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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

时间:2016-07-23 09:43: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XX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付。

  第八条 公司由 个自然人出资设立,分别是:

  公司股东按上述持股比例享有表决、分红等股东权利。

  第五章 公司股东会

  第九条 对公司出资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者均为公司股东。

  第十章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的会议记录、决议或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四)选举执行董事、监事;

  (五)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六)按照有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权;

  (七)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八)公司终止并经清算后,按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享有依法起诉权;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出资。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但以下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作出: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受股东会领导,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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