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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号令实施细则

时间:2017-05-20 10: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

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篇二:503号令培训试题《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培训试题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培训试题(二) 部门: 岗位: 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40分,每题5分)

1、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 ),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A、市场巡查B、业务指导C、行业自律D、监督管理

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1年B、2年C、6个月D、3个月

3、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1次 B、2次 C、3次D、多次

4、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公众( )查阅。

A、不得B、有权C、经批准D、可申请

5、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A、巡视制度B、定期检查制度C、记录制度D、查处制度

6、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内容。

A、年度考核B、绩效考核 C、定期考核D、日常考核

7、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 )等内容。

A、品种、生产日期、保质期B、价格、批号、规格C、品种、规格、数量、流向D、数量、保质期、生产厂家

8、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

A、1倍 B、2倍 C、3倍 D、等值

二、多项选择题(共40分,每题10分)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工商等监管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做出反应,( ),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善后工作。

A、采取措施B、依法查处C、控制事态发展 D、减少损失

2、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等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 )进行检查。

A、经营环境B、条件C、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D、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

A、直接查处 B、加强督办 C、统一领导D、指挥

4、属职责范围内应依法查处违反503号令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A、主要责任人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政府分管领导

三、判断题(共20分,每题5分)

1、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机关归档保存。( )

2、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503号令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3、经营者销售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工商机关应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4、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电子邮件或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保存。( )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培训试题(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分,每题5分)

1、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 C ),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A、市场巡查B、业务指导C、行业自律D、监督管理

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1年B、2年C、6个月D、3个月

3、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B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1次 B、2次 C、3次D、多次

4、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公众( B )查阅。

A、不得B、有权C、经批准D、可申请

5、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 C ),对违法行为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A、巡视制度B、定期检查制度C、记录制度D、查处制度

6、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C )的内容。

A、年度考核B、绩效考核 C、定期考核D、日常考核

7、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 C )等内容。

A、品种、生产日期、保质期B、价格、批号、规格C、品种、规格、数量、流向D、数量、保质期、生产厂家

8、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C )的罚款。

A、1倍 B、2倍 C、3倍 D、等值

二、多项选择题(共40分,每题10分)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工商等监管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做出反应,(ACD ),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善后工作。

A、采取措施B、依法查处C、控制事态发展 D、减少损失

2、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等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ABCD )进行检查。

A、经营环境B、条件C、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D、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CD)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

A、直接查处 B、加强督办 C、统一领导D、指挥

4、属职责范围内应依法查处违反503号令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ABC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A、主要责任人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政府分管领导

三、判断题(共20分,每题5分)

1、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机关归档保存。(对)

2、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503号令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

3、经营者销售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工商机关应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给予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错,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销售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工商机关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分别作不同的处罚。)

4、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电子邮件或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保存。(对)

篇三:【法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

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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