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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14 07:24:1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4年3月14日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1.5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

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六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自2014年6月1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准运手续。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后,核发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安全证: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渣土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被三次收回安全证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安全证、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7∶00-22∶00,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主城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城镇中心区域道路,禁止渣土车辆运输。扬子江大道、江山大街、幕府东路、幕府西路、栖霞大道按照指定时间行驶。

第三十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

第三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证,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未办理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证窗口,方便渣土运输企业办理准运证、通行证。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

(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

(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否集中运输和配置引导车引导。 第三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八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区和园区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篇二:南京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201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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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南京市市级机关领导班子介绍

1. 南京市市级机关领导班子介绍

1.1.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周金良:主持住建委全面工作。

陈雷:主持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钱平桃:负责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

郭宏定: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权产籍管理、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工作、全委信息化建设,协助主任做好住房保障推进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分管产权市场监管处、机关党委、电子政务办、政务大厅、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产权监理处)。

傅阳:负责建筑节能、科研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抗震减灾、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建设和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等工作,协调勘察设计系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参与城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办)、市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赵正嘉:负责城市道路、隧桥等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建设过程协调、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联系铁路、机场、电力、交通、消防等建设项目,参与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城市建设处、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徐巍:参与河西指挥部工作。

朱俊基:负责公用事业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数字化建设工作。分管公用事业处、市燃气管理处、市供节水管理处。 王薇: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研究、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区域合作、对口联系和支援、对外经济联络、项目招商等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城建改革改制,参与土地储备和出让、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城乡建设与发展研究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

黄长安:负责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费用补偿审核及裁定、城建工程拆迁协调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等工作。分管征收拆迁管理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丁恒才:负责装饰装修工作,参与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工作。分管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春华: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行业管理、民工权益保障管理和清欠、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等工作。分管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发展处)、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园林工程管理处(市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汪熙: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执法查处、城乡统筹、村镇建设、帮扶等工作,协调养护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村镇建设处、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市房产监察大队。

梅国强: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及本委纪检监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督查、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分管住建纪工委、监察室。

毛龙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李真:负责房改、危旧房改造、公有住房出售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私房政策等工作。分管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

公室。

陆建陵: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创业和再就业、墙体材料革新等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汪建生:负责双拥、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沿江环境整治、权力阳光运行、“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协助郭宏定同志做好信息化建设,参与秦淮新河?土城头百里风光带建设指挥部工作。联系市沿江办。

刘红流:负责城建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文明创建、文化建设、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分管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新闻中心。

张铭山:负责维护稳定、综合治理、职工技能培训教育等工作,协调处理原建工系统企业改革改制,参与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工作。分管市建设工委党校、市建筑职工大学、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

毛鸽球: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经济开发园区服务和老干部工作。分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处、离退休干部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张定一:协调原房产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协助赵正嘉同志做好重点市政工程协调推进工作,参与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市住建公司。

黄辉: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委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工程概算审查、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分管综合计划处(审计处)、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处、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

朱家祥:负责机关办公协调管理、信访、保密、档案、机关工会、政务公开,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处、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市规划建设展览馆。

何金雪:负责城市环境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环卫、防汛排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分管环境建设处、市市政管理处(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潘文辉:负责公房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工作,协助郭宏定同志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权产籍管理。分管房屋和物业管理处、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市公房管理中心。

1.2. 南京市规划局领导介绍

2010年11月11日

赵晶夫(市政府副秘书长、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文秘、财务等工作及重大行政、技术问题的协调、决策。分管办公室(财务处)、人事教育处。

张际宁(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分管局党组工作,负责选址用地、重大项目管理及河西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用地规划处、河西直属分局。

周一鸣(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城东、城南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城东直属分局、城南直属分局。

叶斌(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规划编制及江宁、溧水、高淳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规划编制处、城乡统筹处、江宁直属分局、编研中心。

刘青昊(副局长、总建筑师、党组成员):负责专家会议的组织及城中地区的规划和建筑管理等工作。分管规委办(总工办)、城中直属分局。

丁海洋(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等工作。分管监察室、城建档案馆。

汤伯贤(副巡视员):负责技术法规、规划监察及浦口、六合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法规与监督处、浦口直属分局、六合直属分局、规划监察大队。

方文斌(副巡视员):协助分管机关后勤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

孙银根(副巡视员):负责党建、宣传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

党培(局长助理):负责测绘工作。分管测绘管理处(市测管办)、地下管线管理中心。 刘颖(局长助理):负责交通市政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审批日常运转协调、窗口及信息化等工作。分管市政规划处、综合管理处。

1.3. 市交通局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娄学全局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处。

许宏党委书记:负责局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党建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南京交通技师学院)。

郑永亮副局长、党委委员: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应急保障,负责全市客运、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负责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和各种运输方式衔接的协调管理,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抗震防灾等工作。分管:安全科技处(交通应急办公室)、公共交通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李颜平副局长、党委委员:负责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交通建设综合工作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及农路工作,负责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和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分管:综合规划处,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路政支队)、市公路建设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罗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纪委和机关党委工作,协助做好党建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党风、政风、行风、作风、廉政建设和纠风治乱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离退休干部管理和群团工作,负责交通行业与产业招投标活动管理。分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交通运输工会、团委,市交通招标投标办公室。

乔海滨副局长、党委委员:负责全市货物运输和交通运输领域物流业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的产业协调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经济、交通法制和科技进步,负责重大交通运输综合枢纽建设和交通资产管理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货运发展处(铁路航空产业办公室)、安全科技处(科技方面),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市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交通信息中心。

张小琴副局长、党委委员:负责全市水运业和南京港口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组织编制,负责全市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协调,负责港口水运建设市场综合管理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救助打捞、船舶修造、检验和防污染工作等工作。分管:港航发展处,市地方海事局(市船舶检验局)、市航运管理处(市港政管理处)。

蔡陆军副局长(正局级)、党委委员:负责全市国防交通战备动员、战备运输保障和双拥等工作。分管:交通战备办公室。

迟陆军副巡视员:负责全市交通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交通协会、学会等社团方面工作。分管:市航道管理处,联系交通各行业协会、学会。

徐卫国副巡视员:责维稳、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板桥汽渡运营和安全管理,负责南京交通大厦的管理和交通运输行业爱国卫生等工作。分管:交通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市板桥汽渡管理处。

1.4. 市国税局机构领导及分工

龚祖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3

沈中立,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规划核算处工作,联系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7

许庭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直属税务分局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9

沈中立,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规划核算处工作,联系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办公电话:

陈修根,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工待定。办公电话:84570636

王国良,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财务管理处、信息中心、市局基建工作。办公电话:84570651

林岗,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车购税分局。办公电话:84570641

杨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教育处、培训中心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2

沈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0

1.5. 市国土局领导分工

陈光,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江苏海门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分工:主持全局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

王军,男,1954年5月出生,江苏赣榆人,1969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工:分管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助陈光同志分管人事工作。

丁和庚,男,1962年8月出生,江苏丹阳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工:分管政策法规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高新区分局、化工园分局工作。

许明,男,1966年1月出生,江苏建湖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工:分管规划科技处、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支队、地产发展中心,联系江宁、浦口、六合分局和溧水、高淳县局工作。

冯昌中,男,汉族,湖北天门人。1969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分工:负责市土地储备中心全面工作。

王晓庆,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巡视员。分工: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处、信访办,负责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基建工作。

1.6. 市工商局领导工作分工

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市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局长、党组书记马和欣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财务处(审计处);联系雨花台分局、六合区工商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卓兆彭同志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离退休干部、工商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工作;分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老干部处、

工商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协助局长分管财务处(审计处);

联系玄武分局、江宁区工商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陆广陵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私营党建、开发区、民营经济协会工作;分管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企业联合党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联系栖霞分局、浦口区工商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刘森同志负责办公室、法制、公平交易、机关党建、学会工作;分管办公室、法制处、公平交易监督局(经济监督检查支队)、机关党委;

联系鼓楼分局、高淳县工商局。

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陈锡进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商标、广告、信用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作风办)、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联系建邺分局、溧水县工商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王之熙同志负责市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处(专业市场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联系秦淮分局、白下分局、下关分局。

副巡视员施靖鸣同志分管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协助分管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党委。

副巡视员蒋静同志分管消费者协会、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协助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副巡视员孙建和同志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协助分管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1.7. 市园林局机构领导及分工

经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党委会研究,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党委书记、局长汪振和同志: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财务处)、组织人事处。 党委委员、副局长金卫东同志:负责旅游市场开发、机关党建工作。分管市场促进处、机关党总支、旅游信息中心,协助分管局办公室(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赵永艳同志:负责综合法规、园林管理工作。分管综合法规处、园林管理处、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市园林绿化宣传教育中心。

党委委员、副局长郑晓明同志:负责旅游产业运行、规划发展、旅游项目推进工作。分管产业运行处(城乡特色旅游协调处)、规划发展处,联系市旅游学会工作。

副局长王善坤同志:负责旅游市场管理监督工作。分管旅游质量管理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联系市旅游协会工作。

巡视员金承云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

副巡视员刘瑜同志:负责机关作风建设、老干部、工会工作。分管离退休干部处、工会,协助分管旅游市场开发、机关党总支工作。

副巡视员杨胜春同志: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分管宣传教育处,协助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副巡视员张农同志:协助分管旅游产业运行、规划发展、旅游项目推进工作,负责旅游总公司及总公司的资本运作工作。分管市旅游总公司。

王加亮同志: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监督管理处、幕燕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市园林实业总公司。

罗昌茂同志:协助分管旅游市场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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