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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

时间:2018-11-09 10: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反恐怖主义法测试题及答案

反恐怖主义法测试题

日期:部门:姓名:分数:

1.《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共有几章几条()。

A.十章97条 B.九章96条 C.八章98条 D.十章95条

2.《反恐怖主义法》将于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施行()。

A.2015年12月27日B.2016年1月1日 C.2016年12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哪一届哪一次会议通过()。 

A.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B.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C.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A.单位和个人 B.团体和企业C.组织和人员

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A.隐瞒B.协助 C.抵抗

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国家设立()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

A.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 B.反恐怖主义工作协调机构

C.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A.反恐怖主义信息中心 B.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C.反恐怖主义讯息中心

8.《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

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A.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B.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C.监督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

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A. 安全检查制度B.安全查验制度 C.安全监督制度

10.《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A. 十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11.《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A. 征用 B.征收C.租用

12.《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A. 三人 B.五人 C.十人

13.《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A. 权力B.义务 C.责任

14.《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A. 宣传B.教育 C.宣传教育

1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的不得提供服务。

A.检查B.查验 C.核实

16.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

A. 管控B.教育 C.帮教

1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 安全检查B.安全抽查 C.查验

18.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A. 区域B.部门C. 层级

1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A.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B.国家应对处置预案C. 国家应急处置预案

20.《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指挥。

A.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B.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C. 多个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联合指挥

21.《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A.国家B.省级 C. 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

22.《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A.合法权力 B.合法利益 C. 合法权益

23.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A.尊重 B.保障 C. 尊重和保障

24.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A.表彰 B.奖励 C. 表彰、奖励

2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设备、设施。

A.技防、物防 B.技防 C. 物防

2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A.党员B.群众 C. 机关干部

2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A.积极配合 B.如实报告 C. 如实提供

28.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A.县 B.市 C.省

2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约束措施的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月

A.一个 B.三个 C. 六个

30《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拘留。

A.五日以下 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C.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1.《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A.优先保障 B.优先保护 C.优先保证

32.《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处罚

A.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B.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3.《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A.宗教信仰自由 B.民族风俗习惯C.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

34.《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恐怖活动。

A.较大社会危害 B.重大社会危害C.特大社会危害

3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A.背景审查 B.资格审查 C.背景调查

36.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

篇二: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2-28 08:27:21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佚名 | 责

任编辑: 钮东昊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

篇三:反恐怖主义法解读资料

《反恐怖主义法》解读资料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一背景下,针对我国的暴力恐怖案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责任、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诉讼程序、涉恐资金监控等作了规定。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此外,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反恐怖主义条约。随着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的发展,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情况和要求:(1)党中央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出发,对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国在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制定反恐怖主义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2)现行法律对反恐怖主义有关工作作了规定,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3)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据此,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是必要的。

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

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反恐怖主义法》立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恐怖主义的斗争需要,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并注意平衡与法治、保障人权的关系。

《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九十七条。

(一)关于本法名称与恐怖主义的定义

为突出表明“反恐”的治本之策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有利于动员、组织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从源头上防范恐怖活动犯罪,便于开展国际合作,本法最终确定用“反恐怖主义法”作为法律名称。同时,规定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

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二)关于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中规定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对于宣示我国反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指导各有关方面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法规定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采用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三)关于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本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决定的基础上,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公告效力及救济程序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责

对反恐机构和职责进行明确。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

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五)关于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环节。恐怖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因此,需要重点做好事前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基础防范措施,包括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等。二是,禁止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是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的主要思想基础。本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重点目标保护,包括重点目标范围、单位职责、主要安全制度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四是,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

包括边防管理职责、出入境监管、境外利益保护、驻外机构内部安全防范等。

(六)关于情报信息与调查

情报信息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并与安全防范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将恐怖袭击消除在发生之前和萌芽状态,避免恐怖活动造成实际危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法对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作了规定,并规定了情报部门、基层情报力量、信息化管理、“大数据”研判应用、情报信息通报等内容。为加强对恐怖活动及嫌疑人员的调查和管控,本法还规定了技术侦察、调查、盘查、要求提供信息材料、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对嫌疑人员的约束等措施。

(七)关于应对处置

总结近年来应对处置恐怖事件的经验教训,本法对应对处置机制、措施和恢复社会秩序等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应对处置的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二是,制止和处置恐怖活动,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三是,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项应对处置措施,并对使用武器的条件、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四是,为最大程度恢复社会秩序,降低并消除恐怖事件的影响,对恢复生产生活、查明真相、补偿援助、优先重建、总结评估等作了规定。

(八)关于国际合作


反恐怖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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