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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全文2016

时间:2018-11-09 11:1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1

以下要点根据03—3—34、04—3—01、05—3—58、08—3—51、09—3—01整理而成

1.支配权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对应作为和不作为义务

2.支配权可以表意行为行使也可以事实行为行使,形成权只能以表意行为行使

3.形成权可以明示行使,也可以默示行使

4.撤销权原则上诉讼行使,例外通知行使(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

5.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6.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7.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债权为代表的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8.对人身权的侵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仍然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2

以下要点根据08(川)—3—02及段波老师民法讲义整理而成

1.所有的自然人,权利能力都相同;不同的法人,权利能力不同;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取得;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

3.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都不能享有

4.凡以自然人的肉体和心理要素为客体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

5.自然人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人享有财产权和有限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名称权),法人不享有身份权。

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3

——个人合伙的考点概括及其与合伙企业法的比较

以下要点根据02/3/11 、04/3/02、09/3/02整理而成

1.个人合伙不要求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民通意见》50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

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

此条的精神在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延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经营;而且合伙人不得约定盈亏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3.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按照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规则清偿,在个人合伙中,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则不存在过错合伙人多承担责任的规定

4.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后,仍然要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4

——民事法律关系小结

以下要点根据08/3/01整理而成

1.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当事人自主设立,也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不作为,也包括作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5

——好意施惠关系小结

以下要点根据06/3/01,10/3/01,05/3/22整理而成

1.请客吃饭不被法律调整,但劝酒过度(有过错)构成侵权;

2.相约游泳不被法律调整,同伴抽筋淹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3.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夫妻以此为约定受法律保护;

4.无偿带路为好意施惠关系,有偿带路为法律关系;

5.相约火车叫醒为好意施惠关系,睡过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6

——宣告死亡部分历年真题已经考过和没考过的重要考点整理

构成要件

法定期间02/3/85利害关系人09/3/51法院判决

法律后果

民事后果 冲突处理08/3/93 中断时效

死去活来

婚姻关系03/3/09 08/3/93 09/3/51 收养关系08/3/93 财产返还06/3/02 08/3/93 09/3/51

损害赔偿

但是,林男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伤害到了抚养费请求权人(林男之子)的利益,因而满足了合同法74条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适用74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该题D项)。

区别之二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54条的撤销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主张,而74条的撤销权则只能由受到伤害的债权人来主张。

区别之三为除斥期间,54条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同为一年,但有五年的最长期间的限制。

区别之四在于,5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为毫无争议的形成权,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则素有争议。05年的官方解析将债权人撤销权认定为一种综合性权利,但08年的官方解析又将其认定为属于形成权。我们建议根据新答案优于旧答案的规定,以08年官方解析的观点为准,即认定债权人撤销权也属于形成权。

二者还有一个共同点为,在撤销权行使之前,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

相关真题(答案AD)

2002年 卷3 第36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 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 是无效民事行为C 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 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另一道类似题目为06年卷三51题)

历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09

——无效合同总结(上)

2010年 卷3 第59题 建设工程的全部转包、肢解分包和再分包合同无效,经发包人同意后的部分非主体工程的分包是有效的

2011年 卷3 第2题 无论生前死后,父母捐献其未成年子女器官的行为一律无效

2003年 卷3 第6题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05年 卷3 第9题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007年 卷3 第2题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历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10

——无效合同总结(中)

2012年 卷3 第3题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2012年 卷3 第3题 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和合同行为都是无效的(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行为除外)

2012年 卷3 第52题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购房时的阴阳合同)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如代孕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2008年 卷3 第95题 房屋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无需公示,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2008年(延期) 卷3 第10题 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如抛弃)无效,其他人不能先占取得所有权。 历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11

——无效合同总结(下)

2002年 卷3 第3题 租赁房屋转让时,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2011年卷3 第58题)。

《物权法》192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此处的不得转让限制的是物权处分而非债权合同,所以此处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不受限制,该买卖合同不因此原因而无效。

2006年 卷3 第9题 《物权法》192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此处的不得转让限制的是物权处分而非债权合同,所以此处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不受限制,该买卖合同不因此原因而无效。

2004年 卷3 第8题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百分之二十以内的部分有效

历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12

——无效合同总结(补充)

2011年卷3 第86题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约定不因违反相对性而无效(违约责任仍然由当事人承担)

2006年 卷3 第62题 虽然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合格,工程款应该被支持;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11年卷3 第15题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即普通使用许可合同有效,转让、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未经对方同意或追认无效)

2008年(延期)卷3 第62题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2008年(延期)卷3 第10题 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除纯获利益行为和定型化、小型化行为之外,一律无效

篇二:民法通则的法条解释(最新)

民 法 通 则 法 条 解 析 概 述

本法的侧重点包括:

1民法基本原则;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3监护制度;

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5法人的一般规定;

6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7代理制度;

8物权的一般规定;

9物权体系、内容及效力;

10债的一般规定;

1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12特殊侵权种类;

13人格权种类;

14时效制度;

15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从上列的一长串清单中,《民通》及《民通意见》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可见一斑。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体系宏大,各项制度之间关联密切,每个法条往往会涉及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对此,我们在分解评述一些重点法条时,将尽量同时介绍重要的民法基本理论,以有助于读者从全局和根本上把握每个法条的精深法理所在。

就《民通》与《民通意见》的关系而言,从司法考试角度讲,其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民通》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而《民通意见》更重可操作性、具体性。近年来司法考试所考查的知识点比较细节化,对《民通意见》的具体规定考查的力度更大。因此,考生对《民通意见》的具体规定务必精益求精,细之又细。为

此,我们将重点分解评述《民通意见》的法条,请读者明察。

最后要交待的是,由于以上所提到的一系列民商事立法的出台,使得分别颁行于1986年、1988年的《民通》及《民通意见》的个别条文已明显过时而不再适用。而许多考生往往并不能辨别出这些条文,只知不同立法规定之间存在诸多冲突而顿生无所适从之感,大大影响了复习的进度和质量。为此,我们将重点解决这一问题,一一指出《民通》及《民通意见》的过时条文。而对于《民通》仅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合同法》、《担保法》作出了详细、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其放在《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应条文中详细分解评述,在《民通》的相应条文的“意思分解”中将指出应参考的《合同法》、《担保法》条文,或干脆不再列出相应《民通》条文。例如,《民通》第6章第2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111~115条)的规定非常简单,其内容全部被《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122条)所涵盖,所以我们就不再列出《民通》的这些条文,读者只复习《合同法》相应条文的“意思分解”即可。这样一来,《民通》的复习负担就大大减轻了。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45条。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显然对该胎儿不公平。故《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一个例外。以例析之:甲、乙系夫妻,育有丙、丁两子,甲父母已亡,乙怀有身孕,甲出差不慎身亡。此时甲的遗产如何处理?

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应分为4份,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

(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法条依据见《继承法意见》第45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

(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之时间?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依《继承法意见》第2条,此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2、6条;《合同法》第47条。

【意思分解】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亦为司法考试重点。特别注意: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

(1)完全行为能力

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

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

(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

(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不要混淆】

16-18周岁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与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相同点是其行为效力基本相同,但有一点不同,即“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但“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应由本人承担,不再由其监护人承担,这一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同。

篇三:2016民法讲义精华背诵笔记

2016民法讲义精华背诵笔记

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1

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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