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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时间:2018-06-22 来源:创业小项目

篇一:起诉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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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及范文

[日期:2008-09-17]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对案件侦查预审结果的最精要总结,是提起公诉和审理案件的重要基础,也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供了依据。

二、格式内容和写作方法

起诉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公安机关代称、程序及文书简称、年度、案件排列序码号等组成。如:“×公预起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过渡语

在以上内容写毕后,为领起下文,另起一行写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语:“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起诉意见书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犯罪事实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其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次要求起诉范围的事实,划清罪与非罪界限,不能将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为共同犯罪,要写明共同犯罪的性质、目的、作案时间、地点、成员数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具体法律责任。总之,要做到既不漏写犯罪嫌疑人,不漏写犯罪事实,也不张冠李戴。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犯罪证据的表述要求写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证据。引述要具体、准确、客观、真实、既要与案件有密切的关联性,又要反映证据的连续性。一般先写犯罪事实,后列举证据。也可以寓证据于事实之中,以增强事实的可靠程度。

2.提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部分内容的写作应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即触犯了我国《刑法》的具体条款,同时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如果起诉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数名犯罪嫌疑人时,可合写一份起诉意见书,分别提出起诉意见。

(三)尾部

首先写明受文机关名称。然后由县以上公安局长签发并于文书尾部署明职务、姓名、印章。局长签名之下注出制发文书的年月日,并在日期上加盖公安局公章。

最后,在左下角分条写明附项。如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处所;本案预审卷宗页数、证物、赃物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鉴定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注意事项

 犯罪事实的叙述要绝对和案件真相吻合。写入起诉意见书的必须是经过侦查确认的犯罪事实,凡只有口供而没有旁证材料证实的事实,或使用间接证据无法合理推出行为存在的事实,不能写入。此外,叙述事实还应清楚、明了,七要素完备。使用材料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写犯罪事实必须是触犯我国《刑法》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凡属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一般违纪行为不应写入。被告人历史上的犯罪,已受过处罚的,不再写入,可在“主要简历”里适当提及。

起诉的理由要有理、有据,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无误。

 起诉意见书的表达集各种表达方式于一体。介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用说明性要干净、简洁、利索;介绍案情、交待犯罪事实用叙述性语言要客观、全面、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条理清晰;处理意见要用议论性的语言,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

 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随侦查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供审查用,另一份存入侦查工作卷(副卷)。

【 范 文 】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

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起诉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和违法犯罪经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犯罪嫌疑人的化名、别名、乳名、笔名、艺名、绰号等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不必全部列出。但对那些曾经被用来进行犯罪的化名、别名等,则应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特别是有些流窜犯罪分子,大都利用化名进行犯罪活动;故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化名、别名是非常必要的。

犯罪嫌疑人姓名未查清的,按其供称的姓名填写。

(2)在填写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以及受到的治安处分情况尽量描述清楚。对于劳改期间逃跑后又犯罪或者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解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应当写明逃跑或者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劳教或逃跑的具体时间。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胁从犯的顺序排列。

(3)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2、正文。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两部分。

(1)犯罪事实。犯罪事实部分要突出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的要件的齐全,是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也是起诉意见书赖以存在的基础。根据实际办案的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叙述方法:

a、按时间顺序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一人一次犯罪,多人一次犯罪和一人多次涉嫌同一性质罪名的案件。

b、按犯罪性质来叙述,即按照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罪,再写轻罪。这种写法主要适用于一人或多人多次犯罪,且涉嫌不同罪名的犯罪。采用这种写法,重点突出,主次清晰,数罪分明。

c、按综合归纳法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两人或多人多次涉嫌同一罪名,而且左岸的方式、方法、经过、手段等情节又基本相同的案件。

d、多种写法并用。对于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由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罪行交错,情节各异,罪责不一,触犯的法律条文也不尽相同,所以,对这类案件,大都采用综合归纳兼用其他方法进行叙述。即先用综合归纳法把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可以性质为序,也可以时间为序)叙述清楚,然后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

篇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起诉意见书

深公刑诉字[2009]45号

犯罪嫌疑人文裕章。性别男。1975年xx月xx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 。汉族。大专毕业。单位及职业:xxxx。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号。政治面貌群众。

犯罪嫌疑人此前无违法犯罪经历。案发后,2009年2月16日,我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2009年3月4日,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我局福田分局华富派出所。

犯罪嫌疑人文裕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被害人胡菁母亲肖桂莲举报至我局。2009年2月9日20时许我局接受报案,派出福田区华富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并立案。2009年2月16日16时许,接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电话,办案民警来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随后对犯罪嫌疑人文裕章进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文裕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文裕章与被害人胡菁为夫妻,两人曾共同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于1998年结婚,有一子一女。2009年2月9日晚8时许,胡菁由于自身脑血管畸形引发血管破裂在自家别墅4楼突然昏倒。丈夫文裕章及母亲肖桂莲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胡菁恢复心跳和血压,但失去意识,不能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次日凌晨零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至案发2月16日,胡菁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16日上午,文裕章签署了胡菁的开喉手术家属同意书。下午3时许,文裕章于家属探视时间进入ICU病房,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并阻止医生护士救治,双方争执十几分钟。下午4时许,胡菁因呼吸衰竭死亡。犯罪嫌疑人文裕章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并且学习过法律,能够预见拔掉呼吸管等会导致胡菁死亡的事实后果和法律后果,但是其仍然这样做,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表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文裕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文裕章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有自首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广东深深圳市公安局(印)

2009年4月10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文裕章现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富派出所处。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xx卷xx页。

篇三:起诉意见书

一、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一份起诉意见书。(20分)

案情材料如下: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I996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7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1998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1998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 X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热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行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杀人罪,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依法起诉。 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x x亦供认不讳。

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199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起诉意见书

××市公安局

×公刑诉字(1998)×号

犯罪嫌疑人陈××,男,19××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6年因打架受行政警告处分;1997年因偷窃受记过处分。

199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在任勤杂工期间,由于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

次受到公司领导许××经理的批评教育;因打骂他人和偷拿公司职工财物,先后受到公司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加之, 1997年度奖金没有拿到,因而对许经理等公司领导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以泄私愤。

1998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后窜到公司木工房向木工小朱骗取了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 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333室房,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经理秘书侯××在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陈××谎称有要事向许经理报告,将侯××骗走。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经理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重伤,当即死亡。犯罪嫌疑人杀人后逃离现场,企图逃往外地未逞,当晚八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1、犯罪嫌疑人陈××现押于××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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