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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年人津贴

时间:2017-05-20 10:1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

(一)发放范围及发放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兴安县城乡居民户口,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按类别确定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A类: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B类:90(含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C类:85(含85)—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D类:80(含80)—84周岁每人每月30元。

篇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以下项目

时间:2011-8-18 14:14:48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中医药大学人事处 查看:22963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二是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绩效工资外单独发放。其他主管部门单独发文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都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单独发放。

为便于工作,我们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进行了梳理,但 由于时间仓促可能存在遗漏,若有遗漏的项目,请行业主管部门提 供国家相关文件依据,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 (一)国家规定按月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

篇三:2017山东省工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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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省工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在接受治疗期间,理应享受工伤津贴。本文将为大家介绍2017山东省工伤残津贴发放标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17山东省工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山东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7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65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5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4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此外,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相关知识:工伤应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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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年人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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