海市港航监督”牌子的批复》(沪府交运(89)第007号),上海市内河航务管理处增挂“上海市港航监督”牌子,不另行组建机构。各区县航管所也相应增挂“上海市××县(区)港行监督”牌子。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的批复,交通部先后印发《关于规范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的通知》(交海发[1999]673号)和《关于全国海事系统统一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

政执法的通知》(交海发[2002]49号)。2004年4月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同意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增挂“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牌子,同年5月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举行挂牌仪式。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履行原港航监督的职能,与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合署办公。

▲区县航运管理机构 1951年各县设立船舶管理所(崇明县民国37年设),1952年陆续易名为航运管理所,司水路运输行业和航政、航务管理。其后变化频繁,有的称管理所,有的称航管所,有的称港航管理所。上世纪60年代上半期相继复建航运管理所。70年代各县建运输指挥部,又改为联合运输指挥部,管理运输。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联合运输指挥部又改建为交通运输管理所。1987年后航运管理所相继改称航务管理所,并划入水路运输、内河港口管理职能。区县航务管理所同时挂地方海事处、船舶检验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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