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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供的材料

时间:2016-12-16 07:25:2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

南山区司法局公律科

二○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4

1、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4

2、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 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10

3、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进村居活动的指导意见……………17

4、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 积极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意 见……………………………………………………………………………20

5、 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指引(试行)……………………………24

6、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试行)……………………………27

7、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样本)》的通

知……………………………………………………………………………28

8、 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利益冲突处理工作指引(试行)……35

9、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工作指导意见……37

10、广东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指引(试行)………………40

11、村(社区)法律顾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指引(试行)………………43

12、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45

13、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参考式样一)……………………………46

14、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参考式样二) …………………………47

15、律师台签参考式样…………………………………………………………48

16、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指引(试行)…………49

17、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51

18、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52

19、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统计表……………………………………53

二、深圳市规范性文件……………………………………………………54

1、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方案》的通

知……………………………………………………………………………54

2、 附件1深圳市司法局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63

3、 附件2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量化考核指标……………………………64

三、南山区规范性文件……………………………………………………68

1、 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办公室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一流法

治城区建设第二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68

2、 附件1南山区“三官一师”进基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71

3、 附件5南山区“三官一师”进基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之四……………79

4、 附件 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量化考核指标……………………………85

四、其他地区规范性文件…………………………………………………89

1、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89

2、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法律顾问进村

(居)工作的实施意见……………………………………………………96

3、珠海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103

一、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

1、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委办发电〔2014〕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抄送:省委常委、副省长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根据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构建法治广东、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法治广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协同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人大监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是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工作。全省分步组织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在全省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篇二:2015年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表

大同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大同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篇三:村社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双联法律服务直通车” 村(社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 (村/居委)

乙方: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2016〕50号)及《关于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定司发〔2016〕22号》文件精神,按照《定西市安定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对帮扶深入推进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法律顾问

甲方聘请乙方指派的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本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服务范围和方式

(一)服务范围。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如下:

1.制订法律服务预案,包括:

(1)摸查了解甲方的法律需求情况;

(2)制订具体的法律服务方案。

2.协助甲方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包括:

(1)帮助甲方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甲方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

(3)为甲方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甲方要求,帮助甲方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此项服务另行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乙方可酌情予以优惠收费);

(5)协助甲方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6)协助甲方及时稳妥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甲方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为甲方辖区内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包括:

(1)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2)帮助群众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此项服务需另行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及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乙方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甲方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甲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为甲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4.开展法制宣传,包括:

(1)举办法制讲座,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日常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向甲方辖区群众宣传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涉及的法律知识;

(3)协助甲方制作普法宣传品,推动甲方的法治文化建设;

(4)主动为甲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5.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包括:

(1)主动与甲方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工作对接,参与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协助甲方做好专业性和行业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3)协助甲方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甲方的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法律素养。

(二)服务方式和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以下方式和要求提供服务:

1.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为甲方提供热情、文明、规范的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甲方现场提供不少于1天(累计8小时)的现场法律顾问服务,具体的现场法律服务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予以公示。

3.每个季度至少为甲方提供1次法制讲座,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区司法局备案。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个小时范畴。

4.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甲方和甲方辖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5.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和工作台帐。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便利;

2.协助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信息公示;

3.积极配合和协助村(社区)法律顾问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4.协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制宣传;

5.指定固定的人员负责与乙方及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系。

(二)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指导本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2.为本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3.如本所指派的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更换指派其他律师;

4.本所及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对甲方及群众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将严格给予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及群众同意,不得随意泄露。

四、披露与提前通知

为使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或者乙方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聘请方除提交必要材料外,应提前通知法律顾问,以便统筹安排工作和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提交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

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安定区司法局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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