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死亡证明在哪里开

时间:2020-11-12 17:22:4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死亡证明在哪儿开

死亡证明在哪儿开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附: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话,一般开死亡证明是有现成的格式的,只要根据格式填写相关的内容就可以了。如果是在家里的正常死亡的话那就去当地的居委会开,他们会给你写一张证明的。 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关于死亡证明怎么开的问题,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话,一般开死亡证明是有现成的格式的,只要根据格式填写相关的内容就可以了。如果是在家里的正常死亡的话那就去当地的居委会开,他们会给你写一张证明的。

篇二:这份死亡证明到底该由谁来开?

这份死亡证明到底该由谁来开?

我是一个社区民警,用地方话来形容就是有点“轴”---较真、认死理的意思。社区警务工作,是超级繁琐的工作,单是应对各种证明就是一项考验工作能力的内容。我对自己的要求:属于我的工作,不能一次办理的,对其说明,在第二次办好,不让群众白跑第三趟;不属于我的工作,不超越职权,告知群众到相应的其他部门办理。在四年多的社区警务工作中,基本没有什么风波。但是,前几天,我被投诉了,并且是因为开证明的事情,并、并且是因为一张死亡火化证明的事情。

11月底,我接到范某(保护隐私、随意虚勾一个姓氏)的电话,说她的母亲在家中病重多年,前几天刚刚去世,要办理火化,户口是外地的,家人都早已办理了*州的居住证。

这个事情是蛮简单的,按照现在执行的工作程序,根据我辖区的情况,在家中正常去世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证明、到办事处盖章即可。我告诉范某,她母亲属于家中正常去世的,提示她把死者的居住证、病历、120的出诊证明、本人的身份证以及可以证明与死者关系的资料带上,去社区办理就行了。

范某按照我的提示,带上资料去了居委会。可能是居委会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或是其他原因,对范某说证明由派出所开的,不予开具。我和工作人员通话,并告诉他死者虽户口是外地的,但在家中正常死亡火化证明由居住地社区开具、办事处盖章(这个

内容是应该由我告诉他的么?),公安机关开的只是“非正常死亡火化证明”。

一个多小时后,范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她去办事处了,办事处的人让她来派出所开张证明,证明她母亲是正常死亡,然后办事处才开证明。我问了一下同事,当时出警并进行了调查。家中亲属去世,本来就是很悲伤地事情,不能让群众再来回麻烦。我就让同事开了一份接警证明,并再三叮嘱范某,这是接警证明不是火化证明,还需要到社区和办事处开死亡火化证明。范某拿着接警证明就走了。(电话联系的,我一直没有见到范某)

隔了一两天的下午,我在单位工作,进来四五个群众,一进门就情绪激动的指责我们工作推诿不负责、让他们来回奔波。听他们指责了一会儿后,我发现是范某,就问怎么回事。她说她拿着派出所开的证明去殡仪馆了,人家不认。我对她说给她开的证明是接警证明,不是火化证明。范某说办事处的人说派出所的证明就可以,不给她开证明。我说当时就给她解释的很清楚,在家中正常死亡是由社区和办事处开的,公安机关只开具非正常死亡的火化证明。范某说“殡仪馆说的,只认派出所的章”。我接过她从殡仪馆拿的“怎样出具遗体火化证明”的程序指南给她解释,他们家里几个人根本不听解释,把我挤在工作台旁对我吵,说他们不管这些,派出所必须给他们开证明,说”你不就是想要钱嘛,明说嘛!”。范某还情绪特别激动的拨打110投诉了我。

我当着他们的面拨通了殡仪馆的电话,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当

场纠正了范某的错误理解。我又联系了办事处民政所,告诉他们派出所按照他们的要求开了接警证明,但是死亡火化证明应该由他们开。民政所的工作人员说请示过领导,他们担不起这个责任,不能开这种证明。我通过网络把程序指南给他们传了过去,工作人员又请示了领导。这次他们推脱不过去了,在我的要求下,延迟下班时间为范某开了证明。范某要求我们开车把她送过去,直到办完手续。

在范某及其家人对我指责时,有同事把我拉一边说“你给她开一份不就行了”?我拒绝了。我知道有不少派出所的民警都开过这份这种证明,超越职权随手开一份本不应该我开的证明,一点不难,不就是打几个字嘛!但是,我的便民会让群众误以为之前真的是民警在刁难他们,更严重的是会造成其他部门的懒症,以后再有群众办事,他们都会以此为例,推给派出所。若不办,就又是派出所刁难群众!

范某从派出所出去后,我没有再见到她,她也没有给我打电话,之后咨询一点事情,也是拨打单位值班电话转问我的。

这件事本来就可以这么过去,因为工作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斤斤计较实在是有失我二十年警龄的经历和一贯的工作原则。一周之后,我觉得我有必要和范某沟通一下,就主动给她打了电话,一是看家里事情办的如何,二是想知道此事之后她对警察的看法是否有所改变。

她对我已经没有了任何意见,明白了我是按工作程序办理

的,并表达了歉意。但是!当我问到开证明时社区居委会和办事处民政所的人怎么解释的时候,她说——他们说是因为民警打电话要求他们开,所以才开的,是派出所的民警怕担责任,所以才推给他们的!

我有点生气了!

*州市殡仪馆的程序指南写的很清楚:一、正常死亡:3、在居住地正常病故的请持街道办事处、本人单位、村委会的证明。村委会改为社区的由社区盖章后加盖民政所或镇(乡)的公章。

二、非正常死亡:1、非正常死亡的请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殡仪馆属民政、办事处民政所也归属民政,这份程序指南绝对不会是殡仪馆随意制定的,为何不能正常执行、而让群众在部门之前来回奔波,并且还挑拨警民关系?

但,死亡证明真的是殡仪馆上注明的程序么?也不完全是!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州市民政局、卫生局并没有按照省、部的工作要求规范程序。《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在2014年1月公布,河南省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于2014年2月予以转达。这份文件对死亡证明书的开具有详细的说明和要求,内容太多、涉及更多的是卫生和民政部门之间的工作,我不便细说免得有指责其他部门之嫌,大家可以自行百度查看。但是,由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范

畴仍然是“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是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包括无名尸)。

范某母亲在家中正常病故的这份死亡火化证明,到底该由谁来开,是民政和卫生部门对通知文件的理解和执行问题。但以目前的现有程序要求,还是不要把自己的工作推给公安机关吧。也请*州市的民警们认真了解一下证明开具的要求,不要把不属于自己的工作揽下来,不然群众投诉你的时候你都无法辩驳。

本人废话太多,浪费大家的流量,见谅!

篇三:死亡证明的五种开立方式:

死亡证明的五种开立方式: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4.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5.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死亡户口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并填

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受理,并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第十四条 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申报义务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件,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公民(包括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在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盖“注销”章,并缴销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死亡公民属单独立户的,还应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第十八条 对死亡公民户口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先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予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死亡证明在哪里开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2002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