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国(上海)自贸区建立对外资管理体制带来变革的几个问题
中国(上海)自贸区建立对外资管理体制带来变革的几个问题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一时成了世人关注的焦点,并形成了自贸区概念,与此相关的股票和房地产业也受到了市场的热捧,以至于一时间好多中国大妈都去排队在自贸区注册企业。自贸区成立并非是一种市场炒作热点,其背景和其重大战略意义不可低估,它预示着中国对外资管理将会出此案革命性转变。本文将着重从微观方面对投资管理领域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变革做详尽的论述。
一、 对原有外资审批体制带来的革命性改变
(一)暂停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现有的外资准入实行核准制,参照的外资审批相关法律为《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8月26日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停实施上述前三部法律以及暂时停止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标志着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这三部法律终结了其生命,而代之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二)将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现有的审批体制是先由外国投资者将公司设立或变更的章程、合同等一系列文件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再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金额,匹配自己的审批权限对章程和合同进行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给企业,企业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自贸区将外资准入的审核制改为了备案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外国投资者将自己所从事的的经营内容和负面清单进行比对,清单以外的项目不用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直接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这将是对现有外资审批体制带来的巨大变革,使政府对外资管理的重心由注重事前的审批转向了事中的跟踪、事后的监管,是以自贸区建立来倒逼政府职能转型,收缩政府边界,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我国政府长期以来的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监管型政府转变的重大一步,也是将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有力尝试。而且原有的审批体制,即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已经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投资形势,对于出现的新型业态和新的经营形式,让审批人员显得有点无章可循和束手无策。取消审批放开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让外国投资者对经营决策和执行,有了一种稳定的预期,只要是清单以外的,就不再受政府审批的约束,充分尊重了投资者的微观主体地位,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行经营业态和内容上的创新。而且,取消审批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降低了审批人员的寻租空间。
二、 对外国投资者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随着自贸区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一时间成了网络热词,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针对当前的正面清单而言,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管理是将对外国投资者进入有条件限制的项目或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的项目标明在清单中,清单意外的项目则允许投资者自由进入,是遵循法无禁止者皆可为的原则进行的外资管理模式。目前,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而我国当前仍然是对外资实行在审批之后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已经不能同世界接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有利于我国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实质性举措。而目前上海市政府出台的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版)只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版)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简单搬入负面清单中,据笔者粗略比对,两者相似程度高达90%以上,原来对于外商投资的进入壁垒仍然存在,没有实质性改变。当然,负面清单的制定是对政策出台部门的一个巨大考验,因为上海自贸区的
建立既不同于目前世界上已有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也不完全等同于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无先例可供参考,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且要首先保证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并风险可控,所以负面清单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相信负面清单的(2014版)、(2015版)会对外商投资在更多领域的放开和减少限制,从而真正提高自贸区内的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
在自贸区内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在我国当属首次,肯定会不断遇到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不能希望一劳永逸、一步到位。首先要明晰对准入前国民待遇中国民的定义,当前我国对于国企和民企的待遇都不尽相同,在一些关系国际民生的领域还不准许名营企业进入,因此对国民的定义要有准确的界定,还必须坚持对内对外都同步开放的原则,让外企和民企同台竞争,提升我国的开放经济水平。另外负面清单的制定不仅要和国际上的投资和贸易体制规则接轨,而且要和我国对外资管理的政策相结合,尤其要与自贸区内对外资的监管水平提升同步。自贸区内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即境外同区内,二线即境内的区内同区外,这对于货物的监管相对容易,对于服务业的监管却非常难,因此必须要提升自贸区内对外资的监管水平,并以此作为制定负面清单的一个重要参考。除此之外还要在自贸区内开展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为整个国家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提供经验借鉴。
三、 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一)取消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现有的审批规则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要求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其余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自贸区内工商部门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任意金额设立企业,大大方便了资金不足的创业型公司的设立。
当然,取消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虽然可以以任意低的资金来注册公司,但毕竟注册资本是一个企业规模和竞争实力的象征,如果企业要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还需要有和公司经营范围匹配的注册资金才好。同样,取消注册资本的限额也不代表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因为政府还会对企业后续的资金到位的实施监管。
篇二:人民币国际化打造自己写
人民币国际化打造“蓄水池” 上海自贸区迎利好 2013-08-31 14:33:38 来源: 华夏时报 有4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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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6日,人大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涉及4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迎来实质性的大利好。8月26日,人大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涉及4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这是到目前为止真正对建设上海自贸区的大利好。”8月27日,上海交大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费方域表示。
似乎是为了配合中央的表态,上海市政府在8月25日先对外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文件共42条具体工作措施,(以下简称42条措施),这些措施均以人民币走出去为核心。在业界人士看来,上海自贸试验区首先会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蓄水池”。
先扫清法律障碍
《草案》规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审批事项暂停实施三年;暂停实施文物保护法关于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规定。
“以三年为期,先暂停以上4部法律法规中对外资进驻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审批事项,这对于上海来说,无疑可以先行先试很多以前不能做的事情。”8月28日,上海市商委一位官员表示,日后海外资金将不受现行法律约束进驻,人民币在此区域内也不受限制自由流动,金融机构大量聚集在此;国内国有资金、民营资本同样可以在那个区域从事各行业。 “反过来去解读三年这个词,就可以理解为,上海自贸试验区三年或许会有小成,而三年之后一切都运行良好,法律基础也完备之后,积累经验教训,自贸区的试点才会向其它地区扩展。”这位官员指出。
在8月26日商务部长高虎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了不少具体的措施,包括在试验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12项开放措施。
与此同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草案)》中还提出,在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同时制定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草案》则指出,暂停实施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间为3年,并及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个自贸区得以成熟无非有三个条件:税收、法律和货币。”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韩晓琴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可以预计上海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协调完毕,也会在《草案》中充分列明。上海与就近的香港乃至深圳前海作比较,香港作为自由港只征收所得税,税率为16.5%,但内地不仅有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对内企征25%的所得税,对外企在境内投资所得征10%预提所得税;深圳前海去年获得了15%的所得税优惠,那么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服务业领域至少也要得到这一优惠。
人民币国际化“蓄水池”
上海于8月25日对外发布42条措施,但是这份措施在8月9日就已经制定完毕,其中就提到为落实金融“国十条”,以自贸区建设为平台,推动国家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的有关部署在上海最先落地。
这42条措施中,包括九个方面的金融改革,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并在资本项下可兑换(暂不涉及个人);允许设立外资银行以及民资与外资合办中外合资银行;允许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业务,给予税收支持;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参照技术先进性服务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如果把金融改革聚集到一个点上,那么就是人民币的国际化,再进行浓缩就是国家有意在自贸试验区内建一个人民币国际化的蓄水池。”8月30日,期货投资分析师王海滨对记者表示,人民币无论是汇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个人境外直投试点还是跨境贸易结算、资本项下可兑换等等,都是要在这一个区域内让它全流通,世界各国的投资者在这一区域内进行货币自由兑换,这一区域足以积累起各国货币的蓄水池。人民币能不能在其中逐渐扮演起这一角色,被境内外所有投资者接受通用,承受住利率汇率波动的冲击,就全看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接下来的表现。
王海滨指出,过去几年中国跨境贸易结算突飞猛进,其中香港是中转站,国内高层看不到它到底存在多少虚假的成分,如果放在上海自贸区内,人民币的被接受程度和流通能力就能一清二楚地看得到,即使出现风险,也可以被控制。
本文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胡金华责任编辑:NF025
关键词阅读: 人民币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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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我国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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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4日08:52 来源:汇通网
汇通网9月24日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走出去”战略逐步走向深入,社会经济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而与中国经济国际化相伴随的是,社会围绕人民币国际化这一焦点话题展开了一系列探索。
人民币国际化的实质是实现人民币跨境流通并逐步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这无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小范围内先行先试并逐步传导扩大。一个城市或区域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数量、存贷款规模、证券市场交易量、金融从业人数等,是评价其是否称为金融中心的最重要的五个指标,以这五个指标对国内城市进行比较,上海在国内市场中无疑表现最为突出,其同时拥有发展迅速的衍生品、贵金属等多要素市场。
2013年9月10日发布的“2013新华-道琼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指数”显示,上海位居十大国际金融中心的第6位。早在2009年,国务院特批在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后,上海金融中心、航运中心的国际地位持续增强。到2012年,上海的GDP总量已经超过首尔、香港、新加坡等亚洲大都市,按可比价格计算排名居世界第11位。不仅如此,上海凭借着独特的区位、资源整合优势,加上其具有腹地辽阔的突出特点、拥有超大规模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上海的辐射引领作用无可比拟和替代。
面积达28.78平方公里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内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更是后WTO时代应对美国主导下的全球自由贸易新格局的重大举措,也是调整国内经济贸易结构、促进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先行试验区。同时,贸易双方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人民币离岸和吸引离岸人民币回流、资本项目开放、放开外汇和金融管制等,将为上海自贸试验区释放出一系列改革红利。
市场预期,随着众多的境内外贸易企业、金融及准金融机构、各类物流企业等主体大量进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人民币为主的计价与支付手段必将迅速发展,包括转口贸易、离岸贸易、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必将蓬勃开展,诸如保税展示、大宗商品交易、技术进出口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在内的业务必将加快发展,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必将更加开放,以不区分离岸和本土业务的金融汇兑自由、人员出入自由、航运自由为特征的“集成性”金融中心必将崛起,这一切将极大地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成为我国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口。
篇三:上海自贸区新闻.通知
上海自贸区
四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拟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
2013年08月26日 20:21:11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陈菲)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设立。为解决有关法律规定在试验区内的实施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
日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
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根据草案,在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
关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高虎城说,在
试验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
等12项开放措施,与现行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依照法定程序,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在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试行
准入前国民待遇,同时制订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
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方案还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
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拍卖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其文物拍卖资质申请及
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纳入现行管理体制。
高虎城说,这些对外开放试验措施需要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审批事项。需要暂停实施文物保护法关于禁止设立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规定。
国务院建议,暂停实施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间为3年,适用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试验区。并及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
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
定的建议。
高虎城说,为加强风险管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除及时制定
和调整负面清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还将通过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城市布
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手段,构建风险防御体
系。上海自贸区试点也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在试验区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其
他针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保持不变,对文物拍卖资质申请及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
境监管等均由文物主管等部门依法监管。
国(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准入特别
【时间:2014年01月06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
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发〔2013〕51号
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3年12月21日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
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目录
序号 名称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内容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
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
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国务院
1 规定对国内投
资项目保留核
准的除外)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 第二部分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
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
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
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2 外资企业设立
审批 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
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
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
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改为备案管理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
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外资企业分
立、合并或者
3 其他原因导致
资本发生重大
变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
外资企业注册
4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
资本减少、增
加、转让审批 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
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5 或者权益对外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
抵押、转让审
批 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改为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6 外国投资者出
资审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
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 外国投资者延
期出资审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
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
经营期限相同。
8 外资企业经营
期限审批第七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改为备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
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
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
9 外资企业终止
核准 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改为备案管理
(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
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
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10 中外合资经营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
改为备案管理 企业设立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
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
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其修改时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
11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
企业转让股权
审批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
企业增加、减
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少注册资本审
批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
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
企业出资方式
审批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
中外合资经营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
企业经营期限
审批第六条第一款: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
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
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
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第二款: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改为备案管理 改为备案管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改为备案管理 12 中外合资经营13 14
15 中外合资经营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
改为备案管理 企业解散审批 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
《暂停实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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