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小陈税务:发“粽子”的账务处理
小陈税务:发“粽子”的账务处理
2014-06-05 小陈税务 xiaochenshuiwu
账务处理
一、自制的粽子
1、送单位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送退休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外购的粽子
1、送单位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
2、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
3、送退休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应付往来款
LJH-(综合)“月饼”相关税收政策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docx
篇二:小陈税务:发“粽子”的个税
小陈税务:发“粽子”的个税
2014-06-05 小陈税务 xiaochenshuiwu 具体分析:
(一)送单位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粽子算是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粽子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粽子)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送客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送离退休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粽子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最后二句话:
粽子无论送给谁,都应由赠送单位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送粽子是这样,送其他的也可以参考哦!
篇三:计兮 小陈税务: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七)
计兮小陈税务: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七)
xiaochenshuiwu发表于 7天前
1.政策规定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也就是说:个人在取得利息时,应向企业出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金融保险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2.实务问题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未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金融保险业”发票,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案例: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13年公司向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支付借款利息408万余元。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而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扣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认定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令其依法补扣个税80余万。
税务新三板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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