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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8-11-09 11: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及信息公示的通告

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及信息公示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在河南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吊销、注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

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两个年度报告,应先报2013年年度报告,后报2014年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一)企业应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的第1项至第6项信息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的内容。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是登陆河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自行下载纸质表格。

五、即时信息公示主体及内容

(一)即时信息公示主体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自10月1日后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

(二)即时信息的内容

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登录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

(一)登陆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找到登录地址,有三个入口。

一是从网址: http://gsxt.saic.gov.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河南”; 二是从网址:http:// “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是直接登录网址:http://gsxt.haaic.gov.cn“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有两种登录方式。

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由企业确定一名联络员,首次登录时需要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后方可登录。

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

最后,选择“确定”,提

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陆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二)企业联络员备案步骤

第一步:联络员登录“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联络员备案”;

第二步:根据要求依次填录: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此三项为工商登记信息,用于系统校验);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

机号(此三项内容为联络员备案信息,用于登录公示系统时产生随机短信密码);

第三步: 点击“保存”。

七、未履行年报及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年报及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将按照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四)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9月29日

篇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臵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臵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臵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内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臵许可经营项目内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 逾期不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超过六十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篇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表

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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