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供销合作协议
供货协议书
购货方:陆川县三林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湛江市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机械配件(含润滑油、轮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交易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据此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向甲方供应的配件包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配件产品(在本协议中统一简称为配件)。注:配件名称、数量及价格附清单。
二、品质检验
1.甲方作为乙方的客户,乙方负有依照甲方订单要求按期供货的义务,承担保质保量保交期的相关责任。
2.乙方承诺各批次提供的配件与甲方订单要求相一致。
3.乙方供货的配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配件划伤、损伤或损坏的,乙方不予以退货或换货。
4.如乙方提供的配件产品,配件名称、配件图号、数量、产地等均符合甲方订单要求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退货或换货。
三、订单执行
1.乙方每批配件须按甲方订单要求执行,及时送达。如不能按期交货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延期。若乙方一再要求延期,影响到了甲方正常生产,又不予应急处理,甲方可单方取消订单并另行采购。
2.乙方按照甲方订单注明的配件名称、配件图号、数量等要求执行交货,且尽量完成每张订单的交货数量,乙方在不能按要求的配件名称、配件图号、数量完成的订单时,须告知甲方,在甲方同意确认时,才可以不按订单规定交货。
3.若未经与甲方协商,乙方逾期交货达3日以上,甲方有权取消该订单并另行采购。
四、价格
1.所有配件的价格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
五、运输
1.配件交易地原则上为乙方公司仓库,若甲方要求配送,则运费
由甲方承担,运费交由配件配送员带回甲方公司,若有维修项目带去的配件,则免收运费。
2.如有需要退货、换货配件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配件返回运费由甲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结算方式,根据甲乙双方现场对设备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款,结清乙方当次供货货款 。
2.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结款,若到期未及时结款又未与乙方及时进行沟通,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并停止一切先期供货售后服务。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规定不明之处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违反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应尽可能的继续履行本协议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八、其它事宜
1.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协议的效力。
2.甲方应指定以下现场收货人,现场收货人签收视为甲方签收,除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现场收货人,乙方不予认可,如遇特殊原因,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现场收货人均无法签收,甲方需通过短信方式确认收货人信息。
3.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日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传真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0775-7166598联系电话:
篇二:产品供销合作协议书
产品供销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日期:
以下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为双方认可的共同意志表达及双方行为约束约定,合作期间,共同遵守。
1. 合作内容
1.1. 乙方合法经营的产品与服务经由甲方的经营体系传达至甲方的客户,以期形成交易。甲、乙双
方应在协议签署的同时交换如下资料作为协议附件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对接人法人委托书、代理厂家提供代理授权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资质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 关于产品
2.1. 合作产品的范畴和合法性
书等要素资料,作为本协议的执行延续。
2.1.2. 无论何种情况,乙方提供的合作产品序列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国
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及产品来源的合法性。
2.2.
2.3. 产品展示 产品广告与宣传品
向甲方推广部门提交,由甲方审核发布。
2.3.2. 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品的内容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4. 与产品相关的培训事宜
2.4.1.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商品知识培训材料,并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商品知识的现场培训。
2.4.2. 甲方的安排的有关的培训计划,乙方有义务安排合适人选参加,以满足工作协调需求。
2.5. 产品风险控制
3. 产品价格与结算方面的约定
3.1. 产品价格
价)的 8 折与乙方结算。(提出一个标准)
3.1.2. 非乙方要求零售价保护的产品,具体的订单销售价格由甲方制定。
3.1.3. 对于乙方要求市场零售价保护的产品,甲方有权以其他让利形式配合产品订单销售。
3.1.4. 最低供货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供货价格等同于乙方市场的供货最低价格。
3.1.5. 工程批量订货或集体采购订货时,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3.1.6. 乙方对合作产品制定促销政策,保证甲方对该产品不低的价差空间。
3.2. 收款约定
3.2.1. 甲方所有客户均需在甲方交款(特殊情况乙方向甲方报备除外)。
3.1.1. 对于合作产品,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销售乙方产品时甲方,按市场零售标价最低价(居然标2.5.1. 由于乙方产品质量而导致甲方客户遭受损害,乙方应赔偿所有客户损失,及时修复。 2.2.1.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指定的经营场所免费提供样品以供展示。 2.3.1. 甲方有权利用报纸、样本、画报等广告媒体宣传乙方的商品。如乙方有制作广告的特别要求应2.1.1. 双方的合作产品范畴将另行签署相关的产品文件约定供货价格、包装、产品说明文件、各项证
3.2.2. 如乙方人员诱导甲方客户公司外交款,经查实乙方应以此单值的两倍,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3.2.3. 甲方同意乙方与甲方客户单独签订《供货协议》并直接收取客户货款的情况,乙方必须在合同
签订三日内提供甲方产品销售人员一份与甲方客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图纸、报价作为附件以便甲方留存,并在收款后三日内支付甲方销售额 20 %的产品推介费。
3.3. 价格调整
最新价格资料提供甲方。
3.3.2. 乙方组织的促销优惠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收到
确认,否则甲方有权在新老价格之间选择对甲方有利的价格进行结算。
3.4. 货款结算
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乙方凭具备甲方客户或授权人员签字的《送货单》、《安装验收单》到甲方管理部门进行核对,乙方需以甲方管理部门规定的单据格式及订单专员签字发送的单据为准,其他任何人员的传真或电话均无效,不作为结算依据。
3.4.2. 甲方与乙方签订订单,送货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结算货款的。甲方与客户签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 50% 为预付款。
3.4.3. 领款方式:以月为单位计算结算周期,甲方与乙方正常结算时间结点为当月的每周二、周三全
天,支票形式支付。(订制品安装验收完毕15日内,结清剩余货款)
3.4.4. 甲方付款时,乙方应根据双方核对的结算金额出具填写正确无误的全国统一正本 发票及其它
必要的单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自愿承担因发票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
3.4.5. 结算款领取人必须为乙方提前报备之人员,领取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公司财务部窗口
领取,乙方在结算货款时,须向甲方提供收款凭证。 (如需开票,需要甲方加5%的税点)。
3.4.6. 结算单据:乙方持甲方传真的订货单、退货单、补货单等到甲方客户工地,由客户或授权人员
在单据上签字确认。乙方凭此单据到甲方产品中心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日乙方仍有未解决的投诉问题,需乙方解决或出具解决方案后,方可进行结算。
3.4.7. 所有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直接与甲方客户进行结算。
3.4.8. 涉及乙方原因造成的赔付,按此合同条款约定,甲方直接由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3.5. 奖励规定
奖励政策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4. 关于订单的约定
4.1. 订单签订前事项
装周期及特殊费用(如:远程费、小单费等)。
4.1.2. 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前,甲方销售人员将与乙方指定对接人确认相关产品的款式、型号、规格、
市场零售价及产品货期等相关信息。乙方当日接到通知后,对产品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反馈。如选定产品的相关内容有误或相关费用漏项等,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调整。如乙方反馈信息有误或未及时反馈,且甲方已与甲方客户签订订购合同时,甲方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1.3. 若乙方产品在出现缺货或已停止生产,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发生未送齐或私自以
其它型号替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2. 订单签订事项
4.2.1. 甲方客户会与甲方签订《货物委托购买协议》,甲方依据该协议向乙方按类别、品牌传真至乙方,
4.1.1. 乙方提供完整《产品详情清单》(包含但不限于:零售标价、供货价、生产周期、配送周期、安3.5.1. 甲方在合同期内完成订单金额元以上,乙方给予订单金额的销售奖励。(其它3.4.1.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按甲方客户每单产品送货、安装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结算的方式,以月作3.3.1. 因厂家或市场需求调整产品价格时,乙方应在价格调整前 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将
乙方收到传真签盖后回传至甲方项目管理部,确认订货情况及供货时间,此订单作为乙方为甲方的备货依据,待甲方送货时保证正常供货。
4.3. 订单执行事项
货的具体时间(时间控制在4小时内)。
4.3.2. 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客户或授权人员负责验收,在乙方提供的《送货单》、《安
装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视为对产品数量认可,此单据视为乙方送货的有效凭证。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客户或授权人员进行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验收检测数据、保修卡及服务手册等相关材料。
4.3.3. 因乙方未按期交货导致甲方客户工期延迟,每延迟一天乙方按甲方与客户签订的该产品合同金
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货款外,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和按甲方与客户签订的该产品合同金额20%的产品推介费。乙方直接与甲方客户签署《供货协议》均接受此条款约束。
5. 退货与补货约定
5.1.
5.2.
5.3.
5.4. 甲方如需补货,按订货流程由甲方人员与客户签订增项单,对补货数量进行确认。乙方不得直接向客户收取补货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户对乙方结算。 乙方对无损坏之货品,提供免费退换货服务。不能退换货的特殊产品,乙方应提供出,产品特别注明资料和与甲方确认告知的证明资料。正常退换货,货款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户的退货、退款,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款项中扣除该客户订单金额20%的推广费。 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颜色、型号不符现象等其他缺陷,乙方需及时进行维修、调换;乙方不
得拖延解决,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产品质量保证
6.1. 乙方作为产品的提供方应对产品承担全部且完整的质量责任。甲方客户的验收签字不理解为最
终产品合格的唯一认定依据,合格依据应同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的室内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要求。乙方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以乙方企业标准为检验产品质量的标准。
6.2.
6.3.
6.4.
6.5. 如发生质量争议时,甲方有权提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甲方与甲方客户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须由乙方负责。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含售后服务),乙方应及时解决,如未能及时解决,甲方有权代乙方解决相关投诉,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减作为赔偿。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在产品资料中约定,计算起始日为甲方对甲方客户的整体订单执行完成交付
之日, 一 年为保修期。
7. 违约、解约
7.1.
7.2.
7.3.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为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及第三方合理的损失。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外,违约金为违约订单标的总金额的10%。 解约约定 4.3.1. 乙方在指定的供货期限内,将订货产品送至指定的供货地点。提前1天与甲方项目经理确定送
7.3.1. 在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调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7.3.2.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或法规等因素使本协议不能执行时,本协议自动
解除。
7.3.3. 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8. 道德规范约定
8.1.
8.2.
8.3.
9. 其它
9.1.
9.2.
9.3.
9.4.
9.5.
9.6.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对协议履行中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本协议有效期月年日。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协议范围内,双方均应遵守道德交易原则,不得出现违背正常的经营秩序之行为。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贿赂行为。 在协议范围外,乙方同样不得与甲方员工进行私下的产品商业交易。 出现上列行为,甲方将终止和乙方的合作,并有权终止货款结算和保证金结算。
篇三:产品供销合作合同
产品供销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湖南嘉宝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合作双赢、共同战略发展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共同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协议条款;且甲乙双方对拟定条款内容均已充分注意及理解,并详尽了解双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双方均认为本协议内容已反映双方真实的意愿,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条款:
一、【产品名称及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嘉宝·西门子”智能美学厨房给甲方用于销售;
2、乙方制造及销售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环保标准);
3、乙方产品的质保期为橱柜部分为两年,人造石台面为两年,石英石或金刚石台面为五年(人为损坏、厨房环境潮湿或橱柜产品浸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产品损坏不在质保责任内,详见乙方为用户提供的售后服务卡);乙方提供终生维护服务,维护期间只收成本费;
4、乙方提供给甲方销售的产品,其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有乙方负责,如遇客户纠纷,甲方有义务协助协调。
二、【产品价格及合作价格政策】
1、乙方产品价格详见附件《统一零售价格表》《渠道合作价格表》。
2、乙方如果调整产品价格,必须在新价格实施前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含新产品上市及价格促销)。
3、除在我公司门店购买的橱柜(包含台面、地柜、吊柜)外,电器水盆及各功能配件不享受相关优惠,不计入销售额内。
三、【订货及交货事宜】
1、甲方订购乙方产品时,须填写统一格式的《订货单》(可按甲方提供格式),详细填写所需产品的系列、数量、客户地址、联系方式及供给客户的价格,加盖公章并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乙方,甲乙双方均认可《订货单》上需加盖公章或有公司被授权人的签字认可方为有效(附公司公章或授权人签字样本);
2、因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为定制产品,故乙方收到甲方《订货单》后,甲方不能擅自取消订货,如需取消必须取得乙方加盖公章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仍需全额支付订货金额;
3、因乙方产品为定制产品,,有一定的产品交货时间限制,甲方要求的产品交货时间须遵循双方约定的《嘉宝橱柜产品交货时间表》(见附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急,须取得乙方加盖公章的书面同意。
***备注: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复尺时间(通知以传真形式有效)后签订合同、手续齐全(款项到位,自备件、尺寸到位)为准,以此开始计时,往后所推天数。
四、 【产品验收、产品包装、安装后的成品保护事宜】
1、产品由乙方负责与客户(或甲方代表)签订安装日期并安装;乙方严格按安装日期交货,如有违约按橱柜销售合同约定赔偿责任;
2、甲方含在预算内的,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指定验收人。验收合格后须在乙方提供的验收单上签字;
3、如安装当日指定的验收人无法到场的,甲方可在安装完毕前另行指定验收人。若无验收人的则视同验收合格办理;
4、甲方贴砖完后,请在墙上标注水管、电路情况,以便乙方安装橱柜,因未标注的出现损坏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整改;
5、橱柜因有色差与样柜基本一致(色差率80%)为合格产品;
6、因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为定制产品,故视产品系列不同乙方有3~30天无责产品调整期,超出调整期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有乙方承担直接损失(不含精神损失);
7、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后,二天内乙方派人上门解决或拿出解决方案,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退货或处理,否则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8、乙方若遇特殊情况(包括乙方如遇机器设备发生严重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因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交货,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告知延后的准确交货时间;
9、产品验收后应交付甲方人员或甲方业主保管,如出现损坏,乙方在收取成本费用后可配合再次完工验收;
10、甲方不能因上述原因影响乙方结算;
11、乙方安装完后须清扫卫生,并安装垃圾清理至小区垃圾堆放处。
五、【退货事宜】
因橱柜是量身定做的非标产品,故下单生产概不退换。如甲方或其业主要求退换货,损失由甲方或其业主承担。
六、【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2、付款方式为:①银行电汇:账号:浦发银行: ②现金支付:乙方指定结款人为 七【其他约定】
(一) 双方责任与义务
1、
2、 双方应自觉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将乙方结算价格公布于市场。
3、 双方资源共享,品牌互相推广。
4、 甲方不得低于双方约定的限卖价格进行标价销售。
5、 甲方有义务维护和保管乙方设置在甲方营业场所的样品,样品所有权归乙方。
6、 甲方必须按【结算和付款方式】规定结算和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乙方
有权停止下单和停止安装等处理,因此造成的延期费用或相关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二) 报单约定
1、甲方指定报单人电话;结算人电话
2、甲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三天内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报单(带编号,传真号码:乙方指
定收件人及传真: )
甲方报单须注明如下内容:
①是否含在甲方预算内;
②预算金额如何组成;
③乙方测量沟通时可否根据当时的尺寸要求进行设计;
④乙方顾客的姓名、地址、电话、进出场时间、工地负责人姓名、电话;
⑤款项由谁支付;
⑥甲方顾客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⑦是否赠送,赠送的数量、型号、系列。
3、下列情况不算甲方业务:
①甲方未传真报单的,顾客自行在乙方已经交纳定金;
②甲方传真时间在顾客交纳定金后的(以定金票时间和报单时间定);
③乙方以各种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客户,所定乙方的产品。
(三) 支持政策
1、 只有签约单位,才可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各种支持。
2、 其它支持见补充协议。
八、【协议的生效、续约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
协议之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合作的商业机密信息,否则泄露方即违约;
2、本协议有效期: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3、本协议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双方根据需要商定可续
签新的合作协议。
4、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有效期前一个月商讨是否续约:如果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续
签协议,则应于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十五日签署新协议,本协议在有效期满时自动作废;如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在本协议有效期满时终止协议,则需就协议有效期满前之应收、应付款项之结清时间做出规定,上述款项应于本协议有效期满前七日结清。
5、部分失效:本协议任何部分失效不影响合同剩余部分条款的执行;
6、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单方面提出终止须经另一方同意。如有一方违约,按违约办理,
发生争议可请上级(法院或仲裁机构)部门裁定。
九、本合同仅限于 长沙 市范围内业务合作。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补充条款:1、乙方交纳 贰仟元整 质量保证金给甲方,此质保金从甲方2015年的应付货款
协议自动终止,并赔偿差价。
甲方:乙方:湖南嘉宝家居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电话:
日期: 电话: 日期:
《供销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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