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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12-02 09:23:52 来源:蚂蚁范文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及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

  二、加强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规划布局本地区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凡规划外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其经营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二)加强储存管理。各地要大力支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经营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依法依规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全面改造和提升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加强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理,按照仓库等级、储存品种和最大储存药量的要求,分级、分类存放烟花爆竹产品,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杜绝混存混放、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购销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制度和购销登记制度,在购买和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认真检验相关资质并签定书面购销合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流向登记,记录要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严禁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烟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四)加强运输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供货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审核和行业监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或承运人通过道路交通方式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的运输要求。[Page]

  (五)加强燃放管理。公安部门要依照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审批燃放单位和燃放人员的资质,依法加强对焰火燃放活动尤其是临时存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节日期间,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各类节日庆典和民俗活动的焰火燃放行为,加大对焰火燃放全过程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零售点和可能生产“私炮”的场所,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下简称“打非”)。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打非”工作职责,切实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镇(乡、场、街道)政府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的“打非”工作责任制。

  1、落实政府一把手责任制,实施“一票否决”。各级政府一把手为“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派出所长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落实领导包干责任制,县(市、区)领导要包干到镇(乡、场、街道),镇(乡、场、街道)领导要包干到村(居),村(居)“两委”要包干到“重点角落”,确保不留监管死角。辖区内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被上级公安机关、“打非”专业队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所在镇(乡、场、街道)、村(居)主要领导、派出所长、教导员要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罢免处分,并追究所在县(市、区)主要领导、县及镇两级分管、管片领导、派出所分管副所长、管片领导及管片民警的责任。

  2、对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提供方便、充当“保护伞”或说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直接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不管涉及到谁,一经发现查实,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从重从严予以处理。对不认真调查、不如实立案、不主动打击等不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充分保护执法人员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的权威。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受到阻扰、围攻等妨碍执行公务,甚至出现公然暴力袭警事件的,出现一宗坚决打击一宗。除从重从严追究为首分子法律责任外,对于当地党政不予重视、配合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同时追究镇(乡、场、街道)、村(居)两级相关领导责任。公安机关和“打非”专业队在查处案件时应注意方法方式,确保不诱发群体性事件。

  (三)奖励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各地各单位“打非”的工作情况。对“打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重奖。

  (四)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要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农村广播等阵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及时曝光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件,提高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农村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内容列入村规民约,通过治保会和自发成立群众组织加强宣传,倡导文明新风,营造人人参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浓厚氛围。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配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形成级级有人抓、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积极参与,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纪律。要严明组织纪律,以铁的纪律为保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惩处相关责任人员。凡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安干警)、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坚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或罢免;从现在起,凡发现辖区内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镇(乡、场、街道)、村(居)主要领导和派出所长、教导员分别给予处理,并追究所在县(市、区)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督查。市政府成立由市监察局长林惠松任组长,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督察长林南方任副组长,人员从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抽调组成的督查组,负责对全市“打非”的督查和反馈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落实专人抓好督查督办,促进“打非”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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