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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解读

时间:2017-05-07 07:1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考试要点复习(上卷)

第一章 总则

1、590号令是在何时的哪次会议上通过,什么时点正式实施?答:在2011年1月19日的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2、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什么?答: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②维护公共利益

③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答:①决策民主②程序正当 ③结果公开④公平补偿 4、实施程序正当的意义是什么?答:程序正当是为了保障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

① 补偿方案的制定

与修改权 ② 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的制定权 ③ 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的选择权 ④ 补偿方式选择的

知情权、参与权 ⑤ 征收补偿各个环

节的行政救济权

和司法救济权 也是做好群众工作,顺利推进工作的重要条件

5、实施结果公开的原因是什么?答:①有助于堵塞暗箱操作,防止房屋征收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征收补偿款

②有助于增加房屋征收透明度和公信力,预防和减少侵权渎职犯罪的发生 ③有助于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监督④有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6、公平补偿原则体现在哪两个方面?答:①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②全体被征收人应适用统一的标准 7、征收补偿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承当具体工作的主体分别是什么?P2 答:①负 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②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③承担具体工作——房屋征

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8、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590号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9、590号令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商业服务性质的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依据是什么?答:590号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释义为:

① 承担具体工作的

实施单位应不以赢利为目的,其所需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② 承担具体工作的

实施单位性质,为了与国家事业单

1

位改革的总体思路保持一致,本条例不做明确规定 ③ 具体情况由各地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0、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什么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有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P2 答:在委托范围内 1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范围(委托事项)有哪些?P24 ①协助进行调查、登记 ②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③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④就征收补偿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

⑤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⑥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12、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体制是?p25 答: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13、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

作的业务指导部门是?p27 答:①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②同级财政部门 ③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④ 同级发展改革有

关部门

14、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负有监察责任的是?p30 答:行政监察机关 第二章 征收决定

1、征收决定的做出是为了什么需要?答:①保障国家安全需要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确需征收房屋的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答: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公共事业的需要 廉租住房等③农村危房改造 ④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前两类

设的需要 6、三规划一计划进一步明确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了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其目的是什么?强调了什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么?答:目的在于 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①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建的需要

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②防止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

不当或过度动用征收权 定的其他公共利其强调了:规划先行,规划益的需要

民主

3、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7、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活动,应符合哪三项规划要收补偿方案由谁拟定?答:求?答:①符合国民经济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社会发展规划

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③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8、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满4、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足哪三方面条件?P44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建答:①合法,即征收补偿方设活动有哪些?P43 案要符合本条例规定

答: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②合理,即征收补偿方②旧城区改建 案的征收范围大小要合适,5、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哪三补偿标准要公正公平,奖励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设定要科学,内容应当让大及哪些类?答:保障性安居多数人都能接受

工程包括

③可行,即要因地制宜,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9、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改造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屋的哪六方面情况组织调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

查?答:①权属②区位③用

2

途④建筑面积⑤租赁情况 ⑥用益物权情况

10、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条例中未做具体规定,但一般包括哪八个方面?P44 答:①房屋征收范围②实施征收时间③补偿的方式④补偿的金额⑤补助和奖励情况 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⑦搬迁过渡方式 ⑧过渡期限

11、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七部门是?答:①发展改革部门 ②城乡规划部门③国土资源部门④环境资源保护部门 ⑤文物保护部门⑥财政部门 ⑦建设部门

1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多少日?答: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13、旨在确保房屋征收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以及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以获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的条款是第几条?答:是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

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4、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其听证会激活的条件是什么?答: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15、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哪两个方面?分别由谁评估?答:①对征收政策的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②对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编制 16、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原因是什么?p49 答:原因有三方面:

①需要深层次的做好涉及面广、工作较多较重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②需要认真研究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③需要对重要的事项进一步加强程序规范、约束,促使

政府更为慎重地行使征收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权,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分应当同时进行

17、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21、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位包括了哪两部分?P49 或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被征答: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收人的救济途径,其体现了是二者之和

什么?答:①体现了行政法18、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由谁规对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关做出并发布公告?是属于什系的调整

么性质的文书?P50 ②体现了本条例规定的答: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由市、

程序正当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并发22、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布公告,属于政府征收复议的依据是什么?P52 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答:依照《行政复议法》 律文书。

①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认19、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 屋征收部门有向被征收人做②第三章第十三条:对地方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一般宣传、解释工作内容包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含哪两个方面?P51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①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23、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服从大局,及时完成搬迁

是多少?P52-53

②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答:①依照《行政复议法》

补偿的政策、补助和奖规定,可自知道该具体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屋情况、结算办法等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②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体现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了什么原则?

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答:体现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则,即房地不可分割,对房

提起行政诉讼

3

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4、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体现了什么原则?P55

答:体现了“结果公开”的重要原则

25、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有关当事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①新建、改建、扩建房屋②改变房屋用途 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如违反规定迁入户口或分立户口等

26、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是征收补偿的主要方面,所以征收补偿主要是根据房屋的什么来确定的?p56 答:①房屋建筑结构 ②房屋新旧程度 ③房屋建筑面积 ④房屋装修情况 ⑤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等 27、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情况下应具体通知哪些部门?P57

答:①规划部门②土地部门③建设部门④房管部门 ⑤工商部门⑥税务部门

第三章 补偿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答: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②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④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补偿包含哪两部分?P60 答: ①被征收房屋(包括与

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补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②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3、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分别针对哪些被征收人? 答:①搬迁补偿针对所有被

征收人②临时安置补偿只针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且房屋征收部门若已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4、奖励和补助分别针对哪些被征收人?答:①奖励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如未

按期则不能享受

申请复核评估需具备什么条②补助也是针对按期搬迁的件?答:可先向原评估机构被征收,补助还可能是针对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仍有异议的,再向房地产价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5、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对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必定。申请复核评估时应当指须符合哪两个条件?答:①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征收的房屋是个人住宅 在的问题

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1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件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时6、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应当注意哪三点?P66 指什么?答:是指在评估时答:①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选定

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地产的市场价格

行协商或虽经协商未达成一7、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致意见时,应当通过多数决是指什么?P63

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答: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相同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或相似的①区位②用途③权③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利性质④档次⑤新旧程度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规模⑦建筑结构

11、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8、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定义是什么?P68

如何划分?哪个等级不能从答:①货币补偿:房屋征收

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64 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答:由高到低资质等级分为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四级,分别是一级、二级、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三级、三级暂定,其中三级式的补偿

暂定不能从事房屋征收评估②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工作

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9、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价值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4

1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如何保障公平的结清差价P68-69

答: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进行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②为保证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公平,应采用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双方价值,价值评估时点都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3、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其含义包含哪三层?P69

答:①只适用于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

②只有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

③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前提下,政府才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 14、旧城区改建中,能否原地回迁、就近安置是矛盾较

为集中的问题,其反映了哪两方面问题?P69

答:①反映了旧城改建中被

征收人原住房面积一般较小,但地理位置较好,生活成本低,由于周边房价较高,用征收补偿款购买房屋可能面积小,人口多、住不下的问题仍会突出 ②如放弃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回迁,虽住房条件可能会得到较大改善,但可能面临生活成本上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等问题 15、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P69

答:①改建地段——应当是指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在各期安置中均应符合规定

②就近地段——由各地在制定细则时依据城市规模、居民生活习惯自行确定 1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是什么?P71 答:①房屋必须为非住宅房屋,即营业用房

②经营行为合法,不能

是违法经营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1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确定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形是补偿的三因素是什么?P71 什么?答:需要对征收范围答:①停产停业的损失,一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组织有关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主②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处理

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 21、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③根据实际停产、停业期限 处理后会产生哪三个结果? 18、“住改非”房屋的概念是答:①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什么?处理时遵循的原则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什么?P71-72

的,应当给予补偿

答:“住改非”房屋指产权性

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得营业执照成为经营性的,不予补偿

用房的房屋。 ③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处理“住改非”房屋应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是”的原则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9、“住改非”房屋一般如何22、在征收前对未经登记的进行补偿?

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答:依据(国办发明电

处理的原因是什么? [2003]42号)文件规定,答:①为了有效防止新问题对“住改非”房屋的补的产生

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②为了避免在征收时矛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盾过于集中,部门处理周期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过长的问题

偿。在实际操作中,对23、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符合上述规定且经营时的房屋有哪两种情况? P73 间较长的,一般参照营答:涉及房屋的两种情况是

业用房给予补偿 ①已经依法登记取得20、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房产证的房屋

5

②未依法登记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2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形有哪三种? 答:①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

②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③对一般影响规划且依法补办了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的,视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25、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包括哪四种情形?答:违法建筑——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①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②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③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篇二: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考试要点复习(上卷)

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考试要点复习

第一章 总则

1、590号令是在何时的哪次会议上通过,什么时点正式实施?P1

答:在2011年1月19日的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2、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什么?P2

答: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②维护公共利益

③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p17-19

答:①决策民主

②程序正当

③结果公开

④公平补偿

4、实施程序正当的意义是什么?p18

答:程序正当是为了保障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

① 补偿方案的制定与修改权

②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权

③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④ 补偿方式选择的知情权、参与权

⑤ 征收补偿各个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

也是做好群众工作,顺利推进工作的重要条件

5、实施结果公开的原因是什么?P55

答:①有助于堵塞暗箱操作,防止房屋征收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征收补偿款 ②有助于增加房屋征收透明度和公信力,预防和减少侵权渎职犯罪的发生 ③有助于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监督

④有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6、公平补偿原则体现在哪两个方面?P16

答:①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

②全体被征收人应适用统一的标准

7、征收补偿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承当具体工作的主体分别是什么?P2 答:①负 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②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③承担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8、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p2、p22

答:依据590号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9、590号令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商业服务性质的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依据是什么?P24

答:590号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释义为:P24

① 承担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应不以赢利为目的,其所需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② 承担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性质,为了与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保持一致,本条例不做明确规定

③ 具体情况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0、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什么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有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P2

答:在委托范围内

1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范围(委托事项)有哪些?P24

①协助进行调查、登记

②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③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④就征收补偿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

⑤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

⑥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12、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体制是?p25

答: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13、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是?p27

答:①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②同级财政部门

③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④ 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14、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负有监察责任的是?p30

答:行政监察机关

第二章 征收决定

1、征收决定的做出是为了什么需要?P32

答:①保障国家安全需要

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确需征收房屋的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P32-33

答: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④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哪三项规划要求?P41-42

答: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4、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建设活动有哪些?P43

答: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②旧城区改建

5、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哪三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哪些类?P39

答: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

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廉租住房等

③农村危房改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涉及前两类

6、三规划一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其目的是什么?强调了什么?P41

答:目的在于

①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

②防止不当或过度动用征收权

其强调了:规划先行,规划民主

7、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由谁拟定?P43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8、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满足哪三方面条件?P44

答:①合法,即征收补偿方案要符合本条例规定

②合理,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收范围大小要合适,补偿标准要公正公平,奖励设定要科学,内容应当让大多数人都能接受

③可行,即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9、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哪六方面情况组织调查?P44

答:①权属

②区位

③用途

④建筑面积

⑤租赁情况

⑥用益物权情况

10、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条例中未做具体规定,但一般包括哪八个方面?P44

答:①房屋征收范围

②实施征收时间

③补偿的方式

④补偿的金额

⑤补助和奖励情况

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⑦搬迁过渡方式

⑧过渡期限

11、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七部门是?P45

答:①发展改革部门

②城乡规划部门

③国土资源部门

④环境资源保护部门

⑤文物保护部门

⑥财政部门

⑦建设部门

1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多少日?P43

答: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13、旨在确保房屋征收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以及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以获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的条款是第几条?P45

答:是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4、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其听证会激活的条件是什么?P47

答: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15、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哪两个方面?分别由谁评估?P48 答:①对征收政策的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篇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解读:

立法背景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

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

《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如果由政府来主导,基于政府的公信力、权威性和合法程序,可以减少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最后,政府主导型拆迁也有利于保持政府权力义务的一致性。既然政府从房屋征收中取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政府不能不承担责任,更何况既然政府的征收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其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增进人民的福祉,所以,政府主导拆迁行为,也能够关注被拆迁人的利益,通过征收最大限度地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

2、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有关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除了政府方面提出的"一般由所在地房屋管理局或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外,应当准许被拆迁人另行聘请其他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提出不同的评估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平等协商。政府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避免不征求民意的暗箱操作,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和必要的的专家论证,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3. 关于补偿和安置规则 《拆迁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补偿和安置其具体标准尚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其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应作为《拆迁条例》应当遵循和体现的补偿标准。具体执行中需要明确: 第一,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应当于动迁前解决。虽然拆迁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政府不能因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无房可住,甚至流离失所,其结果是牺牲了另外一种“公共利益”。因此,在拆迁具体执行之前,政府应当提前解决好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保证被拆迁人过上安定有序的生活。第二,不能因为拆迁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降低。尽管法律上无法保证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获得额外利益,但是法律应当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至少不能比原来降低。因为征收行为本来已经使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如果拆迁补偿使得其居住水平降低,就使得被拆迁人遭受了重大损失,从而违背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第三,保障被拆迁人所必需的居住条件。《物权法》第42条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规定还可以理解为,即使被拆迁人以前的居住条件较差(如棚户房、破旧危房),在征收过程中,也不能因为其以前的居住条件,而提供类似的居住条件,或者给予极少的补偿。保障居住条件,应当是保障必需的居住需求,至少能够保障被拆迁人正常居住。说到底,政府拆迁仍然是为了增进人民的福祉,通过拆迁能够提高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也是政府改善民生的举措。

4. 完善被征收人的救济程序

现有《拆迁条例》对行政权利过分依赖,忽略了司法程序的作用。 该条例的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不难看出,依照这一规定,行政仲裁成为当事人无法绕开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作为一种征收行为,政府理应是实施者,而这里又是仲裁者,这一条的规定就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这就造成一些被拆迁人宁愿选择非理性的行为,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表面公平但实质上隐含着巨大不公平的条款,有可能就是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并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公共利益实际是一个抽象且开放的概念。实践中,一些拆迁行为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实质上出于商业目的,从而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这就需要讨论纠纷发生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由谁来进行裁判,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来进行界定。既然《物权法》已经界定拆迁行为属于征收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征收的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就是说在就有关公共利益发生争议之后,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处理这种纠纷。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征收权

力的行使主体就是政府机关,如果只能由政府来界定何为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纠纷又涉及到政府自身,这就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法官”的正当程序规则,所以,公民对征收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本身提出异议,通过诉讼由司法程序来解决才是正当的途径。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关,理所当然,应当对征收案件享有最终裁判的权力,通过由法院来界定公共利益,可以实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立法授权作出后,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但未获通过。

此后,针对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的质疑以及修改拆迁条例的呼声越来越多。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合法性的建议,此举推动了拆迁变法的进程。

在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就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开了行政立法两次征求意见的先例。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征收条例。1月21日,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征收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专家解读: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

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目前的现实是城市中心区房屋已基本拆完,现在发生的征收和拆迁主要是在城市边缘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谁来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不过,已有消息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也要修改。没有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这个条例里。“现在城市拆迁的矛盾不是主要的,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现在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就没有解决。”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 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历程: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立法难点,征收条例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但不少人对此有不同意见。目前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增加了“外交需要”为公共利益。

解读:沈岿表示,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性质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如果说这不是公共利益,将难以从理论上讨论,“如果这都不是公共利益,政府怎么办公?政府存在的假定就是公共利益,怎么能说他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他并不认为删除这一规定意味着否认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属于公共利益,而是意味着这种需要不通过征收完成,将通过协商、谈判完成,实际上政府收缩了自己的权力,某种程度上也是向民意妥协,他结合该条的兜底条款认为,不排除将来法律把这种情形列入公共利益的可能。

旧条例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处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危旧房改造征收的程序经历了反复,第一次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了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于补偿方案的通过亦作出了限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在第二次征求意见时,上述规定被删除。

目前条例采取了折衷方案,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沈岿教授解读:他们此前就旧城改建提过三分之二同意的建议,但他亦认为这确实很难确定,比如某块地方大部分人的征收问题都解决了,剩下几户,这时三分之二怎么确定?现在条例规定的“多数”可能51%就算过了。对于听证会的引入,沈岿介绍亦曾就什么情况开听证会提过建议,当时建议30户不同意就可以开听证会,但这也很难实现,如果征收一栋楼,而这一栋楼只有30户,


590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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