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省直集团公司:
为加大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对节能项目给予支持。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xxxx吨标准煤以上,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国家奖励资金或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省或设区市环保局对项目环境保护报告书(表)的批复;
6、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
7、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清单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二、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补助
经设区市编办批复的市级节能监察中心可申报能力建设项目,用于购置节能监察工作必须的仪器设备。此项资金要求设区市财政按照x:x的比例配套。
2、节能工业园区示范项目补助
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节能十大重点工程项目(见附件x),将给予资金支持。
3、能源审计工作补助
对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重点耗能企业(年能耗在xxxx吨标煤以上),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了省经贸委组织的专家审核后,将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列入省经贸委确定的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将优先安排。
4、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补助
对污染达标排放并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省经贸委组织的专家评估后,将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列入省经贸委确定的全省重点清洁生产企业将优先安排。
(二)申报材料
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项目请提供设区市编委正式批复,现有仪器设备清单和拟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x);
节能工业园区示范项目建设请提供节能十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能源审计项目请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上年度能源消耗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请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节能情况说明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三、其他
请各设区市经贸委、省直集团公司于x月x日前将项目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省经贸委资源处。
联系人:
电 话:xxxx-xxxxxxx、xxxxxxx
传 真: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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