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航行通告
[2010]9号
关于控制通过三峡库区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随着三峡水库蓄水,库区水位逐渐上升,最高将蓄至175米,跨河建筑物实际通航净空高度逐渐减小。为保证船舶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航行长江干线三峡库区的船舶,其水线以上实际船舶最大高度与跨河建筑物所在地当时水位(吴淞高程)之和不得超过192米。如超过192米,一律不得通过长江干线三峡库区所有跨河建筑物,各海事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办理船舶签证。
二、各船舶所有人应高度重视所属船舶通过三峡库区跨河建筑物的安全,立即对船舶空载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进行核查,制定并落实防止船舶超高碰撞跨河建筑物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停航、调整航线、压载、倒桅、改造等),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确保船舶和跨河建筑物的安全。
三、各船舶应密切关注水位变化,通过跨河建筑物前应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现场海巡艇的联系,报告本船水线以上最大高度,服从现场指挥。如有疑问,不得盲目通过跨河建筑物。
四、通过倒桅等可逆活动方式控制船舶最大高度的船舶,每次开航前应进行严格检查,切实保证本船水线以上最大高度控制在安全高度内,确保航行安全。
五、超高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应由船长在《船长声明》中当场注明“本航次已采取××措施控制船舶实际最大高度与跨河建筑物所在地当时水位(吴淞高程)之和未超过192米”。
六、对于未采取措施违规航行的超高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篇二:上海地方海事局航行通告(警告)申请表
上海地方海事局 航行通告(警告)申请表
注:申请事由栏目不够填写时,请附页。
篇三:乐山市海事局航行通告(终)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海事局
航 行 通 告
乐海事水通字[2012]第002号
有关单位、船舶、乡镇:
安谷水电站进入枢纽工程、左右岸副坝工程、排涝洞、尾水渠和泄洪渠工程建设施工,为确保电站施工作业和船舶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事项通告如下:
一、 施工时间:
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 施工水域:
乐山大渡河沙湾彩虹桥连线以下至市中区大渡河高速公路大桥连线以上水域。
三、 有关事项:
1、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对施工水域内施工作业和船舶航行进行安全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在施工点范围内设置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
2、 大渡河安谷电站大坝上游800米至大渡河罗安大桥下
游500米水域范围内为禁航水域,继续按“乐海事水通(2011)第005号”通告执行。
3、 施工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4、 沙湾海事处、市中区海事处对施工水域进行日常监督、指导;
5、 施工水域内各乡镇管船机构积极配合,做好施工水域内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6、 附:乐海事水通字(2011)第005号“禁航通告” 特此通告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海事通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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