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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开庭公告

时间:2018-11-09 10: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1日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一)

案件管辖(一)

――打民事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

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的其他地方(或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应当由对哪个地区(一般应具体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确定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根据案件性质(即案件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9、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诉讼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或

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在江苏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全省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宿迁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2、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3、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4、哪些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区域为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和宜兴市人民

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日起)、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崇安区、北塘区、惠山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锡山区、南长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和钟楼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和如皋市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丹阳市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和仪征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和大丰市人民法院,(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为人民币4000 万元(包括本数)以上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在江苏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6、13 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3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4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7、哪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18、如何确定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纠纷?

一般来讲,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案件。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19、如何确定公民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篇二: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8年1月18日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审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理此类案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审判人员参照执行。

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要求本车保险公司根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援引:《交强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关于机动车方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2,雇员驾驶车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2)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存在无证驾驶、无证行驶、酒后驾驶、超载驾驶,或者明知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仍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情形之一的;

(4)因本次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3、为车辆驾驶人好意搭乘的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减轻10-20%的责任。乘车人有过错的,应在此基础上再相应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4、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期间,承租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期间,借用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出借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7、未经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在车辆送交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9、车辆被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质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使用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报废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视情与使用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人在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购买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12、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车辆买受人或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买受人或控制人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时,可判令车辆登记所有人分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垫付责任。

13、盗用他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办理入户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或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登记车主不能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被盗证据的,不能免责。

使用以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或者控制人未提供车辆被盗、抢等证据的,不能免责。

14、两个以上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共同侵权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方外,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方仍应赔偿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损失的责任承担

15、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的,互相抵销赔偿数额后,机动车一方再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四、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16、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据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但承运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超过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限额: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并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因为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前述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受害人再起诉除承运人外(其已对本机动车方选择了违约之诉,应视为已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应予准许。但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承运人在赔偿乘客的损失之后,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其他责任人偿付应由其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份额。

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五、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责任承担

17、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方投保交强险的,如果受害人未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拒不追加的,应按职权追加为共同被告。

如果受害人仅起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未将车方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追加车方为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拒不追加的,应按职权追加为共同被告。

18、同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除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外,一般不宜直接判决其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三者险责任,应按保险合同纠纷另行处理。但存在下列可能影响赔偿权利人利益的情形之一的,可列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判决其在三者险限额内向受害方支付保险金:

(1)肇事车方在外地的,或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在外地;

(2)因存在肇事者逃逸等情形,保险赔偿金明显不能得到及时、正常理赔的;

19、在投保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应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交通事故责任,

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例如】 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与行人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60%-70%的保险赔偿金额,并其绝对免赔率因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为15%,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受害人(行人)损失的(60%-70%)×(1-15%)。

20、在投保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超过三者险保险金额限额时,计算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向受害方承担保险金时,应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并且保险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例如】机动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12万元,三者险限额为10万元,因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其绝对免赔率为10%,则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应按“先免后限”顺序,而非“先限后免”: 12万×(1-10%)=10.8万元(先除去免责部分),因超过限额10万元(再考虑不应超过限额),故应确定为10万元。

2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代被保险人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后,即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保险公司只能向受害人之外的责任人追偿,而不应向受害人追偿。

22、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包括死亡、构成残疾的人身损害和不够成残疾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所占份额,如果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累计损失不超过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全部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累计损失超过5万元的,则应根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该损失中所占比例确定。

【例如】 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丧葬费11891元,死亡赔偿金261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03571元,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项下赔偿50000元,其中包括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303571×50000=4941元。

2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未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免责条款的,受害人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24、两个以上机动车共同侵权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如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以其交强险限额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52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作为被告的机动车方,如果已为保险公司垫付部分赔偿款,诉讼中要求在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保险赔偿金中予以返还的,应予准许。

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26、医疗费的数额: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7、医疗费的认定原则: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2)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属必然发生的费用,并且金额在6000元以下的,可以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28、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可按固定收入合法证明,如税单、单位证明、工资单等为认定依据。如受害人工资、奖金等收入单位未扣发的,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29、受害人如果是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其误工费标准可参照本市上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为750元/月,2007年10月后为850元/月)计算;受害人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并有证据表明还从事养殖、渔业等经营的,可按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30、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视为已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无证据表明又受聘于其他单位并因受伤实际减少了收入的,其主张误工损失的,不予支持。

3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和收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强调的是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持续误工的”情况,因此,不能简单理解为凡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一律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伤后几年评残,则应计算实际误工时间,不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休息证明书等证明确定。但是,如果证明开具的误工期限与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的规定期限过于悬殊,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休息证明书在二次以上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的方式予以确认。

(三)护理费

32、根据受害人治疗期间的护理需要,按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现阶段一般掌握在35元/天)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篇三: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如何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

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广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周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何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周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张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

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方均未提供主张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合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方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周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旭日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方委托合肥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张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国家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因包括双方经结算审定均无争议的工程造价和存在争议的结算内容两个部分,是否应当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

裁判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永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尽管该请求中包含了双方无争议和存在争议两部分内容,但是该公司是明确要求永利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相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本案属于典型的给付之诉。永利公司上诉认为无争议的工程款和存在争议的工程款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华新公司2015年起诉时主张的工程款本金631475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500万元,并提供了计算依据和方法,按照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本案属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三)工期纠纷:一是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延期开工或者缓建、停建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等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等原因造成工期延后等损害发包方的经济效益。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3542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经惠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经惠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工期违约。

裁判要点: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56个日历天数。之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工期提前25天。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超合同约定期限竣工日约240天。依双方合同中“晚交工一天罚款1万元”的约定,通州建总本应承担的迟延交工罚金应为240万元,但本院二审结合当地施工天气的实际状况,扣除了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的冬季停工期,已经照顾了通州建总的利益。故在通州建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迟延完工系因经惠伦公司的原因之情形下,二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及实际竣工日期等,认定通州建总应当承担迟延交工的违约责任,有事实依据。

(三)分包纠纷:承包人为按期完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或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第三人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到不到合同约定以致产生纠纷。另资质问题、履约范围不清等原因也是发包方和转包方、承包方三者之间产生分包纠纷的原因。

案例索引:(2015)民一终字第35号(易新建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

同纠纷)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应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协议管辖。但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阴阳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形成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为规避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取得竞争优势等不当目的,就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不一的合同。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此类合同纠纷以各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有效避免了“阴阳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2007)民一终字第74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


宜兴法院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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